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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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水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短缺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国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以及效果,同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一、背景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等活动的不断扩大规模,水功能区成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

然而,过去的管理手段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问题。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二、内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功能区划分根据水环境质量现状和规划要求,将水体分区划定为不同的水功能区,如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

每个功能区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 水环境质量评价对每个水功能区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建立水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

3. 水污染防治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减排措施。

同时,强化对非点源污染的治理,提高水环境整体质量。

4. 生态修复重建依据水功能区的生态需求,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重建方案,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5. 管理措施落实加强对各功能区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处罚,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效果实施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 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通过对水功能区的科学划分和治理,有效地降低了水体污染程度,提高了水环境质量。

特别是在重点保护的水源地和饮用水源区,水质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得到了保障。

2. 生态环境得到恢复通过生态修复和重建措施,水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得到了良好的修复和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得到提升,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

这不仅改善了水环境,也为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有力支撑。

3. 治理效果持续通过强化管理措施的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取得了长期的效果。

洗浴会所水区管理制度

洗浴会所水区管理制度

洗浴会所水区管理制度一、基本管理制度1. 水区员工管理所有水区员工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在水区进行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救生技能和急救常识。

2. 水区设备管理水区设备包括洗浴设备、游泳池设备等,水区设备应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定期对水区设备进行检查,对于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水质管理制度1. 水质检测水区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水区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水质检测结果。

2. 水质消毒水区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质消毒,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定期对水质进行消毒,并记录消毒情况。

三、顾客管理制度1. 顾客信息管理洗浴会所应建立健全的顾客信息管理制度,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顾客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处理会所业务,不得泄露。

2. 顾客安全管理为确保顾客的安全,水区管理人员应对顾客进行安全教育,禁止一些不文明行为和违规行为。

同时,水区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确保顾客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四、环境管理制度1. 清洁卫生管理水区应定期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水区的环境整洁卫生。

水区要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水区地面干燥,防止滑倒事故发生。

2. 安全防护管理水区应加强安全防护管理,保证水区的安全。

水区地面应保持干燥,防止顾客滑倒;水区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转。

五、投诉管理制度1. 投诉渠道水区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顾客的投诉和建议。

对于顾客的投诉要及时回复和处理,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

2. 投诉处理对于顾客的投诉,水区应认真对待,如实查清事实,及时处理。

水区应建立投诉处理记录,对于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六、员工培训制度1. 培训计划水区应建立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技能。

员工应定期接受培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

2. 培训考核水区应对员工培训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员工应重新进行培训,直到合格为止。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XX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八月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水功能区是指一段河流、湖泊和海域中,由河流、湖泊和海域生态系统特性和使用功能共同决定的水域区域。

水功能区管理是水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提高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多年实践,水功能区监管和管理存在经验不足、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制定全面、系统、科学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1.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政策、计划和方案,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做好本地区内部水功能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水功能区管理机构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实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功能区进行分区管理,并根据水功能区使用特性,分区制定对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3. 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现各种污染来源,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2.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3. 建立污染源监管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监管各类污染源的制度,确保各污染源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4. 完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制度,对各水功能区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逐步推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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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07.0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功能二级区和其他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

第五条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形成全国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范围及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结合水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管辖范围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标志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监制。

第九条水功能区的管理应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同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在缓冲区内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具体水质目标按水功能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功能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统一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申请文件中,应分析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的影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水功能区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调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登记。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行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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