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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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全文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全文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全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冀政办[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量 五 万 千 瓦 及 以下 的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及 其 监督 管 理 活 动 . 用 本 规 定 适 本 规定 所称 水 能 资 源 . 指 蕴 藏 在 是 水 中 、 以用 于 水 力 发 电 的能 量 资 源 可
第三条 水 能 资 源 的 开发 利用 . 应 当 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基础 上 . 循 统 筹 遵
会 同 同级 有 关 部 门 编制 :

第 十 三 条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权 的 确 定 . 下 列管 理 权 限 负 责 : 按
( ) 机 容 量 在 一 千 千 瓦 以上 ( 一 装 含 千 千 瓦 )或 者 在 省 主要 河 流 上 开 发 的 .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人 民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省 人 报
民政 府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备 案 :
( ) 机容量五百千瓦以下的 . 三 装 由 县 级 人 民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报
第 八 条 编 制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应 当综 合 考 虑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源 开 发 利用 的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发 展 和 改 革 、 环
严格 按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规 划 进 行 不 符 合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的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项 目 . 关 部 门 不 得 有
审批 或 者 核 准 第 十 条 开 发 利 用 水 能 资 源 应 当 取得 开发 利 用 权 新 建 水 能 资 源开 发 利 用 项 目的 开发 利 用 权 .应 当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正的原则 , 过招标 、 卖 、 公 通 拍 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很突出。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以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功能区的管辖、规划、管理、保护和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划定水质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管理单元,是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

根据水流动形式与特征,在水文动态或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区域内确定。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基础之上,依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水功能区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涉及水流域、水产业,以及水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1. 划定水功能区范围和等级;3. 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4. 确定水资源利用方式;5. 制定并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6. 宣传欧洲水土保持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合作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机制第七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有科学、公正、合理的组成,每个部门均应有专业人员。

第九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该成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管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水环境保护,尤其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2.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4. 建立水功能区综合利用体系;5. 鼓励企业在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上自发行动;6. 加大水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和公示曝光力度。

第五章基本原则第十二条水功能区管理基本原则包括:1. 科学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原则;2. 整体保护原则;3. 精细管理原则;4. 可行性先导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违法处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是生命之源。

对于城市居民来说,能够获得安全、清洁的饮用水至关重要。

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一步,就是合理、科学地划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巨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简单来说,它是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这个区域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水源地的类型、水源的水量、水质状况,以及周边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经济活动等。

在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包括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表水水源通常是河流、湖泊等,而地下水水源则是深层地下水或者浅层地下水。

不同类型的水源,其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对于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最为严格的区域,要求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比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则相对宽松一些,但也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比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

准保护区则是为了预防对水源保护区的潜在威胁,提前进行规划和保护。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相对复杂一些。

要考虑到地下水的含水层类型、水力特征、补给条件等因素。

同样也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等。

那么,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呢?这需要经过一系列严谨的步骤和科学的分析。

第一步,要对水源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了解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的污染源分布、人口密度等情况。

这就像是给水源地做一次全面的“体检”,只有清楚了它的“身体状况”,才能制定出合适的保护方案。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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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17号)
《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4年12月31日
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开展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监测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依照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全面保护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重点水域以外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划应当包括水功能区的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和保护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

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划,并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

标志的式样和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

第八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九条保护区是为保护水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而划定的水域。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

第十条缓冲区是为协调行政交界、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保护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

缓冲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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