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汇编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医疗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难免会出现失误或不满意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良好关系的形成。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
首先,当医患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应当通过对话沟通的方式进行初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者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相关机关进行仲裁或审理。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首先,要坚持事实真相的原则,要确保调查取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要坚持法律法规的原则,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在纠纷处理中充分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不能偏袒一方。
此外,要坚持风险分担的原则,对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应由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要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的发生。
四、医疗纠纷处理的建议针对医疗纠纷处理,我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其公正、客观、专业的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责任追究,对医疗事故要进行严肃调查和追责,确保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对医患关系的管理,倡导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沟通和信任,预防医患矛盾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导致患者或家属产生不满和投诉,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服务态度类纠纷:主要涉及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不佳,如冷漠、不耐烦、不尊重患者等。
2、医疗技术类纠纷: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有限、操作不当或误诊误治等原因导致的纠纷。
3、医疗费用类纠纷:包括收费不透明、不合理收费、费用过高或重复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医疗管理类纠纷:如医院的管理不善、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导致的纠纷。
二、投诉渠道和受理部门1、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医院设立的专门投诉窗口,位于门诊大厅显著位置。
投诉电话,号码为_____,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
医院官方网站上的投诉邮箱,邮箱地址为_____。
书面投诉信件,可邮寄至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
2、医院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涉及科室和人员等信息。
对于情绪激动的投诉人,应先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再进行登记。
2、初步调查根据投诉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基本情况。
调查人员应包括涉及科室的负责人、当事医护人员等。
3、反馈沟通初步调查结束后,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进行反馈沟通,告知初步调查结果。
对于投诉人的疑问和不满,应耐心解释和说明。
4、深入调查如果投诉人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深入调查应由医院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臵。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心,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坚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心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处理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疗安全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疾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工作流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理专员,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患者投诉,了解患者的诉求和事实情况;(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三)组织调解会议,邀请患者和医务人员参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四)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责任和赔偿金额;(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审理;(三)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民法院对患者的诉讼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减少医疗隐患,降低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坚持事实导向、责任导向,注重调解、解决和回应,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强化医患沟通与交流技巧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第八条患者应自觉履行患者责任,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明确诊疗目的、方式、风险和可行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优先进行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公正、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合法、公正、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改进医疗服务,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章医疗纠纷仲裁第十三条当医疗纠纷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章医疗纠纷诉讼第十六条当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医疗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隐瞒医疗错误、篡改病历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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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定结果,或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六条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第七条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第八条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
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第十条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
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须上报医务部及主管院长批准。
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进行医政沟通(由医务部组织沟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和诊疗记录以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各级医师进行各阶段医患沟通时应当在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有患方签字确认,患方拒绝签字时应当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注明。
第十四条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医务部负责组织全院进行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各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医务部同时给予考核,每次参加人数不足科室总人数70%的科室,医务部扣发科室1000元科室奖金,并同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报送院考核办。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
第十七条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汇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问题妥善解决在科内。
第十八条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务部。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部或主管院长报告。
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补救,做好各种记录。
第二十条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禁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第二十一条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务部进行医疗争议处置。
第二十二条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务部投诉时,首次接待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内容包括: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作为医务部受理投诉。
第二十三条医务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后,应迅速调查,同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医患双方协商途径。
(二)医患双方或单方要求医学会医学鉴定途径。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途径。
第二十四条医务部受理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
(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
(二)初认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
经医务部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三)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途径。
(四)医务部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填写医疗纠纷调查处理相关资料,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医院内部安全委员会成员讨论并将结果告知科室与患方。
医院安全委员会无法组织或者达不成主流意见或争议较大时医务部有权向院外相关专家咨询后先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患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医务部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
相关科室应当服从医务部安排。
第二十六条当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或人民法院审判时,经律师评估有过错并可能赔偿时,由医务部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以避免最不利的结果。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造成医疗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疗投诉经查实责任在医务人员,未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每次扣罚400—800元。
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最低50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最低为50000元,同时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并作如下处罚:
(一)医务人员没有按正常医疗程序接诊的,导致的医疗纠纷发生的经济赔偿10000元内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超过部分由医院与当事责任人按6:4分担。
(二)有正常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医疗纠纷,1000元内由责任人承担,超过部分在考核周期内:第一例纠纷按医院与责任科室按8:2比例承担;第二例(含)以上纠纷医院与责任科室按7:3比例承担;特别注明: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为考核周期。
第二十九条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后果、教训、改进措施及承担责任划分和经济处罚方式等,由医务部主任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听证评分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不可抗力引发的医疗纠纷不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年度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人及其科室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医院评优
活动。
一年内发生医疗纠纷三次(含)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未经医院允许在医院外从事医疗活动发生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带教老师不得允许无证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否则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老师将与该学生连带承担。
医院享有对当事人的追偿权利。
第三十三条医务部进行医疗争议调查时,当事人及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懈怠、推诿、逃避,否则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医务部有权建议院长办公
会给予当事人不低于3个月的待岗和(或)并扣发3个月奖金的处罚,院长办公会有权给予科室责任人免职处理。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如涉及服务态度恶劣、生、冷、硬、推等,并处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
第三十五条严禁医务人员之间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第三十六条医院对于医疗纠纷责任人按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100000元以下),当事人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当事医务人员书面检查;待岗培训一个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发生严重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当事人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当事医务人员书面检查;待岗培训三个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发生特别严重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200000元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给予缓聘、降级聘用、直至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提请院职工代表大会给予解聘处理,或者直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处罚。
第三十七条科室行政主任因严重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或者经济赔偿额超过400000元,可以并处免除科室行政职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