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峰谷电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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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电网实施峰谷电价情况

各地电网实施峰谷电价情况

各地电网实施峰谷电价情况:浙江浙江省物价局今天宣布,从 7 月 1 日起,全省将实行新的大工业、普通工业峰谷电价调整试行方案。

浙江省物价局局长黄家辉说,调整浙江今年夏季峰谷分时电价的原则是:根据浙江电网用电曲线实际,合理设定峰谷时段,设立尖峰电价,适当拉大峰谷电价差,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使用户“移峰填谷”,合理用电。

据介绍,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为六时段三费率,时段设置分别为:尖峰时段: 2 小时, 19 :00 - 21 : 00 ;高峰时段:共 10 小时, 8 : 00 - 11 : 00 , 13 : 00 - 19 : 00 ,21 : 00 - 22 : 00 ;低谷时段:共 12 小时, 11 : 00 - 13 : 00 , 22 : 00 -次日8 : 00 。

调整后大工业尖峰:低谷电价比= 3 : 1 ,高峰:低谷电价比= 2.2 : 1 ;普通工业尖峰:低谷电价比= 2.6 : 1 ,高峰:低谷电价比= 1.8 : 1 。

目前,浙江省的电力部门正在紧张地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以确保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政府在年前即开始尝试“ 分时费率” 制度,高峰时段 6:00 至 22:00 为 0.61 元/ 度,谷时 22:00 后为 0.30/ 度,高峰的费率为谷时的 2 倍,夏季 7 、 8 、 9 月份对部分工业、非工业经营用户实行 1 : 4.5 的季节性峰谷。

江苏(一)原实行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电热锅炉(含蓄冰制冷)用户的范围不变,调整了峰谷时间,即:峰期由原7—11时和17—21时调整为8—12时和17—21时,平期由11—17时和21—23时,调整为12—17时和21—24时,谷期由23—次日7时调整为0—8时;并将峰谷电价比例由3:1加大为5:1,即:峰、平、谷的电价比例由1.5:1:0.5调整为5/3:1:1/3;(2)在全省60万居民用户(扬州2万户)中试点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用电分为峰谷两个时段,峰期为8—21时,谷期为21—次日8时。

各地电网实施峰谷电价情况

各地电网实施峰谷电价情况

各地电网实施峰谷电价情况峰谷电价,也称为阶梯电价或差别电价,是指根据用电峰谷时段的不同,对不同时段的电价进行差别化定价。

这种定价模式的引入旨在引导用户在用电高峰期减少用电,以平衡电网负荷、降低能源浪费和环境压力。

各个地区的电网在实施峰谷电价上存在一些差异,下面将对几个典型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

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消费国之一,面对日益增长的负荷需求和能源压力,该国的电网实施了一系列的峰谷电价政策。

根据中国电网所在区域和省级政府的政策,各地的峰谷电价安排和实施方式有所不同。

以北京市为例,该市实施了三个电价档位,分为峰、平和谷三个时段,分别对应的电价为高、中和低。

另外,由于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一些地区还实施了“绿色电价优惠”,即在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时,用户可以获得更低的电价。

美国美国的峰谷电价政策在各个州和地区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采用阶梯电价的方式。

在很多州份,电力公司会根据用户的用电时间和峰谷负荷情况制定峰谷电价计划。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了一种名为“时间分解率”的制度,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用电峰谷情况对电价进行差异化定价。

此外,一些州份还鼓励用户通过使用能源储备设备或参与虚拟电力站项目来更有效地管理用电。

欧洲欧洲各国的电网在峰谷电价政策上也有一定的差异。

例如,法国的电力公司EDF实施了名为“TEMPO”的峰谷电价计划。

根据该计划,用户在一年的时间内,将会有43天被定义为“红色日”、314天是“白天”、8天是“蓝天”,这些日子对应的电价是不同的。

在“红色日”和“蓝天”时段,电价会更高,而在“白天”时段较低。

这种峰谷电价安排旨在引导用户在高负荷时段减少用电,以平衡电网负荷。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也在努力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减少用电高峰时段的负荷。

该国的电网实施了名为“夏季电价计划”的峰谷电价政策。

根据该计划,用户在夏季高峰负荷时段,如平日上午和晚上6点到9点期间,电价较高。

而在夏季峰谷时段,如上午和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7点期间,电价较低。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一)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电价调整通知篇1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各省电价表

各省电价表

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对一天24小时、一年12个月的不同时段、月份,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电能商品时间差价的反映,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

电网为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必须保证相应的电力供应及容量储备,不同的时间,电能的需求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成本也不同,使用不同时段的电能,相应承担不同的电价,这既体现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也体现了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利于鼓励用户合理转移用电负荷,削峰填谷,降低峰谷时段的用电负荷率,提高系统设备容量的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

对用电客户,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对电网企业,可以提降低电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企业,可以降低由于调峰而增加的调峰成本费用;对社会,有利于减少或延缓电力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实施范围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按自愿申请实施;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上一般工商业用户。

2、时段划分安徽省省分时电价划分的时段:居民采用两段制:平段:8:00~22:00 共14小时;谷段:22:00~次日8:00 共10小时。

其它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高峰:9:00~12:00,17:00~22:00,共8小时;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共7小时;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

3、峰谷分时浮动幅度居民客户生活用电采用两段制电价,即平段用电价格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浙江_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引导居民合理用电

浙江_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引导居民合理用电

中国经济导报/2008年/10月/14日/第B06版价格浙江: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贾戈浙江是经济大省,但自然资源匮乏,一次能源95%以上依靠外省调入。

2003、2004年,浙江遭遇了严重的“电荒”,成为全国拉闸限电范围最大、缺电最严重的省份。

2004年,浙江省率先提出了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式累进加价的居民电价调整方案,以缓解电力供需紧张局面,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引导居民合理用电。

阶梯电价具体方案根据2004年浙江省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浙江省居民阶梯式电价设置了50千瓦时和200千瓦时两个阶梯。

规定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执行基数电价;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在基数电价上每千瓦时上调0.03元;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在基数电价上每千瓦时上调0.1元。

居民合表用户和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集体用户不实行阶梯式电价,但在居民基础电价上每千瓦时上调0.02元。

方案经听证会听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于2004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实施情况。

浙江省自2004年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以来,总体上比较平稳。

全省城乡居民一户一表安装率较高,为全面推行阶梯电价创造了条件。

截至2007年,浙江省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1670万户,占居民总户数的98.42%,其中城镇563万户,农村1107万户。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2007年度用电量约205.69亿千瓦时,其中不加价部分电量占33.49%;执行第一阶梯加价的电量占39.58%;执行第二阶梯加价的电量占26.93%。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2007年户均月电量102.59千瓦时,其中城镇172.47千瓦时,农村67.04千瓦时。

全省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中,月均电量在50千瓦时及以下的用户占44.7%;月均电量在51~200千瓦时占42.0%;月均电量在201千瓦时及以上,占13.3%。

浙江省通过实行阶梯式电价,充分发挥了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电的氛围,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浙江省阶梯电费电价详情峰谷电

浙江省阶梯电费电价详情峰谷电

电费电价详情Q1:什么叫阶梯电价?A1:“阶梯电价”全名为“阶梯式累进电价”,是指把户均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每千瓦时电价相对较低,80%的家庭月均用电量在该基数电量以内;第二阶梯电量电价相对高一些,第三阶梯电量电价进一步提高。

因此,随着户均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

阶梯电价执行方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精神,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进行调整。

实行按年实施的阶梯电价政策方案,即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中的各档阶梯电量从现行按月用电量实施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实施,阶梯级数仍为三档。

阶梯累进加价标准:第一档电量(年用电量2760度及以下)不提价,仍为每度电0.538元;第二档电量(年用电量2761-4800度)加价5分钱,为每度电0.588元;第三档电量(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加价0.30元,为每度电0.838元。

峰谷分时电价仍由客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供电部门免费安装。

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度电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均同步提高5分钱、0.30元。

执行周期:浙价资〔2012〕169号规定: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新装或变更用电的居民用户,当年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解读: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这里的年指的是电费结算年,即以供电部门抄表例日为准,跨度为12个用电月为一个电费结算年。

当年分档电量标准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在当年最末一期电费结算后重置,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例:某非峰谷电价普通“一户一表”低压居民客户,抄表例日为每月7日,2012年7月1日之后折算成调价后的用电量为2000度,计算7月电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0〕5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0〕554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范围为持本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本省合法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增加100千瓦时的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二、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政策执行范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以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原认定的“两保户”用户不重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居民用户应是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每位居民用户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

四、电网企业应发布申办细则,为居民用户提供营业厅窗口办理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网上国网”等线上申请办理渠道,最大力度方便群众办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布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及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加强对营业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执行到位。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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