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Analysis on Rea son and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m according to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chievements of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ter WTO.Key words: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estion; reason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刘西怀【摘要】科技成果权利化的实质就是要确定产学研合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涉及企业、高校和科研人员等多方.本文基于约定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任务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条件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等三个层面探讨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产学研合作成果产出的权利归属问题.【期刊名称】《创新科技》【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4页(P42-45)【关键词】产学研;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作者】刘西怀【作者单位】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22.7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
在产学合作中,企业与高校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均会出现,本文仅考虑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时确定科技成果归属情况。
1.1 作品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1.1.1 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高校若存在合作创作的情况,如双方的科研人员对于作品的创作均直接付出了智力劳动,企业与高校共同享有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合作作①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①,这样来说,企业和高效就可以对在产学研合作中所产生的成果各自享有著作权;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企业和高校则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只能对整个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
比如产学研合作中常见的图形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些成果的著作权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不是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和高校只能共同享有著作权[2]。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不允许企业与高校对著作权进行约定,仅规定合作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明确排除了企业与高校约定著作权的可能性。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

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受到社会和市场的认可,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的问题。
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既是科研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关注重点。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产权。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通过反复试验、不断探索而得到的新成果,是人类的知识财富。
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必要性:1.保护科研人员的权益科研人员通过长时间的研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取得的科研成果应该属于自己。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让科研人员在研究中有更好的动力,不断推动科技进步。
2.促进科技创新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使科研成果被市场认可,获得更多的资本支持,进而促进科技的创新和推广。
3.维护市场秩序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助于保护科研人员的权益和促进创新,还能够维护市场的良性秩序。
保护市场中的知识产权,可以有效降低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1.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的权状。
专利的授予可以有效地保护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独特性,从而提高科技创新成果在市场上的价值和影响力。
2.商标保护商标是指供应商品、服务、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其所属经营的商品、服务等有关得到注册保护的标志。
科研成果的商标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侵权和假冒,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版权保护版权是指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科研成果的版权保护,不仅可以保护知识产权,还能够促进科研成果的创新和传播,提升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影响力。
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出,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

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唐青林案件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19日、20xx年4月12日、20xx年6月8日,被上诉人深圳市GLD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D公司)(甲方)与上诉人广州GY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Y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并达成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二、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软件功能需求调查、能耗调查表格制定、软件算法确定、试验场地设备安装等,乙方负责完成整套软件的功能模块编制、软件框架设计、软件调试等工作。
……五、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对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后续开发。
七、合作开发的软件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十二、甲乙双方对合作项目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20xx年6月9日,双方对合同项下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进行总结,:20xx年3月8日,GY公司提交了第一版软件。
双方确认GY公司需要继续开发一个城市或一个垂直系统的政府和集团使用的能源管理软件,并由GLD公司提供主要功能的需求分析。
20xx年12月,上诉人重庆派威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威公司)开始和GLD公司洽谈关于代理GLD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作事宜,GLD 公司还派员前往重庆与派威公司进行进一步商谈,并形成了书面协议,但双方没有签字盖章。
该过程当中,双方有邮件往来,其中派威公司的联系人是吴建平。
20xx年1月23日,派威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派威公司在申请表中声称:申请登记的软件名称为《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版本号为PV20xx,开发完成时间是20xx年7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是20xx年9月28日。
论高校技术成果的权属界定

一
定 对技术秘密 的构成要件重新予 以界定 即 技术秘密 ,是指
、
技术成果 的含义 。分类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Hale Waihona Puke 按照 2 0 0 4年 1 月 3 1 O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 关于审理技术 信息。 这实际上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
一
定的技术方案;第二 作品类.表现为~定 的文宇 、图形,符
号等形式 :第三 标记类.表现为商标 校标等服务性标记。高 果 。专利技术成果即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非专利 校的智力成果 必须是高校对 之享有权利 的成果 而智力成果权 技术成果即技术秘密 .是指不 能取得专利权或者虽然能取得 专利 ( 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专门确认性的特点.因此 .对高校技术成果 权但未申请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解释》参照 T I 协议的有关规 RP s
骆福林
江苏工业学院
要】高校是技术成果的创造 、传播和转化的重要 基地 。 续从事 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 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 但法律 .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 解释》 高校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益 的保护 界 定高校枝 术成 果权 属的 关 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
键 在 于确 定是 否 属 于职 务技 术 成 果 , 定 的依 据 是 相 关 法律 规 定 , 界
可见 .高校是智力成果的创造 、传播和转化的重要基地 是知识
益激烈的竞争中.有着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有着 自身的权益追求。
的 权 益包 括 智 力成 果的 保 护 。
对 职务 技 术 成果 的 权 属 问题 《 同 法 第 三 百二 十 六 条 第一 合
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约定

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约定本约定旨在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义务和科技成果归属权。
以下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保密义务1. 公司对于向员工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享有保密权。
2. 员工承诺对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保密信息。
3.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科技成果归属权1. 所有由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发现或研发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等(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均归属于公司所有。
2. 员工了解并同意,无论科技成果是否属于专利、著作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均由公司享有所有权和权益。
3. 员工须将所有创造、发现或研发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完全转让给公司,不得保留任何权益或与第三方分享。
违约责任1. 对于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员工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 若出现对科技成果归属权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附则1. 本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贯穿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
2. 本约定的解释、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议达成。
3. 本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以上为双方就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达成的约定,请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随着科技和知识的不断进步,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工业、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等领域,关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权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一、技术成果的定义和分类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新发现、新创造和新解决方法。
根据其应用价值和产业影响,技术成果可以分为创新性技术成果和应用性技术成果。
创新性技术成果是指在科技领域中具有独立创新性和重大科学技术突破的成果,通常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应用性技术成果则强调解决实际问题和产业应用,注重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其表现形式和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是一种在国家范围内为发明家提供的一种排他性权利,用于保护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创作和发表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或商标的法律保护权,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专有实践、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工艺等,具有商业价值,并受到公司保密措施的保护。
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成果的归属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常见的争议点。
通常情况下,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研发人员或研究机构,其知识产权也随之归属。
对于企业研发人员所创造的技术成果,根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权可能属于雇主(企业)。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研发人员可能享有某些技术成果的权益,比如发明人权益等。
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来处理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根据具体的研究合作协议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些机构对于研发人员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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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技术秘密成果的权
属问题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对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享有排他的实施权。
这一点已为社会普遍了解。
然而,对于技术秘密成果,虽然合同法对其使用权、转让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尚有相当多数公众不熟悉,不少错误的认识还在流行。
为此,有必要进行一点探讨,这里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实际生活中,“技术成果”一词,泛指人们为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各种科技成就。
但在法律意义上,技术成果是指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作出的有关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所谓技术秘密成果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该成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技术成果。
一个企业、研究所或个人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会宣布其对该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称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他人通过参观其现场、分析其产品或者研究其情报,掌握了该项成果并付诸实施后,常常被指控为“侵权”。
这种说法貌似有理,有时还得到舆论的支持,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因为它混淆了所有权、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所有权仅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而属于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批准为专利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
这就是说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或专利权的义务。
这种权利称为绝对权、对世权、独占权。
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相类似的独占权。
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
事实上,技术秘密成果的拥有者自己使用、转让该成果,也必须以不侵害他人有效专利为前提。
倘若由于情报信息闭塞等原因,独立研究开发出的成果与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则不能实施自己研究开发的成果。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因技术权益所发生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非独占权。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341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只存在于下列两种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其一是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其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和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前者由法
律所规定,后者则依合同的约定,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者。
任何第三方通过参观现场、剖析产品、进行反向工程以及自行研究开发出该项成果,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当然,第三方不得通过盗窃、欺诈、抢占、贿赂等违法手段从特定当事人那里取得该项成果。
但是,即使这种违法行为发生,第三方所侵害的客体也是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或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不是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一项技术成果,依据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研究开发活动与本岗位职责以及单位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对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享有,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转让的权利。
四、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仅指其获得利益的经济权利,不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者的身份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
后者专属完成者个人,不得转让、侵夺和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