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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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1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XX建筑工程公司试验室: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北京××大厦工程有见证取样和关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收(表F-1)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每个单位工程须设定1-2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应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胡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该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
(10)重要钢结构用钢材和焊接材料
(11)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12)网架节点(承载力)
(1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木板。
表F-2
见证记录
工程名称:北京××工程
取样部位:地上三层○1~○9/○A~○F轴顶板梁
样品名称: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结构实体检验)取样数量:1组
取样地点:施工现场取样日期:年月日
见证记录:
见证取样取自08号罐车。在试块上已做标识,注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填制日期:年月日
见证记录(表F-2)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充满着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行进行。
4、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未按规定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表F-3
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见证人:
试验室名称:
施工单位:制表人:
填制日期:年月日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
有见证试验汇总表(表F-3)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与其他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果若达不到规定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架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也应按规定实施。
3、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填写要点】
1、“试验项目”指规范规定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某一试验项目。
2、“应送试总次数”指该试验项目按照设计、有关标准及施工试验计划应送试的总次数。
3、“有见证试验次数”指该试验项目按见证试验要求的实际试验次数。
基槽验线记录
【相关规定及要求】
1、基槽验线就是根据主控轴线、基底平面图、地基基础施工方案,检验建筑物基底外轮廓
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此部分检查由上线单位组织进行。
2、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位置、尺寸、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
放坡国线、坡度、基槽断面尺寸等。
3、重点工程或大型工业厂房应有测量原始记录。
4、作为原点的建筑单位认定的相对标高应和城市绝对标高相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核
查无误,由建设单位认证盖章。
【填写要点】
1、“依据及内容”栏。
(1)“依据”应填写:1)定位控制桩;2)测绘院BM1、BM2;3)基础平面图(图号××)(2)“内容”应填写:1)基底外轮廓线及外廓断面;2)垫层标高;3)集水坑、电梯井等垫层标高、位置。
2、“基槽平面、剖面简图”栏应标明平面(建筑物基底轮廓线位置、重要控制轴线、尺寸、集水坑、电梯井坑等);剖面(垫层标高、放坡边线、坡度、基槽断面尺寸、重要控制轴线等)及指北针方向。同时应说明集水坑,电梯井、设备坑等具体位置等,见××施工图。
3、“检查意见”栏由施工根据监理的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应有测量的具体数据误差)。如:基底外轮廓及电梯井、集水坑位置准确无误。垫层标高×m,误差均在×mm以内。
4、“施工(测量)单位”栏按“谁施工填谁”这一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