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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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五)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水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察。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200万的项目;

(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四)应急度汛项目;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报水利部初审,转报国家计委批准,或者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报省水利厅或省计委批准;市重点水利项目报市水利局或市计委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项目批准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七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八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七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三)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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