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7月30日
附件:《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结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五)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水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察。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一)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选择投标人;(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中标人;(三)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200万的项目;(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四)应急度汛项目;(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报水利部初审,转报国家计委批准,或者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报省水利厅或省计委批准;市重点水利项目报市水利局或市计委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项目批准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七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八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七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三)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监理单位已确定;(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实地考察);(六)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编制标底;(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计委和省计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

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地方小型水利工程不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也可以与投标文件一起进行资格后审,但资格后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允许超出招标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如需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须在资格预审阶段进行,一旦招标文件售出,除规定的澄清、补充招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得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联络。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下的地方小型工程不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招标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1000-2000元的抵押金,收回招标文件后退还。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按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控制,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投标项目;(三)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掌握的市场信息和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和实施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