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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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尊敬的市民:大家好!为配合商丘示范区新一轮的城市更新和交通建设计划,商丘市政府决定进行宋木林铁路两侧的拆迁工作。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拆迁过程,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宋木林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土地,具体包括A区、B区、C区和D区。

涉及到的居民和商业建筑将被纳入拆迁范围。

二、拆迁目的:商丘示范区作为商丘市的经济发展核心区域,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交通建设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拆迁工作将为该区域的道路扩建、新建和城市规划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三、拆迁安置:拆迁工作将遵循“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合适生活环境、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后有合适的安置条件。

被拆迁人将获得公平的补偿,并有权选择自行购买房屋或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四、拆迁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丘市政府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将根据拆迁范围、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恢复原有的合法权益。

五、拆迁流程:1.公告发布:本公告将于发布之日起连续30天在商丘市政府官方网站、示范区政府官方网站、示范区社区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2.征收通知:商丘市政府将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被拆迁人有关拆迁的具体安排,包括拆迁时间、补偿标准等。

3.征收确认:被拆迁人应在通知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示范区政府指定地点办理拆迁手续。

4.补偿支付:商丘示范区政府将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办理拆迁手续后尽快支付补偿款项。

5.搬迁安置:商丘示范区政府将协助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和安置工作,确保被拆迁人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

六、征求意见:为了保证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商丘示范区政府将在拆迁过程中组织相关的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质疑。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一、背景介绍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近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商丘示范区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是国家级新区,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而宋木林铁路作为该区的重要交通通道,其两侧的拆迁公告无疑将对当地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这一公告的深度和广度评估至关重要。

二、公告内容梳理1. 拆迁范围:公告中首先需要明确拆迁范围,即宋木林铁路两侧的具体范围,包括涉及到的地块、建筑物等内容。

2. 拆迁原因:进一步解释拆迁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规划需要,这将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

3. 补偿标准:公告中应明确拆迁的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搬迁补助等的具体规定,这关系到受影响居民的切身利益。

三、对公告的评估1. 深度评估:首先需要深入挖掘公告中拆迁范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地块的规模、性质,以及受影响居民的人数、生活情况等,从而全面把握拆迁对当地社会的影响。

2. 广度评估:其次需要从广度上考量拆迁的影响,即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影响,进而分析拆迁的整体影响。

四、文章撰写1. 从简到繁:文章的撰写应该遵循由简到繁的方式,先对公告内容进行梳理,然后深入挖掘拆迁的各个方面,最终全面评估拆迁对当地的深远影响。

2. 多次提及主题文字:文章中将重复提及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以确保读者能够清晰把握主题,加深对公告的理解。

3. 总结回顾:最后要对文章进行总结回顾,再次强调拆迁的重要性,共享自己对拆迁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以便读者能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主题。

五、个人观点对于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我认为应该充分尊重受影响居民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并积极参与拆迁后的规划和建设过程。

需要充分考虑拆迁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尽量减少不利影响,促进当地持续稳定的发展。

六、结语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深入挖掘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以便全面评估其对当地的影响。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一、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条件有哪些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1]

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1]

睢阳区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为了加快睢阳区城镇化进程,提高辖区的城镇化水平,提升城市发展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商丘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三里桥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三里桥村,含前组、后组、东组、郭东、郭西、杨楼六个村组,需征收面积306亩,涉及在册户籍人口362户1261人,房屋面积219176平方米。

二、拆迁安置方案1、本次拆迁先以安置为主,被拆迁的群众就近安置。

2、本次拆迁补偿的办法: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方案通过后,分别召开党员、干部、教师、全体村民及全体被拆迁户大会,进行政策法规和拆迁方案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时间要求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9日为拆迁的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9日为实施拆迁阶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25日为拆迁的清理扫尾阶段。

四、拆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1、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47号文件精神,将房屋结构划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个类别。

2、拆迁房屋补偿的标准为:平房砖混结构每平方540-67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85-720元;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495-58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每平方540-6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360-450元。

3、隔热层的补偿标准为: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以下(不含2.1米)按半层标准执行;2.1米以上(含2.1米)按一层标准执行。

1.2米以下(不含1.2米)不予补偿。

4、房屋装饰补偿标准为(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等:屋内地面为高级拼木地板、大理石等,墙面饰有墙裙或软包,屋顶全部装修,补偿标准为40-50元/平方米。

二等:屋内地面为高级地板砖、一般拼木地板,屋顶吊顶或其中装饰,补偿标准为20-30元/平方米。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对因征收土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河南省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房屋、土地和附属设施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般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附属设施,如果树、菜地等,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力、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建筑物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等问题,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到位。

四、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恶意低价征收、强制拆迁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区域内的规划管理。

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商丘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分为:建设用地( H )和非建设用地( 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 )分为: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公用设施用地( U )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G )等八大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位置坐标图)宜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商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延伸至侯塬社区、任塬社区、刘湾社区,西至构峪加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至界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四址、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根据需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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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商政〔2012〕3号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确保安置用地优先供应,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被征收人搬迁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五条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结合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

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统计工作。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初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可行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2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则、安置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等。

为便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可根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情况复杂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施房屋征收时,国土部门同时履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合法占地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

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六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制度。

发布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市级重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全过程参与;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房屋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0〕47号)执行,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第二十条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商政〔2006〕32号)进行确认,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含228㎡),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合法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的,按照先货币补偿后回购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房面积按有效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35㎡确定;安置房价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综合建设成本价。

第二十三条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商业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置应当公开安置房源、公开认定的安置面积、公开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通知》(商财建〔2011〕28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本市过去关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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