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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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262号令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262号令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2012年12月18日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综合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节能目标管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8)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8)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村能源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条例所指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开展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三)指导、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四)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五)组织开展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的试验、示范、推广;(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川府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推动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优先突出的战略位置(一)节约能源刻不容缓。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我省是人口大省,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煤炭人均可采储量仅为全国的25%,世界的14%,石油依赖度接近100%。

能源消耗较高,2005年我省万元GDP能耗比全国高25.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全国高35.9%。

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能源消耗增幅快于生产增幅,2005年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增长5.6%,比能源生产总量高0.9个百分点。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供需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不强,节能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投入不足,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不够,节能基础工作严重滞后。

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要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高度增强能源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优先、更为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作为经济结构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落实的衡量标准之一,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以重点工程实施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推进机制,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较2015年累计下降16%,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双控”目标任务。

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2.8%、13.9%、16%、16%;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5%。

二、调整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三)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大力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自动化、制造过程智能化、制造体系网络化。

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促进全产业链以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的绿色制造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市场占有率的绿色产品。

强化工业基础领域创新和配套能力,提升制造业自主配套水平。

全面推行生态化、清洁化、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生产方式,加快冶金、建材、化工、造纸、食品、机械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凉府办函〔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函〔2013〕10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262号),扎实做好我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迫切需要。

《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省政府颁布的重要行政法规,旨在以强有力的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整体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本单位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导向和带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从现在开始,从点滴做起,务实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落实《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一)狠抓节能宣传,努力提高公共机构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

各县市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充分利用媒体抓好《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NO:SC09173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川府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12号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现将《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指导和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持续、稳定和有效开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排目标(一)五年总目标。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为: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4.4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5.0%,5年净削减3.92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6.21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6.6%,5年净削减0.4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14.4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11.9%,5年净削减15.46万吨。

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见下表。

(二)年度目标。

2006年四川省以国家环保总局核算确认的统计数据为基准,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80.60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6.58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8.10万吨/年。

2007年省政府批准的总量削减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8.98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6.51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2.90万吨/年。

“十一五”四川省年度削减计划目标见下表。

二、减排任务要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现提出3套预测方案。

2007-2010年4年中,全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方案1:当GDP增速为9%时,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7.45万吨,氨氮排放量2.1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44.03万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府发〔1985〕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府发〔1985〕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月29日川府发〔1985〕15号)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我省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尤以电力供需矛盾更大。

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为了鼓励开发和节约能源,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省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的同时,再采取以下几项政策措施。

一、积极扶持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发展。

大力扶持和发展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是解决我省能源紧张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和长期任务。

“七五”期间,计划在现有基础上,将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矸石发电能力增加一百万千瓦,其中小火电三十万千瓦,小水电五十万千瓦,矸石电站十一万千瓦,坑口电站九万千瓦,总投资约二十亿元。

(1)发展小电站所需资金,由地、县自筹或用电单位集资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由省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解决,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年,贴息暂定五年(贴息办法另订)。

小水电、小火电、煤矸石电站(包括地方煤矿)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来源,主要从能源基金超收中解决。

若不足,可由省视财力情况解决一部分。

所需三材,属于省补助的由物资部门按计划优先供应,不足部分,由物资部门组织市场资源协助解决。

(2)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坑口电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发电环节和电站址供售电(包括自用)的产品税。

纳税有困难的小火电站,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3)小水电、小火电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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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我国新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经历了新旧更替,节约能源法从而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我国的节约能源向新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

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能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和下级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定额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定期公布和交流能源消耗信息,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并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能源,完善节能科学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十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节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根据节能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所辖地区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检查和监测,对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可以承担节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一条省、地(市)、县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会同能源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隶属关系定期向统计部门、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抄送所在地区节能管理部门。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抄送节能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测》和《工业企业计量升级办法》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做好检测、维修,保证各类器具运转正常,计量准确。

综合配备率、器具合格率、能源计量率应分别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三条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能源标准。

省、地标准计划部门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能源消耗标准,也可引进实用的外地能源标准,近期应将产品能耗标准和节能产品标准作为重点。

企业应当执行能源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开展能源普查,做好能量平衡工作。

年耗标煤一万吨(含一万吨)以上的企业,要在一九九0年前全面完成能量平衡工作。

年耗标煤一万吨以下的企业,要完成主要用能设备的热平衡或电平衡、水平衡。

其测试面应占能耗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各企业要定期进行能耗分析,组织会诊,研究对策,及时实施。

逐步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分管节能工作的厂长、处(科)长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企业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对车间节能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培训。

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对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节能培训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章定额管理第十六条凡使用能源的企业,都应当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全省主要实行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单项能耗考核定额,并作为超定额耗能加价收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的定额,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供能部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下发执行。

中央企业原则上按主管部下达的定额执行。

第十八条定额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定额指标,能源消耗标准、企业的设备状况、产品结构、工艺流程、能源消耗水平、能源品种和质量等情况制订。

国家未下达定额指标和能耗标准的产品,可参照本行业上年平均消耗水平制订,力求先进合理。

制订定额时,对达到省以上先进能耗水平的产品,可在上年实际单耗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至五;对未达到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产品可在上年实际单耗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至五。

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单项能源消耗定额,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分解到车间、班组、机台。

可采用能源定量、能源定额、能源费用、能源节约价值等多种承包形式,按季(月)考核。

第二十条定额考核、核销工作,原则上由制订定额的单位进行。

省属以上企业,其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向所属企业通报一次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全国、全省先进能耗水平和平均能耗水平,并组织企业互相交流能耗信息。

第五章能源供应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和节能工作。

对计划内的能源实行定量、定额或计划指标包干,在包干指标内,地方有调剂余缺的权力。

供能部门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供能计划,保证供能质量,积极组织计划外能源多增产多供应。

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部门应当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煤炭代销部门要会同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和供销合同,努力做到定质、定量、定点供应。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电计划和调度计划,除紧急事故外,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必须拉闸限电时,要按批准的限电序位进行并事先通知用电单位。

用电单位要严格执行用电计划,做到合理均衡用电,提高功率因素和负荷率。

对超计划用电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用户都要严格执行供、用电规划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天然气分配计划,由省计经委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制订,分别下达到各地区和直供户。

各地区可在包干指标内按省批准的用气户,统一安排,包干使用。

天然气生产、供应部门要采取措施多产气、多供气,均衡供气,保证计划完成。

供、用气双方要按照省、地分配的包干计划和超产计划,签订供、用气合同,共同遵守,定期检查,保证实施。

第二十六条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油计划和供销合同,积极组织计划外货源,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加油站的建设,保证生产和生活需要。

用油单位应当加强油料管理,严格定额考核,积极采用供油资源,交旧供新,搞好废油回收。

第二十七条各供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能源价格规定,不得将计划内能源转为计划外销售。

天然气和电的计划(包干)指标及超计划用气、用电的考核,按合同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用能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生产、敞口锅制盐以及土法炼焦的恢复和发展,必须恢复和发展的,需经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经委审批。

已经盲目恢复和发展起来的,要认真加以整顿。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设备陈旧,能耗高,产品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差,长期亏损的(国家政策允许亏损除外),应当停供能源。

第三十条企业新增工业锅炉或改造锅炉扩大容量的,必须事先申报,经当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供能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每年对所属企业主要窑炉检查评比、晋等升级。

企业要结合大、中、小修,采用本行业节能先进技术进行综合改造,提高窑炉热效率和炉龄。

第三十二条在工业集中地区,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将低效、分散的锅炉供热,逐步改为联片供热。

在热负荷常年稳定关达到一定规模时,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

同时,还应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将放散的余热和可燃气体积极回收,合理利用。

煤矿及附近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四条城乡生活用煤继续执行“一包两化”(即价差补贴包干、居民生活用煤蜂窝煤化、集体食堂和饮食服务行业先进炉灶化)政策。

各级市场用煤供应和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改造市场用煤的燃烧设备,不断扩大烧用成型煤的范围,提高热利用率,巩固和发展“一包两化”成果。

价差补贴包干指标,从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五条城建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不同的气源情况制订规划,经过批准,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生活用气。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家资源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开发浅层天然气,发展城市生活用气。

煤建公司也可以经营天然气。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活用能应积极推广省柴、节煤灶,以烧煤为主的地区,要发展不同形式的型煤加工,增设销售网点,逐步普及烧用蜂窝煤。

要巩固和发展沼气成果,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沼气的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发利用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地热。

第三十七条城市居民和单位职工使用电、气、水,必须装表计量,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校检,及时维修,保证表具计量准确。

坚持计量按实收费,取消包费制和定额补贴。

第七章推进技术进步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作出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其能耗不能高于国内先进指标。

节能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由节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其他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征得节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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