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部门规章(一)综合类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9.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10.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12.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1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15.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6号令)1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18.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2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2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8号令)2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8号令)2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28.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标挂钩暂行办法2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部[2000]2号令)3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31.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发[2006]333号)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3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二)施工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7号令)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核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8.铁道部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14号令)1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三)货物类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2.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79号)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5.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31号)6.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10.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9号令)11.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1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部[2002])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四)服务类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2.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87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5号令)6.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房〔2003〕130号令)8.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4号令)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10.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3号令)11.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0号令)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6号令)1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2001]582号)1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15.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规章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5.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6.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9.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1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1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16.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7.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1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9.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22.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5.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26.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五、标准文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版)。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行 资 格认 定 采 用 委托 招 标 方式 的中 央投 资 项 嚣, 委 托 具备 相 玻 资格 应 的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 构办 理 楣 关招 标 事 宣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投 资项 鞫,是 搔 全 部 或 部分 使用 中央 预 箨 内投 资 资金 ( 阔偾 ) 禽 、专项 建 设基 第 三 条 本办 法 所称 中央投 资 项 I,怒指 使 羽 了 中央 预 算 ] I 金 、 阁家 主权 外债 资 金 和 其 他 中 央财 政 性 投 瓷 资 金 的 内投 资 、专 项 建设 基 金 、统 借 国 际 金融 维织 和 外 国政 府 货 款 以 麟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及 其他 中央 财政 住 投 资 的固 定 资产 投 资项 目。 使 用 国家 主 权 外 债 资 金 的 巾 央投 资项 目 , 翻际 众 使 用 嘲 家主 权 外债 资金 的 中央 投 资项 翻,潮际金 融 机 构或
5
黼
闷 兰E 糯 一i
( 续表 ) 修订前 修 订看
( )足依法设立的社会【 介组织 ,舆有独 立仓 格 : … f I 业法 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I 鬻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 ) 与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家机 关 没 宙 行 政 隶 属 利 益 关 系 ; 二 关系或其他和荔关系; j ( 兰)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舆备开展巾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 三 1 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 资项 强招 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 三 )囱 }定 ^
7第七章 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一.招标方式国际上常采用的招标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亦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
由业主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上,有的可在电视,广播上发布招标公告。
凡对此有兴趣的承包商都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预审合格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这种招标方式可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业主有较大的选择租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
也有可能出现故意压低投标报价的投机承包商以低价挤掉对报价严肃认真而报价较高的承包商。
因此采用引招标方式时,业主要加强资格预审,认真评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亦称为有限竞争性选择招标。
这种方式不发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各种信息资料的了解,对那些被认为有能力承担该工程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一般邀请5-10家前来投标。
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保证投标的承包商有此项工程经验,信誉可靠,有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但由于经验和信息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后起之秀。
3.议标议标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
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
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
其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展开工作。
缺点是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
我国目前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特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较多。
无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议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两种。
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虽然便于协调管理,但往往容易受招标人认识水平和法律、技术专业水平的限制而影响和制约招标采购的“三公”原则和规范性、竞争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令) 的修改完善。
证 明,通过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二是规
近 日,中国招标》 《 周刊记者 标代理资格管理 , 选取信誉好 、 实 范和完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 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 力强的机构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随着
控制中央投资项 目的概算 、提高 在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产
投资效 益 的 目的。 记者 : 台《 出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总体情况。
答 : 20 年 以来 , 自 06 已开 展
继续执行原有资格条件不利于选
取 真正 有实 力 的机 构从 事 中央投
了5 批资格认定工作 ,共批准中 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主要背 资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是规范 央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机 构 54 景、 3 指导思想体现在哪些方面? 家, 中, 其 甲级 机构 14 、 1 家 乙级 和加强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 答: 出台《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 构 日 常管理的迫切需要 。 招标投 《
这是对 20 年颁布的《 05 中央投资 理资格在实际工作 中得到了有效 为。 修订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中 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运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服务 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行为,是落 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 水平和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实践 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 6
}
阿 三 龇
一l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 资司有关负责 人就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答本刊记者 问
2 1 年 3 2日,国家发展 报送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情况及 作要求的重要 内容。中央明确将 02 月 改革委主任张平签发 国家发展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为掌握招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 目作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15592258fb770bf78a5567.png)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
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
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
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材料共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专家库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
在2007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8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其他申报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1.1 招标准备招标准备工作包括招标人资格能力判定、制订招标计划、确定招标组织形式、编制招标采购方案和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这些准备工作应该相互协调,有序实施。
1.1.1招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要约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招标人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招标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满足法人资格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等。
(2)招标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其组织性质、成立目的、任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构成了招标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责任。
(2.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求目标、特点,依法选择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方法和标准组织实施招标,择优选择采购标的及其中标人。
(2.2)招标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不侵犯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3)招标人应依法抵制、反映和协助调查招标、投标、代理、评标、签约活动中的虚假、违规和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依法监督。
(2.4)招标人应满足《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通过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否则应当委托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具体解释为五个方面:(2.4.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4.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2.4.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2.4.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2.5.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
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六)招标业绩;(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
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