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业务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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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3.2 认证的申请 (3)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L 3.6 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4.2 认证的申请 (4)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L 5.2 换发新证 (14)L 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L 6.3 加施方式 (15)L 6.4 加施位置 (1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4. . 质 量 管理 体 系 审 核 结 论 认 证 的证 书信 息 。 27 为不 推荐通 过 的 ,终止本 次认证 。 4 3认 证发 证检 验 . 4 3 1样 品 .. 4 5 认证 后监督 . 4 5 1认 证后监 督频 次 ..
不 通过 或 不 合格 项 整 改时 间超 过 1 个 3 )监督 检验 不合格 。 4. . 监督 结 论 通 过 的 ,指 定 54
止 不合格 产 品认证 。
4 3 5检验 报告 ..
4 5 2 3监 督检验 .. .
4 2 4 质量 管理 体系 审核要 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方 式 、方 类 产 品认证 的有 关规定 要求 执行 。 4 2. 量管 理体 系审 核报告 . 5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审 核 报 告 应 由参 加 该 次 审 核 的全 体 审 核 员 及
验 依据 ) )。样 品应满 足 以下条件 :
求;
2 指 定认 证 机 构有 足够 理 由对 证 书持 有者 应在 5 工作 日内将 产 品 ) 个
疑时;
1 样 品 基 数 应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获证 产 品与标 准要 求的符 合性提 出质 认证 证书上 交指 定认证机 构 ,并封存 ) 认证 标志 。 4. . 指定 认证 机 构 应 及 时将 56 4 5 7 证 书 持有 者 应 按 时缴 纳 ..
过 的 ,指 定认证 机构 按规定 暂停 或撤 4. . 监 督 结 论为 不 通 过 的 , 55
4 5 1 1 获 证 产 品从 证 书 批 准 月 ; .. .
认 证 发 证 检 验 样 品 的 选 择 、送 之 日起 , 即可 安排认 证后 监督 。认 证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概述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概述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概述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概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的设备、器材和物质。

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消防产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和监督,以保障消防产品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强制性认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对产品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检测或评价,以验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消防产品来说,强制性认证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消防产品使用者和社会的有效方式。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消防防护设备、消防自动化设备、消防报警设备、消防救援设备等。

其中,消防防护设备是预防火灾发生和限制火灾扩散的重要装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

消防自动化设备是通过自动化技术来预警、控制和处理火灾的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消防报警设备用于及时发现火灾,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扑救,包括火灾报警器、烟感探测器等。

消防救援设备是用于火灾事故救援和人员疏散的设备,如安全绳索、救生衣等。

在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中,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通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程序,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

强制性认证的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产品的材料、工艺、性能和可靠性等方面。

强制性认证可以通过检验检测、样品测试、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以确保消防产品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消防产品制造商来说,强制性认证可以促使其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测试过程进行全面的改进和提升,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可信度。

对于消防产品使用者来说,强制性认证可以保证其使用的产品是经过严格检验和验证的,具有一定的质量和安全保障。

对于社会来说,强制性认证可以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的破坏力和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企业须知(一)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企业须知(一)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企业须知(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等制定本须知。

2.认证机构的认证流程、实施规则及细则等有关规定均可联系本中心获得。

3. 认证申请类型:a.初始认证委托指认证委托方在某类认证实施细则下未获得证书,第一次申请该细则(按实施细则编号划分)中涵盖的消防产品认证;b.扩大范围申请指认证委托方在某类认证实施规则下已获得证书,在原有认证基础上扩大同一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涵盖的新标准、新单元及已获证单元内新增产品认证;c.证书延续申请指在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认证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交延续保持证书的申请;d.换版申请指产品标准、认证规则、细则等换版后,认证委托方需按照要求进行证书转换的申请;e.变更申请指认证委托方在认证过程中,涉及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一致性、质量体系、产品实现的工艺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提交的申请;f.证书恢复申请指将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恢复为有效状态的申请。

4. 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为国境外的,认证费用由双方协商并以最终的合同为准。

5. 认证机构接到有可能导致认证风险的质量投诉、媒体曝光、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等后,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期间可能将暂停合同签约、工厂检查、产品检验、技术评定等有关认证行为。

经调查有关反映属实的,处于申请阶段的未获证产品须立即终止委托认证,认证机构有权废止认证合同;属于已获证产品的,认证机构有权按照认证法规及规则、细则的规定,除立即对相关证书实施暂停、撤销处理外,并要求违规企业立即收回所有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关情况同时报送企业所属地质检、工商、消防部门;生产地为国外的,按商检法规的规定,通报有关商检部门。

6. 认证委托方应遵守以下规定:a.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规定。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范围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范围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范围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申请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灭火器:申请范围包括各类手提式、推车式、固定式灭火器
的认证。

2.自动灭火系统:申请范围包括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认证。

3.疏散逃生设备:申请范围包括消防报警器、疏散指示标志、
紧急照明设备等各类疏散逃生设备的认证。

4.防火建材:申请范围包括各类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涂料、防火板等各类防火建材产品的认证。

5.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申请范围包括各类消防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和消防装备(消防水枪、消防绳索、救生器材等)的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消防产品认证标准及申请范围可能略有不同,具体申请范围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关于消防产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消防产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消防产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确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公消评[2014]5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即日起开始受理消防产品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的确认工作。

受理原则、范围和程序如下:一)受理原则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附件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的消防产品类别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二)受理范围受理产品范围包括: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器产品》中简易式灭火器产品;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水带产品》中消防吸水胶管产品;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中除室内消火栓产品、消防接口产品、消防水枪产品、消防水泵接合器产品、室外消火栓产品;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阻火抑爆产品》中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产品;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中除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抢险救援产品》中的消防产品;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摩托车产品》中的消防产品;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逃生和自救呼吸器产品》中的消防产品;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喷水灭火产品》中的沟槽式管接件产品、细水雾灭火装置产品、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产品;1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干粉灭火设备产品》中的干粉灭火设备产品和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产品。

三)受理程序各相关单位依据上述规定的消防产品范围,将材料上传至我中心指定邮箱。

我中心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型式试验报告确认工作。

1、上传材料内容: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联系人和电话。

2、上传邮箱地址及产品类别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阻火抑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摩托车产品》中规定受理的消防产品)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干粉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喷水灭火设备产品》中规定受理的消防产品)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抢险救援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逃生和自救呼吸器产品》中规定受理的消防产品)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中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员隔热防护服、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消防手套、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腰斧、安全绳、安全带、安全钩、上升器、抓绳器、便携式固定装置、下降器、滑轮装置、消防员呼救器。

CNCA-C18-04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CNCA-C18-04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认证办理取证:13868763740(微信同号)周老师QQ124234871,专业认证办理服务
编号: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2014-05-30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认证办理取证:13868763740(微信同号)周老师QQ124234871,专业认证办理服务
目录
0 引言 ................................................................................................................................. 1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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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业务申报指南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
业务申报指南
本次介绍主要是针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原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换版和延续工作;2、灭火剂产品证书换版和新产品受理工作;
3、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泡沫灭火设备、防火窗)的首次和扩大范围申请工作。

一、本次认证委托方(申请人)申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见表1,表1中未涵盖的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

表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目录
二、证书换版及证书延续
自动喷水灭火产品证书换版和延续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主型产品证书截止期在2012年6月1日后的获证单元,在我中心网站()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换版申请”,按单元(业务
系统中为单元内主型产品,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获
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2、主型产品证书截止期在2012年6月1日前的获证单元,在我中心网站()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证书延续”,按单元(业务
系统中为单元内主型产品,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获
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三、首次及扩大范围申请
1、首次申请(从未获得过申请类别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申请人)
(1)若申请人获得过以下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防火窗)的强检
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
“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防火窗的强检报告,应首先向我中心提交送检申请,根据我中心出具的送检通知单由申请人自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的根据指定检验机构上传的经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和检验报告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若申请人获得过所申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可先行到相关检验中心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产品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扩大范围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扩大范围申请之前,应确认所申报的产品是否为已获证单元内覆盖的产品,若属于已获证单元内扩大申请,请将该单元内所有获证产品与其一并提交。

1、若申请人已获得该申请产品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申请人同时通过2011年度监督,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以及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申请人未获得过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的,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经我中心同意后将检验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检验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必要时需安排工厂检查)。

2、若申请人已获得该申请产品的强检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申请人同时通过2011年度监督,应到相关检验中心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以及经检验中心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检查,检查结论为合格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产品进行强制检验,应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现场抽封样品,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3、涉及的强检报告需为指定检验机构在检验业务范围内出具的。

四、申请的具体步骤及网上系统受理流程指南
1、登陆我中心网站,在“网上受理”界面进行企业激活申请,企业可在认证系统下方的“帮助手册”中查看最新的业务操作手册;
2、通过激活的委托方(申请人)填报产品送检申请,在收到我中心发出的同意送检的通知后,委托方(申请人)在网上业务系统打印填写好的送检通知单,凭该单到相关检验中心办理送检手续;
3、产品检验前,委托方(申请人)应携带与送检样品有关的产品特性文件(包括图纸、照片、设计文件、说明书等)及其他应提供的文件,按照产品实施规则及产品标准的要求与检验中心确认送检样品的单元划分、送检样品数量及产品特性文件的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

(产品特性文件的填报要求见我中心网站“网上受理”栏目下的“材料准备”专栏);
以送检申请-换版申请为例
选择送检证书
选择送检类型为换版申请(或证书延续),点击“选择”按钮选择要送检的证书,点击“保存并转向下一步”按钮,系统根据所选证书自动生成申请产品及
相关三厂信息。

添加证书
点击“添加证书”按钮,可添加更多同类证书(证书类别及生产厂需一致),点击“添加”。

修改证书(调整主分型)
点击证书编号后“修改”连接进入证书修改页面,选择产品调整中“分型”选项,选择相应主型号完成主分型的调整,点击“保存并转向下一步”。

信息确认
三厂信息添加完成后需对所有信息核实确认,以免信息错误,点击“确定并保存下一步”。

填写其它信息
完善申请的其它信息,点击“保存并转向下一步”。

提交申请
填写所有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完成申请提交,等待业务
部门的审核。

作废申请
若未提交或在受理过程中希望终止申请可点击申请列表中的“作废”连接来作废该送检申请。

企业送检
待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在“我的申请消息”中将收到一条审核通过的消息。

送检申请审核消息
在菜单栏左边“企业送检”,可对送检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送检”、“作废”等操作,送检操作后可打印该申请“送检通知单”。

新申请
企业送检申请审核通过且送检结束后,可发起认证新申请,“新申请”包含企业用户准入申请的首次申请、复评换证、扩大范围、换版申请等申请类型。

新申请的填写
点击申请平台首页中“新申请”,阅读《申请须知》并同意相关内容后,点击“下一步”即可进入新申请阶段。

选择类别
选择填写申请类型等信息。

选择送检申请
点击“选择”按钮弹出送检申请选择页面,选择申请后,点击“保存并转向下一步”按钮,系统根据送检申请信息自动生成新申请。

选择送检申请
换版申请
点击“保存并转向下一步”系统根据送检申请的类型,生成相关的新申请;上传申请所需的相关附件
选择送检申请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产品,上传相关申请附件后,提交申请。

确认提交
若保存不提交,则可在“进行中的认证申请”中看到填写的新申请,可对其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若保存并递交,则可在“进行中的认证申请”中查询跟踪该申请的认证办理情况。

申请提交确认
4、检验工作完成且检验结果合格后,由检验中心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我中心上传经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及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委托方(申请人)依据上述文件向我中心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5、收到根据上述要求上传的材料后,经我中心审核后对符合认证申请要求的,我中心将与委托方(申请人)签订强制性认证合同并执行认证后续程序,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我中心提出有关修改意见,退回委托方(申请人)修改后再次提交。

五、所有向我中心提交的申请一律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办理,具体操作方法请详见于我中心网站的“网上申报指南”栏目《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操作手册》,为解决广大企业的疑难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我们
设定了统一的电子邮件平台处理申办问题,有关问题将在1~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企业强制性认证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我中心业务一部和信息服务部协助处理。

业务一部联系人:
信息服务部联系人:
为方便获证单位联系,也可通过登陆中心网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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