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3.2 认证的申请 (3)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L 3.6 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4.2 认证的申请 (4)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L 5.2 换发新证 (14)L 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L 6.3 加施方式 (15)L 6.4 加施位置 (1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对于消防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消防产品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认证程序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要明确消防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例如,灭火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报警器的声光报警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产品,实施规则要明确其特殊技术要求,确保其适用于不同的使用场景和环境。
其次,实施规则要确定消防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
测试是评价和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
制定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经过合格的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和性能要求。
例如,对于灭火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火灾场景进行灭火试验,以验证其性能和灭火效果;对于报警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报警信号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报警灵敏度和准确性等。
同时,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制定要秉持公正、客观、可靠、科学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第三,实施规则要明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程序是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认证程序,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得到官方认可。
认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初步评审、现场评审、测试、报告审核等多个阶段。
同时,认证标志是消防产品经过认证后,可以在产品上携带的标志,用于证明其已通过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认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实施规则要完善认证监督和管理措施。
认证监督和管理是对消防产品的整个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结果的复核,以及对已经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等。
通过认证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认证程序的公平、公正,防止认证机构和企业的违规行为,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4. . 质 量 管理 体 系 审 核 结 论 认 证 的证 书信 息 。 27 为不 推荐通 过 的 ,终止本 次认证 。 4 3认 证发 证检 验 . 4 3 1样 品 .. 4 5 认证 后监督 . 4 5 1认 证后监 督频 次 ..
不 通过 或 不 合格 项 整 改时 间超 过 1 个 3 )监督 检验 不合格 。 4. . 监督 结 论 通 过 的 ,指 定 54
止 不合格 产 品认证 。
4 3 5检验 报告 ..
4 5 2 3监 督检验 .. .
4 2 4 质量 管理 体系 审核要 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方 式 、方 类 产 品认证 的有 关规定 要求 执行 。 4 2. 量管 理体 系审 核报告 . 5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审 核 报 告 应 由参 加 该 次 审 核 的全 体 审 核 员 及
验 依据 ) )。样 品应满 足 以下条件 :
求;
2 指 定认 证 机 构有 足够 理 由对 证 书持 有者 应在 5 工作 日内将 产 品 ) 个
疑时;
1 样 品 基 数 应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获证 产 品与标 准要 求的符 合性提 出质 认证 证书上 交指 定认证机 构 ,并封存 ) 认证 标志 。 4. . 指定 认证 机 构 应 及 时将 56 4 5 7 证 书 持有 者 应 按 时缴 纳 ..
过 的 ,指 定认证 机构 按规定 暂停 或撤 4. . 监 督 结 论为 不 通 过 的 , 55
4 5 1 1 获 证 产 品从 证 书 批 准 月 ; .. .
认 证 发 证 检 验 样 品 的 选 择 、送 之 日起 , 即可 安排认 证后 监督 。认 证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8-032014)

编号: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6)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 认证证书 (8)8.1认证证书有效期 (8)8.2认证证书内容 (8)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9认证标志 (9)9.1标志式样 (9)9.2使用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灭火设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灭火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CNCA-C18-04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认证办理取证:13868763740(微信同号)周老师QQ124234871,专业认证办理服务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目录
0 引言 ................................................................................................................................. 1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主要包括喷头、喷头联动控制装置、喷灭火剂供应装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控制设备和其他相关组件等。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喷射水雾、泡沫或其他灭火介质将火源进行扑灭。
CQC认证实施规则对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QC认证规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
如产品应满足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评定标准。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3.样品测试: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抗干扰性测试等。
对于特殊类型或者关键部件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试。
4.认证证书和标识:通过审核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颁发CQC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CQC认证标识。
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产品进行再认证。
5.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已获得CQ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测试、产品抽检等。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证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或停产。
以上是CQC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CQC认证,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同时,CQC认证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A—09C—044: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X围32 认证模式33 认证的基本环节3●3.1全性能委托检验3●3.2认证的申请3●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3.4认证发证检验3●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3.6认证后监督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4.1全性能委托检验3●4.2认证的申请4●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6●4.4认证发证检验8●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4.6认证后的监督115 认证证书1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4●5.2换发新证14●5.3复评换证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5●6.1认证标志的使用15●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5●6.3加施方式15●6.4加施位置16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16●7.1认证证书的暂停16●7.2认证证书的撤销16●7.3认证证书的注销17●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88 收费18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19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241 适用X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X围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全性能委托检验3.2认证的申请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认证发证检验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8号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一、为强化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CNCA-C18-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同时废止。
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二、根据手提式灭火器国家标准修订结果,现将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由GB4351.1、GB4351.2 变更为GB4351。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2012年4号)要求,制订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认证实施方案,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和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CNCA-C18-02:2024)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国家认监委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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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3.2认证的申请 (3)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3.4认证发证检验 (3)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6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全性能委托检验 (3)4.2认证的申请 (4)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4.4认证发证检验 (8)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4.6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5.2换发新证 (14)5.3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6.1认证标志的使用 (15)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6.3加施方式 (15)6.4加施位置 (16)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7.1认证证书的暂停 (16)7.2认证证书的撤销 (17)7.3认证证书的注销 (17)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8)8 收费 (18)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9)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25)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 送样方法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1.2.1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 检验方法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4.2 认证的申请4.2.1 申请单元划分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2 申请文件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称认证机构)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2) 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受控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4) 认证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申请认证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3 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
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认证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初审结论报告》,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文件审核部通知申请企业及时修改。
4.2.4 分型产品的申请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认证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
4.2.5 增型认证的申请增加己获认证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认证(以下称增型认证),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2) 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 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5)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6 增类认证的申请增加新的产品类别认证(以下称增类认证),申请企业按4.1.1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1 审核容4.3.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
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4.3.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 工厂审核时间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
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 个人日。
4.3.3 审核组组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以下称体系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组织。
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审核员,组成体系审核组。
审核组成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注册级别。
必要时可安排技术专家参加审核。
审核组确定后,认证机构通知受审核方。
具体审核时间由认证机构、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共同商定。
4.3.4 审核要求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容等,按照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3.5 体系审核报告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
体系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体系审核结束后3个有效工作日将《综合审核结论意见》报认证机构,在20个有效工作日将全部审核文件、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
4.3.6 信息反馈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受审核方应自愿如实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审核工作意见反馈表》,按要求寄认证机构。
4.3.7 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不推荐通过的整改要求4.3.7.1 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个别要素需重新审核的,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
4.3.7.2 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全部要素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
4.3.7.3 重新审核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
4.3.8 增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增型认证,其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且己获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复评周期、运行有效,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不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应按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9 增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增类认证,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10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有效期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的,从审核结束之日起一年未获得证书的,体系需重新审核。
4.4 认证发证检验4.4.1 抽样人员认证发证检验产品样品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
4.4.2 抽样原则4.4.2.1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相应产品标准、产品认证特则规定数量。
4.4.2.2 认证发证检验的实施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
其抽封样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其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审核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2.3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4.2.4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抽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4.3.8规定的要求;2)样品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专业人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3 检验机构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4.4.4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执行。
4.4.5 检验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文件审核部提交认证发证检验报告,并将认证发证检验结果通知企业。
对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申请补检,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检验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4.4.6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检验报告的结论语言必须规、严谨。
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生产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或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的下属机构。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报经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型号的产品颁发一认证证书)。
4.5.2 认证文件、资料的汇总审核文件审核部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汇总审核。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审批表》,汇同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报送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