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20110501
最新版防火门实施细则

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公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与换证 (4)7 证书与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与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下列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与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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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钢质防火门2.木质防火门3.钢木质防火门4.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认证时限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3 :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附件4: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试验一检验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二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三抽样方法1. 抽样方式:每个单元的防火门在生产线中随机抽取.2. 抽样基数: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检验的防火门抽样基数不少于9樘.3.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检验样品3樘.两樘送质检中心检验一樘进行一致性核对及安全性能试验,另一樘做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一樘存企业备样. 4.检验顺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对符合后,方可进行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四判定准则1.单项判定准则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详见表5、表6.表5表5续。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数、抗压强度、质量含水率、吸湿性、收缩率和防火性能
10
防火板、胶粘剂必须有甲醛释放量
11
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报告
12
检验记录与上传公安部网站的一致
13
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14
检测设备台帐
15
不合格评定记录
16
返工重检记录
17
数据分析
18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表
19
认证机构审核时现场做检测和试验:可靠性试验和所有出
管理制度汇编
18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第三部分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符 合 生 产 过 程 控 制鼓励使用剪、冲、折组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要求,满足生产规模 合 生 产 工 艺 等 符 合 节
过程
要求
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9
防火门产品现场安装施工规范
30
关键工序作业指书(内填充材料成型)
31
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
32
对《防火门标准》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3
对《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4
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的学习
35
管理制度汇编
36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37
技术文件清单
部门 采购部
序号 1 2 3
准确度 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 准确度 1kg
料称重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 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 2N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免费下载)

编号:CCCF-XSRK-OOX: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4.5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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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 9
附件二 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0
第3页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
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
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
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4 个人日。 4.3.3 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
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 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 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 4.3.3.2 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 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 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 时间为每个场所 1-2 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 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第4页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 通过。
编号:CCCF-XSRK-OO2: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 发布
2011-04-15 修订
2011-05-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
目
录
1.总 则 ....................................................................... 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 认证的申请.................................................................................................................................... 2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附件三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1
附件四 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61
第1页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 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
的样品。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
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 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 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பைடு நூலகம்质量体系发生变 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第2页
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 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5.2.2 变更程序 5.2.2.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7.认证标志 ..................................................................... 7
8.申诉和投诉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