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认证标准

防火门认证标准
防火门是指具有防火隔离、防烟堵封、防毒隔绝等作用的门,广泛应
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
为了确保
防火门的安全性和防火功能,国家针对防火门开展了相关的认证标准。
防火门认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指防火门在经过一定时间的火灾考验后,能够保持一定的防火、隔热和隔烟能力。
我国的耐火等级标准根据不同的材料和结构,
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其中A级防火门耐火时间最长,达到1.5小时以上。
2. 材料质量
防火门的材料质量关系到其防火性能和耐用性。
我国规定,防火门的
门框、门扇、门锁、铰链等零部件都必须使用钢材或其他耐火性能较
好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火灾测试
火灾测试是对防火门的防火、隔热、隔烟等性能进行评估和鉴定的重
要手段。
我国规定防火门必须通过国家认定的火灾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测试结果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取相应的认证证书。
4. 安全标记
通过了防火门认证的产品,必须在门框或门扇上贴上相应的安全标记。
这些标记包括制造商、产品名称、认证标准及日期等信息,方便消费
者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总之,防火门认证标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消费者在购
买防火门时,应该选择经过认证的品牌和产品,并且留意安全标记,
确保其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数、抗压强度、质量含水率、吸湿性、收缩率和防火性能
10
防火板、胶粘剂必须有甲醛释放量
11
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报告
12
检验记录与上传公安部网站的一致
13
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14
检测设备台帐
15
不合格评定记录
16
返工重检记录
17
数据分析
18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表
19
认证机构审核时现场做检测和试验:可靠性试验和所有出
管理制度汇编
18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第三部分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符 合 生 产 过 程 控 制鼓励使用剪、冲、折组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要求,满足生产规模 合 生 产 工 艺 等 符 合 节
过程
要求
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9
防火门产品现场安装施工规范
30
关键工序作业指书(内填充材料成型)
31
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
32
对《防火门标准》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3
对《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4
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的学习
35
管理制度汇编
36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37
技术文件清单
部门 采购部
序号 1 2 3
准确度 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 准确度 1kg
料称重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 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 2N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作为建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性能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规范,防火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都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产品分类:防火门根据耐火性能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耐火时间,分别为90分钟、60分钟和30分钟。
2. 材料要求: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和五金配件等材料应具备良好的耐火性能,不燃或难燃材料是首选。
3. 结构设计:门扇与门框之间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火势和烟雾的扩散。
门扇内部应填充耐火材料,以增强其耐火性能。
4. 防火性能:防火门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应能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和烟雾扩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5. 安装要求:防火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规范进行,确保门扇与门框的密封性和开启灵活性。
6. 标识与认证:所有防火门产品都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耐火等级等信息,并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
7. 维护与检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防火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验收标准:防火门的验收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偏差、耐火性能测试等。
9. 法律责任:违反防火门国家标准规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持续更新: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防火门的国家标准规范也会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要求。
结尾:防火门作为建筑安全的关键环节,其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上述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火灾防护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涂料、防火封
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防火排 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防护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防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编号:CNCA-C18-02:2014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4.5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鉴定、认可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提高消防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为了规范和明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基础要求1.法律依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确保认可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性和独立性:要确保认可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明确认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选拔程序。
二、认可的程序和流程1.认可申请:规定认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产品技术文件和认证机构的资质文件。
2.初步评估:对收到的认可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以决定是否受理。
4.技术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从中选取适宜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
5.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的结果,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发放认可证书或拒绝认可并说明理由。
6.证书管理:建立认可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颁发、暂停、撤销和管理等环节的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监督检查:对已经认可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保持在认可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三、认可的相关要求1.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要求,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2.监督管理要求:规定认可机构对已认可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审核检查频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认证机构要求:对从事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进行要求,以确保认可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认可的范围和适用性1.范围:明确哪些消防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认可,基于风险评估和消防产品的重要性综合考虑。
2.适用性:对认可的结果和认可证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域等。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5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4. 认可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任何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认可。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性能测试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
(3)初审: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认可要求。
(4)试验和评估: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应进行产品的试验和评估,包括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耐性能测试等。
(5)审核:认可机构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核,评估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6)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并签署认可证书。
(7)认可监督:认可机构对已认可的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认可要求。
5. 申请费用和时限(1)申请费用: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缴纳认可费用,费用标准由认可机构确定。
(2)办理时限:认可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办理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 申请结果的公示认可机构应在给予认可的决定后,将相关结果公示,包括认可产品的型号、认可证书编号、认可机构等信息。
7. 认可的有效期和终止(1)有效期:认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人需提出续期申请。
(2)终止认可:认可机构有权终止已认可的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认可要求的情况。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最全版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2008-06-20第二次修订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 (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工厂条件检查 (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审核发证 (4)6证后监督和换证 (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投诉和申诉 (10)9收费 (10)10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以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等级: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1.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2.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3.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4.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防火门5.钢质、木质单扇带亮窗防火门6.钢质、木质双扇带亮窗防火门7.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8.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三个耐火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三条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申请检验,企业应向质检中心提供所检的每个规格、每个耐火等级的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结构简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和材料清单等。
第五条防火门适合的洞口尺寸不得小于900mm×2100mm,不得大于2500mm ×2500mm。
第六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七条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
其位置为防火门沿开启方向的门扇右上角。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准确度应用范围1剪板机―――剪裁钢板2折弯机―――钢板折弯3冲床―――冲压五金配件4电焊机―――用于生产过程的焊接5点焊机――― 6校准平台三级防火门扭曲度的测量7高度尺0.02mm防火门扭曲度测量8钢卷尺±1mm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9游标卡尺0.02mm钢板及防火门尺寸测量10千分尺0.001mm钢板材料厚度测量11塞尺0.1mm缝隙测量12磅秤1kg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量13冷压机满足生产要求用于防火门整形、压平等14钳工工具(手动、电动)―――生产、安装附件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准确度应用范围1木材阻燃处理设备―――木材的阻燃处理2木材干燥设备―――木材的烘干3含水率测定仪―――木材含水率测量4钢卷尺3m、5m±1mm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5直尺±1 mm 6游标卡尺0.02mm 7高度尺0.02mm扭曲度的测量8塞尺0.1mm缝隙测量9磅秤1kg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重10测力计±2N开启力测量11木工工具(手动、电动)―――生产、安装12压刨床≥300mm用于防火门生产13平刨床≥300mm 14开榫机――― 15打眼机――― 16推台锯――― 17冷压机或热压机满足生产要求用于防火门压制成形附件3: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一)钢质防火门1.检验依据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全部项目:(1)材料与配件(2)外观质量(3)尺寸与形位公差(4)耐火极限(二)木质防火门1.检验依据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下述项目:(1)填充材料(2)玻璃(3)五金配件(4)开启力(5)缝隙与安装允差(6)密封件(7)制作要求(8)整体强度(9)耐火极限(三)抽样方法1.抽样方式:钢质、木质防火门按企业申请的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的规格随机抽取(难易度排序按《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执行);2.抽样基数: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的同一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抽样基数各不少于15樘;3.样品数量: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各抽取样品2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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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发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4.2.1.2.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3.3.2同本规则.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
)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生变化.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1.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型式认产品名单元划分原备依据标防火玻璃的面积达防火GB 12955-2008或超过防火门扇的视为玻璃防30门同一耐、同一材质分类性能类别、同一耐火性能各部位相同门扇数量级制作工艺相构及材料相同的防火门以申报的最大外具备以下尺寸为主型产品件时可视为同一单元)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15面积不超过门扇面积玻璃外形尺寸小于主型时品的玻璃外形尺寸、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时未超15面积超30视为不同单元。
.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