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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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 CAEPI-RG-Q-020燃煤常压热水锅炉2005-1-1发布 2005-1-1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12.认证模式┈┈┈┈┈┈┈┈┈┈┈┈┈┈┈┈┈┈┈┈┈┈┈┈┈13.认证的基本环节┈┈┈┈┈┈┈┈┈┈┈┈┈┈┈┈┈┈┈┈┈┈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4.1 认证申请┈┈┈┈┈┈┈┈┈┈┈┈┈┈┈┈┈┈┈┈┈┈┈14.2 型式检验┈┈┈┈┈┈┈┈┈┈┈┈┈┈┈┈┈┈┈┈┈┈┈14.3初始工厂检查┈┈┈┈┈┈┈┈┈┈┈┈┈┈┈┈┈┈┈┈┈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5认证后的监督┈┈┈┈┈┈┈┈┈┈┈┈┈┈┈┈┈┈┈┈┈35. 认证证书┈┈┈┈┈┈┈┈┈┈┈┈┈┈┈┈┈┈┈┈┈┈┈┈┈45.1 认证证书的保持┈┈┈┈┈┈┈┈┈┈┈┈┈┈┈┈┈┈┈┈4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4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5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5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56.3 加施方式┈┈┄┈┈┄┈┈┄┈┈┄┈┈┄┈┈┄┈┈┄┈┈56.4 标志位置┈┈┄┈┈┄┈┈┄┈┈┄┈┈┄┈┈┄┈┈┄┈┈57. 收费┈┈┄┈┈┄┈┈┄┈┈┄┈┈┄┈┈┄┈┈┄┈┈┄┈┈┄5附表1民用燃煤常压锅炉检测项目及要求┈┄┈┈┄┈┈┄┈┈┄6附表2 检验报告内容┈┈┄┈┈┈┈┄┄┈┈┄┈┈┄┈┈┄7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所称燃煤常压热水锅炉是指以煤为燃料、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的民用水暖煤炉、茶浴炉、固定式小型锅炉、常压热水锅炉。

燃用生物质燃料的常压热水锅炉可参照执行。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程序指南(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6)申请认证产品工厂环境管理文件;(7)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8)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9)产品介绍材料,包括: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2)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3)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对环境影响说明及相关检测报告;4)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5)产品2年内质量、环保、节能、安全检测报告;6)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护手册;7)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8)产品生产、运输、使用、废弃后对环境影响说明;(10)其他需要的文件。

3.1.3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凡有意申请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或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或下载。

(1)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程序指南;(2)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申请书)(3)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4)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5)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6)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收费办法;(7)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合同;(8)绿色之星产品认证保密规定;(9)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

3.2认证申请与受理3.2.1认证申请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CCAEPI/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 3.1.2条要求的材料,CCAEPI/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CCAEPI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

3.2.2确认申报材料3.2.2.1 CCAEPI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CCAEPI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

3.2.2.2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1)CCAEPI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标识申报及产品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标识申报及产品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关活 动进行调 查 , 并提 出处理意 见 。
第十一条
《 色 之 星 》 品 推 绿 产
绿 宗 旨 :知 识 产 权 自主 ,法 律 责 任 自 协 会 内设 立 《 色之 星 》产 品推 广 网 广 网络 在 省 级 环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内 络秘 书 处 ( 简称 秘 书处 ) 。秘 书 处是 设 立 工作 站 , 《 色之 星 》 识发 证 是 绿 标 企 业 可 自愿 申请 《 绿 《 绿色之星》的发证工作机构 ,负责 机 构 的组 成部 分 , 负责 受理 企 业加 入
绿 产 接 受 的 《 色之 星 》 境 指标 进 行 验 责 审批 管 理 办 法 、审 批 受 理 产 品标 处理 用户及 有关单 位对 《 色之 星》 绿 环
审批 发 证 产 品等 。指 导委 品推 广 工 作 的投 诉 , 权 对 《 色 之 有 绿 证 ,证 明其 产 品符 合 某 一 特 定 环 境 准及 名 录 、 员 会 是 《 色 之 星 》 品 推广 网络 的 星 》 品 的发 证 机构 内部或 外部 的相 绿 产 产 标 准要 求 的一 种 标识 。 第 四 条 中 国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最 高业 务决 策 机 构 。 会 组 建 《 色之 星 》 品推 广 网络 的 绿 产 负, 企业 加 入 自愿 , 业 管理 自律 。 行 第五 条 第九条 在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设 立 《 色之 星 》 品 扩 大 《 色之 星 》宣 传 和为社 会 服 务 绿 产 绿
19 )《 9 9 环境 管 理
环 境 标 志和 声 明 推 广 网 络 指 导 委 员 会 ( 称 指 导 委 的业 务 范 围 , 步建 成 公众 获 取绿 色 简 逐
自我 环境 声 明 ( 型环 境标 志 ) 的 员 会 ) Ⅱ 》 。指导 委 员会 由 中国环 境保 护 产品信息的权威 网站 ; 投 诉 监督 部 : 绿 色之 星 》 导 由《 指 要 求 , 由行 业 组 织 制 订 绿 色 产 品标 产 业 协 会 与 有 关 各 方 合 作 ,聘 请 环 准 ,通 过 行 业 自律 对 企 业 自愿 申请 保 、 检等 方 面 的资 深 专 家组 成 , 质 负 委员会聘请环 识 由中 《 色 之 星 》 识 承 担 诚 信 方 面 的经 网》 建立 《 色之 星 》 绿 标 绿 标 上 绿 网络 版块 , 并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注 册 商 标 ,是 济 法 律责 任 , 过市 场 机制 有 效地 把 对 版 块 进 行 策 划 、设 计 和 网 页 的 制 通 绿 获证 产 品 名 录 、 具 有 自主 知 识 产 权 、并 独 立 承 担 经 消 费 者 、 业 与 环 境 保 护 结 合 在 一 作 。公 布《 色之 星 》 企 济 法 律责 任 的绿 色产 品 专用 标识 。 第 三条 《 色 之 星 》 是 依 据 绿

CEC绿色产品评价实施规则

CEC绿色产品评价实施规则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CEC绿色产品评价实施规则CEC绿色产品评价实施规则(CEC-7008CVP-A/0)2019-10-01 发布 2019-10-01实施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规则由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崔晓东、刘晓飞、姬学锋、韩毅1.认证依据认证依据标准为《绿色产品评价》系列标准。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CEC绿色产品评价。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CEC的最终解释为准。

3.认证模式按“型式检验+初始评价+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型式检验;c)初始评价;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包括非例行检查、市场抽样检验等);f)证书到期再认证。

4.认证单元划分按《绿色产品评价》系列标准中各标准要求进行实施。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如企业在同一地区有不同的物理分厂。

同一制造商,同一类别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5.申请认证提交资料5.1.申请条件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b)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c)申请的产品自评价符合国家《绿色产品评价》系列标准中对应标准的基本要求;d)认证相关方,如:委托方、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质量、环境、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表1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1 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通用性文件商不同时,还应提供委托方与制造商的委托关系证明)•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注册商标或品牌(注册商标需提供审批许可)•技术工艺描述•产品描述•质量、环境、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其他适用的有效证明文件清洁生产•如: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性文件、记录;清洁生产相关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证明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排放监测报告(一年内有•技术、工艺与装备合规证明,包括:技术工艺描述;技术工艺先进性证明;节能、环保设备(如废气、废水回收装置)使用证明,或其他适用的证明文件。

绿色之星环境友好产品认证规则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环境友好产品认证规则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Y-037-2016水质多参数监测仪2016-11-04发布2016-11-04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水质多参数监测仪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王则武、高晓晶、廖小卿。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2016年11月04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2016年11月04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水质多参数监测仪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由传感器、控制器、通讯模块等组成,可同时监测多种水质参数的监测仪。

2.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分析参数、分析原理和构造来划分申请单元。

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分析参数、分析原理和构造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配置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主要零部件型号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工作原理及主要设计参数说明;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主要配置及其型号清单;4)中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维护手册;5)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文本及在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6)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明(说明)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控制参数;7)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书(仅限计量器具目录内的项目);8)用户反馈意见;9)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检验4.2.1型式检验的抽样原则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1台进行型式检验。

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认证申请与受理1.1 申请者应按照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1.2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1.3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认证机构应与申请者签订认证合同,明确认证的具体产品、检测标准和认证要求等。

二、产品检测2.1 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测。

检测应由经过中国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和信誉。

2.2 检测应依据相应的检测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者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检测报告。

三、现场检查3.1 对于已经通过产品检测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应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包括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检查。

3.2 现场检查应按照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进行,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四、审核与批准4.1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审核,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

4.2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应颁发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认证后监督5.1 认证机构应对获得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持续监督。

5.2 监督应按照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六、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6.1 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应由认证机构颁发,并明确产品的种类、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6.2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产品说明书、包装物、广告等宣传材料上使用中国绿色产品标志。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Y-024-2019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2019-11-15发布 2019-11-15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廖小卿、王则武、莫杏梅、马景赟、司传海、何佳凝。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2019年11月15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认证实施规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CCAEPI-RG-Y-024-2017)即日起作废。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固定污染源苯系物在线监测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在线监测仪等3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配置、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

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配置、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主要零部件型号或材料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生产厂为境内企业1)产品认证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标局核发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仅限已注册商标的产品);4)产品正反面照片、内部结构照片;5)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6)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7)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8)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9)原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10)生产模式为OEM/ODM模式时应提交OEM/ODM相关方(初始认证证书持证方、制造商、生产厂)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协议需对OEM/ODM产品的一致性做出承诺和职责安排;11)ODM初始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ODM产品)。

《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细则(图文)

《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细则(图文)

《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细则(图文)
为加强《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做好市场监督工作,依据《<绿色之星>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此管理细则。

第一条获得《绿色之星》证书的企业,允许其在通过评审产品(商品)的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或在产品销售、展示过程中,出示该证书。

第二条《绿色之星》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证书中载有《绿色之星》标识、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通过认证的公司及产品中、英文名称。

使用该证书时不得改变证书中的任何内容、标识及样式。

第三条获得《绿色之星》证书的企业,允许其在通过评审的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之星》标识。

第四条使用《绿色之星》标识,应在证书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绿色之星》秘书处提交《<绿色之星>标识使用申请表》,经审核后,由秘书处开具《<绿色之星>标识印制证明》。

第五条标识图形印制,应按照《绿色之星》秘书处开具的证明文件中的式样进行,其颜色指定为墨绿色,尺寸应按《<绿色之星>标识说明》的规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正下方应有证书编号)。

另,不得将标识变形。

第六条《绿色之星》标识,实行有偿使用,其费用主要用于市场监督管理。

标识使用基数为每年十万个,其费用已包含在初次评审费用中,不再另行收取。

每年使用数量在十万个以上的,对超过的部分按0.05元人民币/个,另行收取。

第七条《绿色之星》证书有效期届满或出现《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况,应按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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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

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样品送检:抽样后,由认证方进行封样。

样品须在15天内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3.2.1.2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检测机构有关规定处置。

3.2.2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a)产品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执行,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

b)产品认证检验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标准执行,由认证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3.2.3检验项目、要求及检验方法
按3.2.2的要求进行。

3.2.4合格判定
产品检验符合3.2.3要求,则判定产品合格。

产品检验不符合3.2.3要求,可重新抽样检测一次。

3.2.5检验报告
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3.3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形成检查组,对申请方开展初始工厂检查。

3.3.1检查基本原则和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以产品环保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安全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人力资源情况以及环境制度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初始工厂检查的主要内容: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工厂环境体系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具体检查内容按《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执行。

3.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每个生产厂为3至6个人·日数。

3.3.3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每个申请单元单独颁发认证证书。

3.4.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包括生产工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3.4.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查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

3.5认证后监督
3.5.1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工厂检查的各项要求。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a)工厂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3.5.2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须增加监督频次: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受投诉的。

持证方出现环境影响问题并受投诉的。

认证产品一次检测不符合要求的。

持证方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其他出现不符合认证产品条件时。

3.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识。

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识,并对外公告。

3.6复审
工厂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

4.认证证书
4.1认证证书的保持
4.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4.1.2认证产品的变更
4.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4.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验,如需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4.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5.3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6.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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