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如何巧解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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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善用辩护思维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剖析

刘飞:善用辩护思维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剖析

善用辩护思维提升案件审理质量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刘飞案件审理质量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生命线,而案件审理质量的高低与案件审理人员所运用的思维方法密切相关。

实践证明,案件审理人员“目光不断游离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时,换位思考,站在受审查人及其辩护人的角度质证和审核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手续,充分听取受审查人的合理辩解,尊重受审查人辩护的权利,不枉不纵处理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一、以辩护思维审查违纪事实、证据从对违纪事实的审核认定结果上看,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既可能与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相同,也可能不尽相同。

故审理人员对调查认定的事实不能“盲从”,但是也不能撇开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另起炉灶”。

认定违纪事实的正确方法是:参考调查报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紧扣违纪构成要件突出审查重点,以辩护的思维质证调查报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

以公款私存为例,案件调查部门搜集的证据材料往往集中在公款私存的客观事实上,对行为人的公款私存动机和目的并没有过多在意。

辩护的思维要求查清行为人公款私存的真正动机和目的。

这是由于公款私存动机和目的不同,行为性质也不同。

如为了单位利益公款私存的可能成立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为了使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公款私存的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的违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公款私存的可能成立贪污的违纪。

一般来说,认定违纪事实要求紧扣违纪构成要件突出审查重点。

但是某些情况下,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结果等若干细节有可能存在疑点。

辩护的思维内在地要求全面审核证据,不是只着重对有错证据的审查,忽视对无错证据的审查,而是要查找证据间细节上的矛盾。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分析证据时,应予高度重视,若能合理排除矛盾固然很好,若不能合理排除,则须进一步补充调查。

这是由于违纪事实的认定是由众多细节上不存在矛盾的证据环环相扣而形成的,若证据细节上存在疑问较多,必然影响到违纪事实的认定。

如某公办学校校长项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李某30万元贿赂的事实,行贿方、受贿方对送钱、收钱均供认不讳,但是在给(收)30万元现金的时间、地点、次数、给付事由等若干方面存在细节上的疑点,无法排除,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障碍,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是继续补充调查,寻找其它补强证据排除疑点。

刘飞:谈话中突破口的选择

刘飞:谈话中突破口的选择

如何在案件初核中以智取胜案件线索初核是依法核实问题、秘密调查取证,这一过程中,核查组不具有限制对象财产、人身的权利,而核查对象有自由、有职务、有关系网、随时都可能会杯水一战,就好比两军相争,更需要智慧。

摸清案情是制胜的前提线索反映的可能是个案也可能是窝案串案,同时材料真真假假、问题林林总总、性质形形色色。

做好案件线索初核工作,首先要由表及里、去粗存精、甄别真伪、明确方向。

要注意透过反映情况的内容、情节和字里行间,分析研究举报人的意图和其所反映情况的内在联系,以便对线索所涉及问题的真伪和可靠程度有一个基本估价。

特别要注意由感性到理性深入思考分析,切忌主观臆断,漏掉有价值的线索。

各类线索质量参差不齐,查处难度不同,对已有的线索要小心求证,同时又要开阔视野。

挖掘更有价值的线索。

如查处一国企业总经理干某腐败案,线索质量较差,但核查组意外发现该公司财物个人账户有900多万的存款,是供干某等人挥霍的“小金库”,案件线索初核工作很快峰回路转。

摸清案情的基本方法:(一)摸清核查对象生活社交圈有无异常。

注意摸清核查对象及案发地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明确核查中应该“调查谁、回避谁、依靠谁、利用谁、争取谁、保护谁”,明确“查什么”和“怎样查”。

重点要摸查与其关系非同一般,并且业务与其职权紧密挂钩的八类人:配偶子女、近亲属、情妇、大款、身边工作人员、直接下属、管理服务对象、中介商。

如查处一副局长黎某等人腐败系列案,核查组通过电话排序水务中介代理商甄某与黎某的异常交往行为,一举深挖出7名干部的受贿问题。

(二)摸清核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无异常。

重点调查分析核查对象的家庭财产、经济来源是否合法,查看资金数额、流向、频繁度、收支比是否异常。

特别要留意三方面的蛛丝马迹:有无在外地投资置业,有无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有无借用亲友的名义藏匿财产。

如突破一副局长王某受贿案,突破口就是发现其在香港有8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

(三)摸查线索反映的问题相关的纪要、合同、手续、款项等内外部资料,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资料进行审查分析,看是否存在有违常情、常理、常规的现象。

刘飞:行贿违纪认定探讨(下)

刘飞:行贿违纪认定探讨(下)

行贿违纪认定探讨(下)刘飞一、介绍贿赂与行贿罪的帮助犯的区分《刑法》对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介绍贿赂罪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而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处罚较轻;而行贿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且其最低一档的刑期设置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厘清两者区别,意义重大。

一般认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关于介绍贿赂的外延,学界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的外延只限于在行受贿双方疏通渠道、传达信息、调和分歧,使贿赂行为最终得以实现,不包括受行贿人所托将财物转交给受贿人;另有观点则认为介绍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行为,在实施疏通渠道等行为的同时,受行贿人所托将财物转交给受贿人,也应包括在撮合条件的范畴之内。

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行为人既居中联系又帮助转交财物的行为,应成立介绍贿赂还是行贿罪的帮助犯呢?对此分歧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仅构成介绍贿赂;第二种观点认为,帮助转交财物不能为介绍贿赂所包容,应成立行贿罪的共犯;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这三种不同观点折射出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区分介绍贿赂与行贿罪的帮助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作为区分标准,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帮助犯,帮助行贿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介绍贿赂罪。

这种做法好处是通俗易懂,操作起来容易,但是理论上存在缺陷:就行贿罪而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当A出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B出于为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共同实现行贿行为时,B与A当然成立行贿罪的共犯,而不能因为B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将其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另一种做法是看行为人站的角度,仅站在行贿人一方为其实施帮助行为的,便是行贿罪的帮助犯;仅站在受贿人一方为其实施受贿的帮助行为的,是受贿罪的帮助犯;同时站在行贿人、受贿人双方立场或者中间立场的,成立介绍贿赂。

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

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行贿受贿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立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搜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从事行贿受贿的证据,如经济往来凭据、财产给付证明等情况,只要存在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判决处理。

一、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没有证据是不可以立案的,可以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提交到司法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突破受贿案件

如何突破受贿案件

受贿案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重点与难点,据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受贿案件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总数的80%左右。

反贪侦查工作中,遇到难度最大的也是受贿案件,因为受贿案件中,受贿人与行贿人在进行权钱交易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较少,有的甚至没有。

因为“三五”普法的开展,党和政府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也不断提高。

所谓:只收钱不收物(特定物),两人不签字,三人不办事(收钱)等等。

这样,即使将来行贿人“出卖”了他们,他们也不怕,因为证据“一比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律奈何不了他。

辞海对突破的解释是:战斗中出其不意地攻击敌人的要害。

侦查案件中的突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策略攻心的情况下被迫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

口供是证据之一,口供在侦破受贿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口供可以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查明事实。

如果受贿案件拿下了口供,就等于一个战役主战场已经取得了胜利,可见,突破口供是办理受贿案件的关键。

权钱交易严重腐蚀了党和国家的机体,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当前要忠实地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理论,认真研究侦破受贿案件的有关规律,具有现实意义。

笔者结合自身的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的经验,谈谈如何突破受贿案件的口供,以供商榷。

一、突破前的准备工作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接触行贿人与受贿人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是由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受贿人的狡猾性以及举报控告材料反映事实不具体性决定的。

除少数索贿犯罪有被索贿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举报外,大多数贿赂案件全是由不知怎么知情的群众举报的,有的举报材料因夹杂着个人恩怨,常常是无中生有或者是夸大其词,有的是道听途说或者是想当然等等。

轻率找行受贿双方调查核实,不但不能查明犯罪,打击腐败分子,还会伤及无辜,影响同志的工作热情。

即使举报材料反映的确有其事,如果不注意侦查的方式方法,轻率上阵,同样会导致失败,有时还会给我们的工作造成被动。

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

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导读:受贿罪如何取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

前几年高官下马的事件有很多,大多数的原因是因为贪污方面的问题。

我们国家对于贪污受贿方面的问题管的非常的严,而且处罚方面也非常的严重。

对于受贿方面在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是要进行检举的,因为这是危害国家的行为。

那么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呢?一、要提高在办案中的两个意识一是强烈的攻坚意识,要坚信我们同受贿嫌疑人斗争的正义性,这是反贪干警的神圣使命,是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支持的。

只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原则,就能以正压邪,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在办案中要有突破案件的自信心,只要我们在办案中勤于思考,善于研究,认真分析,就能掌握犯罪痕迹和不同对象的特点,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突破案件。

二是敏锐的析疑查微意识。

就是在办案中表现出的洞察力和敏感度,要善于把握时机,善于观察各种变化,并把这些变化联系起来,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侦查方案。

在与受贿嫌疑人谈话时,要周密思考,及时捕捉其心理上的微小变化,并巧妙加以利用,迅速出击,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二、充分掌握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灵活运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受贿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供或串供。

受贿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他们大多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对政策和法律有所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另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在行、受贿之时就已经实际形成了攻守同盟,所以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有效证据的单一性等特性,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的谈话工作主要是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智慧、耐心、毅力较量的过程。

纪检监察机关要成功查处此类案件,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个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案,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与方法,以智取胜,才能取得谈话的成功。

笔者结合以往的办案工作经历,探讨一下查办贿赂案件过程谈话的一些策略和方法,与同行们进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初次谈话时应把握好接触被调查人的时间段,充分利用被调查人思维上波动的时机作好教育转化工作初次接触被调查对象时控制好谈话、讯问(询问)的时间段往往会对谈话言语活动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谈话的时间安排可以由办案人员主动掌握。

心理学表明,人的思维特点是:上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中午思维相对抑制状态,记忆力下降,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不够深刻,注意力的集中性较差,心理上也感到不适;下午,思维的兴奋状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但体能进一步消耗,但处理问题较为慎重;晚上思维兴奋这时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又比较敏感而深刻,思维比较流畅,思维比较发散,思路清晰,同时,这段时间内个体还表现出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的倾向。

所以谈话的时间选择在上午、下午或者晚上均可。

而在晚上谈话,能够使被调查对象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其效果又优于上午、下午。

例如笔者参与查的某国有煤矿企管科长龚某受贿案件,于下班前将龚某请到办案工作区后对其进行谈话,经采取围而不打,点而不破,法律攻心等方法对龚德敏施加压力,经数小时的交谈龚德敏对自已的处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交待问题仍避重就轻,只供述了两节期间收受过煤矿下属掘进工区2000元现金,并用纸自已写出来,试探办案人员对自己的态度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时值深夜2点多钟,办案人员与龚某经数小时的交锋当时双方的状态都很疲劳,根据龚某没有明显动摇迹象,且属于分析型侥幸心理,办案人员暂时抛开案情与龚聊起了人生的经历,龚某与办案人员套起了近乎。

关于查办案件的策略与技巧

关于查办案件的策略与技巧王建军查办案件好比一个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

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是办关系,一个是办证据。

我们查办案件工作千头万绪,无非就是两部分。

所谓“办关系”是协调处理和协同办案单位的关系,即与公检法的关系;一个是涉及到协调同地方党政领导的关系,主要是案发地的关系,还涉及到协调同上级领导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办关系”好比修路,“办证据”好比开车,路通了车才能通。

有好多案子因为关系没协调好,最后导致夹生流产。

“办证据”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可以分出若干个子系统。

“办证据”涉及到如何寻找突破口、如何确定办案的主攻方面、如何面对面突破谈话对象、如何发现案源,等等。

一、关于协调处理关系的策略与方法(一)查办大案要案必须紧紧依靠党中央和中纪委高层领导重视和支持,积极把握惩治腐败的“天时”。

办案和打仗一样,天时、地利、人和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其中天时位居第一要素,特别是查办大要案。

我们争取“天时”条件、争取高层领导的支持就是关键之关键。

离开了这一条,很多案子寸步难行。

从我们办案的对象讲,必须处理好同上级高层领导的关系。

如暴力犯罪案件,面对的旦一些流氓、文盲加法盲的作案分子,公检法办案,特别是公安部门办案多数都是这一类,吃、喝、嫖、赌、打、砸、抢、偷。

征服这些对象,斗智斗勇,面对的阻力要小,比在官场上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干扰相对要少。

没有哪个书记、市长出来保吸毒贩毒的头子,我们的腐败还没有到这样的层次。

但如果我们要查一个省长、查一个市长,关心他的人就蜂拥而至、纷至沓来;关心他的人,有的比他的分量还重。

我们遇到了好多这样的案于。

如查办广东省人大常委原副主任、原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的案子。

当时有个省里的重要人物向尉健行同志告状,说这个案子搞错了,赶快撤兵。

后来又经过半年多的斗争,把欧阳德的腐败揭露出来了,最后将他送到秦城监狱,以53万元的贿赂罪判处了15年徒刑。

暴力犯罪和我们查处的职务犯罪的特点不一样,我们办案干扰多、阻力大,因为他们关系网多。

贿赂案件疑难证据运用分析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贿赂案件疑难证据运用分析及调查取证的方法贿赂案件疑难证据运用分析及调查取证的方法□高金祥在查处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证据是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

“一对一”的证据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构成违纪违法的证据和构不成违纪违法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对等的特殊现象。

有些案件,案情发展很好,办案人员也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但因为有关证人逃匿或不出证,导致出现“一对一”的局面。

“一对一”证据分析及对策“一对一”的证据表现形式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方承认受贿或行贿行为,而另一方则全部否认受贿或行贿行为,除行受贿双方的证据外,再没收集到其它能证明受贿或行贿的证据。

在调查贿赂案件中,大多数调查人员经常遇到的是行贿人承认行贿,并介绍有关细节,讲得具体生动,而受贿一方则失口否认,拒不承认。

当然也有的案件中,受贿人承认受贿了,而行贿人则不承认,如在调查某市工商局一位处级干部向局长行贿案件时,局长及其爱人都承认收到了他送的10万元钱存折,但处长拒不承认,他之所以敢这样,是因为他把知情人逼跑到南方某市隐名瞒姓。

“一对一”形态的证据对案件调查人员来说是最不愿看到的情形,行受两方各执一词,说法相反,证据证明力相对等,难以定案。

出现这种状态,也别气馁,不能轻易放弃,要进行分析研究,争取“柳暗花明”,一般情况可采取以下对策。

综合分析判断现有证据。

出现“一对一”证据,案件调查组织指挥者,要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首先要深入分析违纪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联的情况,看证据是否具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查找相关联的其他有关证据,研究是否是真的“一对一”证据,是否穷尽,是否未有其它的线索。

特别有些“一对一”案件,并非真的就是“一对一”,由于知情人躲避不到案,形成了“一对一”,真正意义上这不属于“一对一”案件。

其次也要分析无违纪证据,通过分析证据进一步确认违纪证据的真实性,分析无违纪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认真审查受贿人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贿赂犯罪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判定标准与采信程序


诉 机关 、 法院的司法证明风险 , 也促使贿 赂犯罪被告人慎重权衡是否认罪认 罚从宽 。
关 键 词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言 词 证 据 ; 自由 心证 ; 沉 默权 ;陪 审 团
中图分类号 :D 9 1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7 0 7 6 ( 2 0 1 6 ) 0 4 一 O l 1 2 — 0 9
根据 2 0 1 3 年生效施行 的《 刑事诉讼法 》 第5 3 条的规定 , 定罪必须达到 “ 排除合理怀疑” 程度 , 这一 证明标准 , 其实是借鉴与吸收美 国证据法 的结果 。 然而 , “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 明标准漂洋过海传人
我 国后 , 对它 的理 解 与实践 仍存 在着 误 区: 一方 面 , 欧 洲 中世 纪 教条 式 “ 法 定证 明制 度 ” 有 复活 的迹 象①, 司法 机 关有 时将 排 除 “ 存疑” 等同于 “ 无 任何 怀 疑 ” , 任 意提 高 定罪 证 明 门槛 , 检 察机 关 在审 查证 据 时过 于 严格 而导 致有 罪 不 诉 ;另 一 方 面 ,司法机 关 在 一些 个 案 中却 又 降 低定 罪 的证 明 门槛 , 片面 夸 大有 罪 供 述 的证 明力 , 甚 至 将 其视 为 “ 证据 之 王 ” , 降低 言 词 证据 的补强 证 明标 准 而 导致 无辜 者 被错 误 追 诉最
贿赂犯罪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判定标准 与采信程序
刘 磊
内容摘要 :贿 赂犯罪案件 中, 被告人的辩解未必 导致合理 的怀疑。法院应 当视 被告人举证责任 的履行程
度 而定 , 根据证据 法上经 验规则审查来判断辩解 的可信度 。 定罪须排 除合理 怀疑是指案件总体结论上 的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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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刘飞
受贿案件大多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即涉案现金或物品在交付时大多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人在场,直接证人只有行贿者一人,口供和直接证据“一对一”。

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的特性容易导致行贿人承认行贿行为,受贿嫌疑人全部或部分否认受贿的现象,从而使案件事实处于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的僵持状态。

如果简单地将“一对一”证据全部予以肯定或否定,就容易出现错案或放纵犯罪的可能。

因此,对此类案件,必须格外慎重,根据受贿嫌疑人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同态度,确定突破方向。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承认收受过他人财物,但声称已经及时将财物退还他人或者上交组织。

这种情况须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来源、时间、具体经手人员等细节。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将财物退还给他人或者上交组织,则表明行为人没有受贿故意,不能认定其受贿。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否认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时供时翻”。

在国家工作人员否认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应侧重运用再生证据或者收集其他证据,追求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印证涉案人是否受贿;在国家工作人员时而供认时而翻供的情况下,应重点排除证据疑点,不能仅凭受贿嫌疑人之前的供认和行贿人的证言简单认定行为人受贿。

在明确了突破重点后,对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的破解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

一是逐一审查法。

所谓逐一审查法,就是要对言词证据主体的各种信息逐一审查。

首先要审查证据主体的自身情况,特别是资格、年龄、文化知识、阅历等可能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和表达力的客观因素。

其次要审查证据主体的品质、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可能使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表达有所夸大或缩小的因素。

品质好、没有外界干扰、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主体所作陈述可信度高,反之,可信度低。

二是同一认定法。

所谓同一认定法,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它们相互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并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经过同一认定相符或一致的言词证据和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比如行贿人交代了其行贿的物品,而在涉案人的财产中发现了这一涉案人不可能拥有且不为常人所知的物品。

这时,这一情节便可以予以确认。

但如果出现矛盾或者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

三是比较印证法。

所谓比较印证法,就是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的方法。

受贿案件发生后,往往会产生一系列存在一定联系的事实和证据。

因此,可以通过审查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的时间先后、因果关系等必然联系判断是否能够推导出结论的唯一性。

比如,在涉案人“时供时翻”案件中,行贿人交代了行贿的原因,但涉案人显而易见没有实现行贿人行贿目的的权力,这时,便不能仅凭受贿嫌疑人之前的供认和行贿人的证言简单认定行为人受贿。

总之,对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难题的破解,绝不能仅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嫌疑人的陈述,采取简单机械的方法来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而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对比各种证据,以便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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