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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法律法规

常见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法律法规

常见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法律法规一、引言传染病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传染病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传染病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重点介绍传染病分类及防控措施。

二、传染病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 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易在人群中传播,防治难度较大的传染病。

目前,我国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可能在人群中传播,防治有一定难度的传染病。

我国乙类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等。

3. 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危害,但传播范围有限,防治较为容易的传染病。

我国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等。

三、传染病防控措施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预防传染病的关键在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同时,要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传染病疫情。

2.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传染病分类,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疫苗接种等措施;对乙类传染病,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加强疫苗接种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丙类传染病,要加强病例监测和疫情调查,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法定传染病39种

法定传染病39种
丙类
(11种)
监测管理
24小时内上报
1.流行性感冒2.流行性腮腺炎3.风疹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5.麻风病6.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7.黑热病8.包虫病9.丝虫病10.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1.手足口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
(共39种)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
甲类
(2种)
强制管理
城镇2小时内;农村不超过6小时
1.鼠疫2.霍乱
乙类
(26种)
严格管理
城镇6小时内;农村不超过12小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甲型H1N1流感3.艾滋病、4.病毒性肝炎5.脊髓灰质炎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7.麻疹8.流行性出血热9.狂犬病10.流行性乙型脑炎11.登革热12.炭疽[肺炭疽]1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14.肺结核15.伤寒和副伤寒1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17.百日咳18.白喉19.新生儿破伤风20.猩红热21.布鲁氏菌病22.淋病23.梅毒24.钩端螺旋体病25.血吸虫病26.疟疾

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

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

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接触、空气传播、食物或水传播等方式传播至健康人群的疾病。

传染病对人类健康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传染病进行法定分类与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传染病的法定分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按照传染性严重程度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极强,病原体易使广大人群患病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的传播速度较快,传染性极强,对人群造成的危害较大。

我国目前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有霍乱、鼠疫、霍乱、宫颈癌、钩端螺旋体病、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对于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报告、隔离、医疗救治等方面。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较强,对易感人群造成严重危害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传播速度较快,对人群造成的危害较大。

我国目前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霍乱、鼠疫、霍乱、宫颈癌、钩端螺旋体病、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对于乙类传染病的管理也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报告、隔离、医疗救治等方面。

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一般,对易感人群造成危害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对人群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传播速度也相对较慢。

我国目前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包括疟疾、伤寒、痢疾、白喉、百日咳等。

对于丙类传染病的管理相对宽松,但也要求加强监测和控制。

二、传染病的法定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传染病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旨在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1.传染病的报告制度传染病的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依法报告传染病的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和病原体信息。

报告传染病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而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具体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报告流程。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及时报告,并且要求对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2.传染病的隔离治疗传染病的隔离是指对传染病病例、病原体携带者进行隔离处理,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我国法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简介

我国法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简介

我国法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简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在管理方法上,将35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对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对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管理。

下面就对我国法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在病原体、传染源、传播途径、症状及预防等方面作一简介。

1 甲类传染病1.1 鼠疫病原体:鼠疫杆菌。

传染源:家鼠、野鼠等啮齿动物。

传播途径:腺鼠疫为鼠蚤、肺鼠疫为飞沫或尘埃。

症状:高热与中毒症状,皮下和粘膜出血、心衰、休克。

预防:(1)接种鼠疫无毒活菌苗;(2)灭鼠、灭蚤。

1.2 霍乱病原体:霍乱弧菌。

传染源:患者、带菌者。

传播途径:污染的水源和食物。

症状:剧烈腹泻、呕吐、大量米泔样排泄物、水电解质紊乱及周围循环衰竭预防:(1)接种霍乱、伤寒、副伤寒甲、乙四联菌苗;(2)隔离患者、带菌者;(3)管好饮食,饮水和粪便。

2 乙类传染病2.1 病毒性肝炎2.1.1 甲型病毒性肝炎病原体:甲型肝炎病毒。

传染源:患者、健康带毒者。

传播途径:粪-口传播。

症状:食欲不振、乏力,胆红质尿、厌油、皮肤、巩膜出现黄染。

预防:(1)接种甲型肝炎疫苗;(2)隔离患者;(3)管好饮食、饮水和粪便。

2.1.2 乙型病毒性肝炎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

传染源:患者、健康带毒者。

传播途径:血液、密切接触及围产期传播。

症状:恶心、厌油、腹胀、肝区肿痛、肝功能异常。

预防:(1)接种乙型肝炎疫苗;(2)加强血液制品管理。

2.2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2.2.1 细菌性痢疾病原体:志贺氏菌属分志贺菌(A)、福氏菌(B)、鲍氏菌(C)、宋氏菌(D)4群,我国主要为B群。

传染源:患者,带菌者。

传播途径:粪-口感染。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乐享集团公司,写于202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是指:、霍乱;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狂犬病、、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是指:流行性感冒、、风疹、、麻风病、流行性和、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档
c.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Ⅲ级: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肺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腺鼠疫
Ⅱ级: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Ⅲ级: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c.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在24小时内,全国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最新法定传染病分类

《最新法定传染病分类》
原定的法定传染病有37种,近年来增加2种。

现共39种。

1.卫生部2008年5月2日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2. 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
26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肺结核、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甲型H1N1流感。

(三)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
11种: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 1 -。

传染病分类(最新版)

传染病传染病〔Infectious Diseases〕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中国目前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2种、乙类28种,丙类11种,共41种。

一、甲类1、鼠疫鼠疫(plague)是鼠疫菌引起的烈性传染病,多借由鼠蚤传播。

鼠疫存在于疫源地的野生啮齿动物中,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疫源性疾病。

临床上表现为发热、严重毒血症症状淋巴结肿大、肺炎、出血倾向等。

鼠疫在世界历史上曾有三次大流行,自1992年全世界报告发生人间鼠疫的国家有巴西、中国、马达加斯加、蒙古、缅甸、秘鲁、美国、越南及扎伊尔共9个国家,发病总数共1582例,病人大多集中在非洲。

2、霍乱霍乱是急性肠道传染病,主要由O1血清群和O139 血清群霍乱弧菌引起。

19 世纪初至今已引起7次世界性大流行。

近些年来,全球霍乱,尤其是在非洲、南美洲和亚洲,流行更趋严峻。

二、乙类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由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 以下简称新冠病毒)引起的一种传染病。

新冠病毒属β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性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人群普遍易感,传染源主要是新冠病毒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后也可能造成感染。

目前,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国内外流行优势毒株,其潜伏期缩短,多为2-4天,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致病力减弱,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逸能力。

2、猴痘猴痘是由猴痘病毒(monkeypox virus,MPXV)感染所致的一种病毒性人兽共患病,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

其既往主要发生在中非和西非,病死率为1%-10%,2022年1月以来,全球共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向世卫组织报告了超过8.7万例猴痘病例,死亡病例达到140例。

2022年7月23日WHO宣布猴痘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3年5月12日WHO宣布,猴痘疫情不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1年最新法定传染病分类及报告时限

《最新法定传染病分类及报告时
限》
欧阳光明(2021.03.07)
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截止到2014年,目前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

(一)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
2种: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
26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肺结核、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三)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
11种: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报告。

法定传染病一览表

14~21天
患者
空气飞沫传播、日常接触传播、母婴传播
普易,儿童、青少年易感,娠早期的妇女
全年可见

隔离至出疹后5天
32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肠道病毒70型
2~3天
14小时~6天
患者
接触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夏秋季

对患者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传播。在本病流行期间,对于车站、码头,应加强检疫工作,严禁病人外流
法定报告传染病基本信息参阅一览表
疾病分类编号
病种
疾病名称
感染病原
潜伏期
传染源
传播途径
易感人群
高发季节
疫苗预防
病人隔离期
一般
最短——最长
1


鼠疫
腺鼠疫
鼠疫杆菌
2~8天
1~12天
鼠间鼠疫传染源
鼠-蚤-人
人群普遍易感
多在6—9月份

就地隔离至症状痊愈后一月,或腺、皮肤、败血性鼠疫痊愈后经菌检3次(每次间隔3天)阴性后解除隔离。
肺结核
结核杆菌
2周~2年
2周~长期
排菌的肺结核病人
呼吸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冬春季

隔离至痰涂片检查至少连续2次阴性为止
17
伤寒和
副伤寒
伤寒
伤寒杆菌
12~18天
5~39天
患者及菌者
消化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全年可见
夏秋季最多

症状消失5天后联系2次(间隔3~5天)粪、尿培养阴性或症状消失14天解除隔离,出院后医学观察1年。
19
百日咳
百日咳
百日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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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百日咳
百日咳
百日咳
嗜血杆菌
9天
2~23天
患者
呼吸道
普易,6月以下婴儿发病居多
冬春季

自发病日起隔离30天
或隔离至痉挛后21天。
20
白喉
白喉
白喉杆菌
5天
1~7天
病人和带菌者
呼吸道
人群普遍易感
秋冬季节

隔离至症状消失后咽培养2次(间隔2天)阴性时或症状消失后14天解除隔离
21
新生儿破伤风
新生儿破伤风


治疗时应对隔离
HIV
HIV感染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5年
1~10年
不予隔离
5
病毒性
肝炎
甲肝
甲型肝炎病毒(HBV)
1各月
2~6周
急性患者和隐性患者
消化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夏季

隔离自发病起不少于30~40天,临床痊愈及肝功能恢复后继续观察半年至1年。
乙肝
乙型肝炎病毒(HBV)
3各月
6周~6个月
2、12岁(含12岁)以下儿童,应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如自发病至出院不足21天的,应住院满21天后方可出院。
9
麻疹
麻疹
麻疹病毒
10天
7~21天
患者
呼吸道传播
儿童易感
全年可见
冬末早春较多

隔离至疹后5天
10
流行性出血热
流行性出血热
出血热病毒
15天
7~46天

鼠—人
人群普遍易感
春秋季节

可以不隔离
37
丝虫病
丝虫病
班氏丝虫及马来丝虫的成虫
班氏丝虫约5个月~1年
带微丝蚴的人
蚊子叮咬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5~10月份

不需隔离,住室内应防蚊、灭蚊
马来丝虫月2个月
38
其他感染性腹泻
感染性腹泻
肠道致病菌、治病寄生虫
12~24小时
3小时~2天
患者
消化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夏秋季节

治疗期
39
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
肠道病毒、其中以EV71及CVA16型较为常见
6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
脊灰病毒
5~14天
3~35天
病人、隐性感染者
消化道传播
夏秋季

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从发病日起隔离不少于40天
表1
疾病分类编号
病种
疾病名称
感染病原
潜伏期
传染源
传播途径
易感人群
高发季节
疫苗预防
病人隔离期
一般
最短——最长
7


甲型H1N1流感
甲型H1N1流感
甲型H1N1流感病毒
2~4天
肺鼠疫
鼠疫杆菌
1~3天
数小时~3天
胸鼠、褐家鼠和黑家鼠
人—人
多在10月以后流行
就地单独隔离至症状痊愈后并经痰检菌6次(每次间隔3天)阴性后解除隔离。
2
霍乱
霍乱
霍乱弧菌
1~3天
数小时~6天
患者和带菌者
消化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夏季

就地单独隔离至症状消失后,经过粪检3次(每次间隔1天)阴性或在症状消失后14天解除隔离。
3~5天
2~10天
患者和
无症状感染者
肠道、呼吸道、接触
普易,5岁以下儿童居多
6、7月份

隔离时间不少于10天,直到退热、口足的溃疡及水泡结痂
自然疫源及虫媒传染病
肠道传染病
呼吸道传染病
血源及性传播传染病
3
乙类
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
SARS
SARS
冠状病毒
3~5天
数小时~16天
患者
呼吸道
人群普遍易感
冬春季

要达到(1)体温正常7天以上(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3)X线胸片明显吸收 才能考虑出院
4
艾滋病
艾滋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10年
数月~19年
艾滋病患者和无症状携带者
血液、性传播、母婴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染
副伤寒
副伤寒杆菌
6~8天
2~15天

同伤寒
表2
疾病分类编号
病种
疾病名称
感染病原
潜伏期
传染源
传播途径
易感人群
高发季节
疫苗预防
病人隔离期
一般
最短——最长
1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脑膜炎
奈瑟氏菌
2~3天
数小时~7天
带菌者和病人
呼吸道
6个月至2岁
发病率坐高
3~4月份

临床症状消失后3天解除隔离或从发病之日起隔离不少于7天
1~3天
数小时~7天
患者和带菌者
消化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夏秋季

隔离志症状消失后观察7天,或在大便正常后连续培养2~3次(隔日1次)阴性时解除隔离,出院后医学观察半年。
阿米巴痢疾
阿米巴滋养体
14天
2天~数月
慢性患者、恢复期患者及包囊携带者

症状消失,大便连续3次检查(每天1次)阴性时解除隔离。
16
肺结核
24
淋病
淋病
淋球菌
3~5天
1~10天
患者
接触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不明显

可以不隔离
25
梅毒
梅毒
梅毒螺旋体
后天梅毒3~4周
几天~长期
患者
接触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不明显

可以不隔离
26
钩端螺旋体病
钩端螺旋体病
钩体
14天
2~20天
鼠类和猪
鼠一人
人群普遍易感
夏秋季、洪水季节

可以不隔离
27
血吸虫病
血吸虫病
血吸虫
3周~2个月
14~21天
患者
空气飞沫传播、日常接触传播、母婴传播
普易,儿童、青少年易感,娠早期的妇女
全年可见

隔离至出疹后5天
32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肠道病毒70型
2~3天
14小时~6天
患者
接触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夏秋季

对患者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传播。在本病流行期间,对于车站、码头,应加强检疫工作,严禁病人外流
1~7天
患者和
无症状感染者
呼吸道
普易,以青壮年为主
冬春季

轻症病例可安排居家隔离观察7提案或症状消失
8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流感病毒
2~4天
1~7天
鸡、鸭、鹅、野禽等禽类
呼吸道传播接触感染禽分泌物和排泄物
一般认为人类对禽流感病毒并不易感
冬春季

1、13岁(含13岁)以上人员,原则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a体温正常 b临床症状消失 c胸部X线影像检查显示病灶明显吸收。
全年可见

彻底灭鼠,热退后12天可解除隔离
35
黑热病
黑热病
利什曼原虫
3~5个月
1个月~2年
患者与病犬
中华白蛉、粘膜、胎盘或输血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全年可见

不需隔离住室内应防蚊
36
包虫病
包虫病
包虫
5~20年
几个月~30年
狗是终宿主和主要传染源
人与狗密切接触
与狗等动物接触者
全年可见

患本病死亡的羊、牛等尸体应深埋或焚毁,以防止狗吞食。对患有绦虫的狗,应予治疗或杀灭
急、慢性患者的病毒携带者
血液、母婴、
体液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温带地区多为秋末冬初。热带地区在预计

隔离自发病起不少于30~40天,临床痊愈及肝功能恢复后继续观察半年至2年。
丙肝
丙型肝炎病毒(HBV)
7~8周
2周~2个月
急、慢性患者和无症状病毒携带者
血液、母婴、
体液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无明显季节性

治疗时应相对隔离
1~2个月
患者(粪便中含有活卵)
接触传播
流行区以学龄前儿童及青少年感染率最高
地方性疫水接触季节

可以不隔离
28
疟疾
间日疟
疟原虫
12~14天
6天~10个月
病人和带虫者
按蚊一人
人群普遍易感
北方疟疾有明显季节性,而南方疟疾常终年流行

住室内应防蚊
恶性疟
10~12天
9~16天
三日疟
20~30天
10~45天
29
肺结核
结核杆菌
2周~2年
2周~长期
排菌的肺结核病人
呼吸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冬春季

隔离至痰涂片检查至少连续2次阴性为止
17
伤寒和
副伤寒
伤寒
伤寒杆菌
12~18天
5~39天
患者及菌者
消化道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
全年可见
夏秋季最多

症状消失5天后联系2次(间隔3~5天)粪、尿培养阴性或症状消失14天解除隔离,出院后医学观察1年。


流行性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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