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
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施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早在唐代就已经出现了陪审员制度。
在明清时期,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的变迁,陪审员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曾经中断或者被废除。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员制度才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种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民法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监督员则是由人民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检察和监督。
这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陪审员可以代表社会各界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陪审员可以提供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客观公正。
此外,陪审员还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各界公民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陪审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陪审员可能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结果不够客观和公正。
此外,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首先,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对陪审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加强对外界干扰和影响的防范,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相信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建立起一种新的司法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两者具有相似的本质,都是以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并论述三个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的案例。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3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全国共选任了30万名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法院和检察院也相应增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是政治性、群众性和法制性,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效果。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不够明确,有些司法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权力认识不够,常常忽视他们的监督作用。
其次,一些人民监督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也不够完善,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监督的实质也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最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保障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和法律监管。
未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应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完善制度机制。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规范的选任程序和专业化的选拔标准,确保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权力合法有效。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规范,加强对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增强其监督作用和权威性。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典型案例1. 杨锐案杨锐案是一起重大贪污案件,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一名农民在拾荒时意外发现了一份关于杨锐贪污的情况报告,随后成功将情况报告给了最高检。
此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也印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管作用。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普通群众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有效增强了司法透明度。
2. 河南洛阳“裸官”案河南洛阳“裸官”案是一起涉及较大影响的贪腐案件。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管部门成功查出了涉案人员通过其父亲名下进行的贪污行为。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改革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作为法庭中的普通公民,人民陪审员不仅发挥了监督司法的作用,也在司法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就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一、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个重要的变革。
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不仅有益于增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也是对“人民法庭”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无论是从制度安排、管理规定还是法律保障上都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制度安排上,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人民法院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比如,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国家实行了规范化、公开、透明的选任制度,使得人民陪审员不因其个人身份被限制选任。
在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保险、福利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给人民陪审员更好的待遇。
在管理上,各级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陪审员管理规定》等文件,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而且,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发放警官证、实行证件打印等措施,促进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化。
再者,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保障方面也得到了大力支持。
2018年我国颁布了《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使其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并且,人民法院也在努力加强不满意处理机制,让人民陪审员的不满意得到及时正当的解决。
以上制度、管理、法律保障等方面,都表明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的领先水平。
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发挥其所作为的“司法众裁员”的角色,为推动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了民意监督作用“三人成虎”,此言己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确实是“众人的眼光更明确”。
从拆迁安置到特大案件的处,大部分的人民普遍对司法有话要说,对于维护公平的司法有种种的期望。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现为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更加完整的制度保障。
本文将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异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样,都是为了增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而创设的一种客观监督机制。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法院审判程序中设立的一种代表群众意愿、参与司法决策的人民监督制度。
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旨在增强司法公正和监督司法活动。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用往往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人民监督员可以作为法院程序的重要监督者,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
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在具体的案件调查、取证、庭审等程序中参与,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案例1、2018年6月,江苏省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永凡区法院积极响应,通过选人、培训等方式,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在案件审判、庭后调解、执行活动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2、 2019年,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印发通知,正式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被授权在各自辖区内选聘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对于核准填报的并严格审查后的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人民监督员参与程序实施,做到案件横向监督制度覆盖率100%。
3、 2020年,广西南宁市人民法院推行“阳光司法”工程,在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四者中间相互协作。
人民监督员在各自执法领域内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作出符合实际情况和司法标准的决策,整个司法过程得到了更加广泛的掌握和帮助,确凿罪犯公平受审,司法公正得到了提高。
四、结语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益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标之一是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中国的法官工作量较大,案件数量众多,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减轻法官的压力,减少法官对案件的依赖,使法官更专注于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审判效能。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模式主要包括评选、培训、参与三个环节。
评选环节通过群众广泛参与,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陪审员的评选。
培训环节通过组织培训课程,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参与环节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中与法官一同参与审理、发表意见、作出裁决。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民众,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能够从群众的角度审视案件,提出多元化的意见,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促进了司法的透明和监督。
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产生的疑问或质疑,可以直接提出并与法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确保了审判的透明和公开,同时也加强了群众对司法的监督。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取和评选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也需要加强,提高其审判能力和责任担当。
此外,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的角色和权责分工也需要明确,避免二者在案件处理中的冲突和矛盾。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是一种司法的创新尝试,旨在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信度。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官工作负担减轻、司法透明和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然而,其实施还需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和程序完善,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素质水平,明确其与专业法官的角色分工,以推动该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制度(一)
浅谈人民陪审制度(一)在法官之外的普通百姓中,选拔一些人为临时“法官”,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就是陪审制。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律现定的人民群众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内容之一,是人民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
笔者现就目前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问题谈些浅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种种误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陪审制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等活动。
从实践看,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审结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特别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说服教育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法院的裁判。
我国陪审制通常表现形式是由两个外行人与一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外行人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的适用。
陪审员不仅参与从开庭到判决的全过程,而且对法院审判工作负有直接的监督责任。
包括监督合议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体裁判是否公正,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文书是否规范,合议庭成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不仅如此,法律还赋予陪审员在法院执行审判职务期间享有阅卷、调查、审理评议及裁决等与审判员平等的权利。
陪审制在我国显示强大的生命力。
它至少有以下长处: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自信和麻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了解普遍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带来新的视角。
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示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
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
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作用。
自2005年试点运行以来,该制度逐渐扩大推广,并在许多重大刑事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运行机制、优势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民陪审员制度源于我国古代的“围棋审案制度”,早在明代就有类似于陪审员的参审制度。
然而,真正引入陪审员制度并将其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该法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选拔、组成和权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了随机抽取和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从本地区的居民中按照一定程序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候选人。
然后,经过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最终确定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
在陪审员的选取过程中,注重体现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多元化要求,以确保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参与刑事审判的决策过程。
他们有权发表意见、提出疑问、要求补充调查等,与法官进行平等对话,并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投票表决。
只有经过全体陪审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作出判决结果。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不仅丰富了审判程序,更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保障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在于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首先,陪审员代表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和意见,可以理解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并在审判过程中发言,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陪审员制度的参与增加了资深法官的独立审判思考,减少了主观意识的干扰,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再次,陪审员制度促进了司法的阳光公开,加强了司法透明度,增强了法治的公信力。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难以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其次,陪审员可能受到舆论、情感等非法律因素影响,导致主观判断和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13 ·时事文化参考【摘 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讨论很多,但是关于该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具体运作以及存在的问题没有十分详细的分析,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管理办法等实际现状入手,提出对目前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从而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制度的路径,如果今后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责任追究,那这个责任机制的建设对于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陪审 陪审员 监督浅谈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王 丽1 边 铮2“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不着法袍,代表的却是千千万万的民众,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社会,容易联系群众。
我们在,监督就在。
有这个身份,就要对得起良心!”以上是摘自去年新闻媒体采访某位人民陪审员时而讲的一段话。
诚然,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20.95万人,增加12.5万人,增幅为146.5%,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不足问题,同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8.2%,种种数据都表明,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也得到了有效发挥。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陪审员这个独特的角色也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编外法官”,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上与法官行使同等表决权,权利较为重要,而陪审员参与陪审,除了让普通民众参与其中外还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监督法官,因此,就像上面那位陪审员所说的“我们在,监督就在”。
但反过来思考,既然权利对等,在审判实践中,陪审员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权,那又有谁来监督陪审员呢?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可能影响陪审员公正的因素有哪些。
从主观上分析,陪审员不是专业人员,自身素质高低不一。
去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这样做的结果当然可保障陪审员选拔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同时也增加了挑选到不负责任的人的风险。
另外,陪审员作为一名普通人,难以摆脱人情世故的影响,易受各种诱惑,如涉及某些案件时,各方利害难协调。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当然也相应地与法官履行同等义务。
但是,某新闻媒体在采访中发现,在很多基层法院有超过1/3的陪审员任期早已超过五年,那么,这样一个有着5年甚至5年以上任期,与法官负有相应同等权利,且长时间在一个法院担任陪审员的公民,谁来监督他们?谁能保证他们平时不接到“你和法院熟,找找人、说说情”的电话或拜访?谁能确保他们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法院由于自身严格的管理体系,当事人很难找到当事法官“说人情”,但找到陪审员相对容易很多,不管是从自身素质而言还是社会原因,陪审员这个群体更易遭受权力的腐蚀,而缺乏约束的权力,则必将走向腐败。
其实,从一开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就没有过多地考虑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法律关于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形同虚设,有的甚至让人民陪审员常驻法院,成了和法官“同一个战壕的战友”。
这样做,“立场不独立”,“专业法官化”,代表不了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认知和情感,到头来靠人民陪审员来实现司法民主、完成司法监督的任务落了空,也完全背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本意。
从客观上分析,目前对陪审员的考核办法理实不统一,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力度较为弱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如前文所述,对陪审员在制度上是有了一定的考核要求,但在审判实践中,除了个别地方外,大多数法院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陪审员考核机制,案子结束就结束了,和陪审员再无关系,但是年终的时候,法院同样会对陪审员进行表彰,这种表彰的标准一般是考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以及平时参加培训的表现等,很少会涉及到具体的履职情况、发表意见等等,因此导致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形同虚设。
而在实践中关于对陪审员的监督,则更是无从谈起。
例如,作为任命机关的人大往往只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重视,却忽视后期对其的考核和监督;社会公众对于审判工作的监督,往往只看法官不看陪审员;在责任追究方面,普遍认为“陪审只是陪跑”、“陪审员起不到作用”,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也指明对象仅限是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把陪审员排除在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外;再加上目前基层法院仍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资源相对匮乏,工作任务繁重,以致多数基层法院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审判监督,以致弱化基层法院的监督职能。
即使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审员本身是有单位有岗位甚至是有职位的人,出现上述问题,法院通常是批评教育,最多《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6.11也只能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无法像针对法官那样直接给予实质性的约束和惩戒。
而这些根本不具有约束的力量,即使将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免掉,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收入以及评价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强调保障陪审员的参审权,却忽视了对陪审权力的制衡,这是实践中的共同问题,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方面的制度内容几近空白,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规章制度,但无一例外都是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为主体内容,如果一味强调保障陪审员行使职权的一面,忽视对权力的制衡考虑,其后果令人担忧。
对此,笔者建议如下:一、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职能人民陪审员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常委会就应当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列入评议范围,由人大机构负责管理,并建议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
同时根据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定期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淘汰不履职和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调整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加强法院监督,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时,和法官同样拥有审判权,这本身就是极容易忽视的廉洁风险点。
因此,要把廉政风险点延伸到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紧紧围绕陪审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洁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制度,提高其陪审工作的规范化、廉洁化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基层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审判工作监督;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记录其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并报人大备案。
如果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渎职行为,那么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
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具体案件要实行全程监督,发现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合议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配合监督机制由于目前一般参与案件审判的陪审员都有相应的工作单位,那么在此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用人单位纳入监督的辅助单位,通过法院与用人单位的接触,既能保证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的过程中有充足的时间还能使法院对陪审员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便于在今后的陪审工作中了解陪审员的真实表现。
四、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任何信息都不可能像以前一样被蓄意隐瞒,尤其是老百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双方都迫切需要一个平台来加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因此法院应该与新闻媒体之间建立相应的舆论监督相应机制,尤其是对陪审员参与的案件,通过媒体采访,可以在案件审判完毕之后通过陪审员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沟通让大家真正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其中法律之间的博弈过程,这样对法院、对司法、对普通百姓都是十分有益处的。
而通过陪审员与媒体的沟通,也对陪审员进行了相应的舆论监督,并且也加大了民情监督。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对陪审案件网络视频直播、公开庭审等方式,邀请部分公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或评议等途径,广泛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上述几种方式只是对陪审员监督机制的具体构想设定,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了陪审员的任何问题,那么最终也需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责任追究,而这个责任机制的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纪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由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概而简之,陪审员工作是与法院审判工作息息相关,但陪审员与政权组织却没有制度上的关联,这样的后果造成有利的一面是陪审员独立,不利的一面是对陪审员腐败的控制也失去了。
由于陪审员未被纳入法院的组织、人事系统,无法对陪审员从根本上进行组织、控制以防止腐败,因此,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防腐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文章开头那位陪审员的话可以再补充上一句“……我们在,监督就在。
监督在,我们才在。
”(作者单位:1.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2.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作者简介:王丽(1979-),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在职法学硕士,副教授,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专职教师;边铮(1978-),男,研究方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 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