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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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以法律
为目标,以法律为手段,以法律为规范,以法律为信仰,以法律为生活方
式的思维方式。

它是一种理性、规范、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的思维方式,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之一。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包括:1.尊重
法律: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尊重法律,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保障,
是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的基石。

2.遵守法律:法治思维要求人们遵守
法律,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秩序。

3.
依法行事: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依法行事,不得随意妄为,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公正、平等: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
处理事务时要公正、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5.
自由、民主:法治思维要求人们享有自由、民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
扰和限制,有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6.理性、规范:法治思维
要求人们在思考和行动中要理性、规范,不得盲从、冲动、随意,要遵循
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7.诚信、守信:法治思维要求人们诚信、守信,不得欺骗、虚假、违约,要遵守合同、信用、承诺等规定。

总之,法治思
维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理性思维方式,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之一,它
要求人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理性、规范、诚信、守信,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
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
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
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
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
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制约分为
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
平正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
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
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
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4)人权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
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
基础。

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5)正当程序。

做一件事情,往往需
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


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

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

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法治教育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准绳,具备自觉遵守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治教育对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

一、法治教育促进学生形成法治思维的意义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形成法治思维。

首先,法治思维有助于学生正确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避免盲目行动。

其次,法治思维能够使学生具备理性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通过法律的规范来解决问题,避免个人主观意识的片面行为。

最后,法治思维能够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责任心,促使他们对社会负有责任,并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治教育对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首先,通过法治教育,学生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树立正确的法律认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法治教育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使他们在行动中自觉遵循法律,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法治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带来的安全感。

三、法治教育的教学策略与方法为了有效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教学策略和方法。

首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其次,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通过角色扮演和辩论,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此外,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和法官来学校进行法律讲座,为学生提供专业知识和实践指导。

还可以通过法治教育课程的设置,将法律知识融入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使其形成良好的法治习惯。

四、加强法治教育要注重社会与学校的合作法治教育的实施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合作。

学校可以建立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制定相关法治教育计划,完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

家庭应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法治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法治教育,引导孩子遵守法律。

法治思维是一种什么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什么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什么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大学生应当在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文化修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修养,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

如何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如何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如何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能力,强调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至上:法治思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2. 公正公平:法治思维强调公正公平,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平的,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3. 程序正义:法治思维强调程序正义,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但是在实现公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保证公正的程序,以便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4. 诚实守信:法治思维强调诚实守信,认为法律应该是诚实的,守信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保障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欺骗和欺诈行为。

5. 源头治理:法治思维强调源头治理,认为法律应该是预防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以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与中国主流价值观中的一些概念相似,例如诚信、公正、法治等。

这些概念都是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法治思维的推广和实践,有助于加强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提高社会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

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循逻辑性、规范性、系统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等几个基本要素,通过法律的条文、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观念来解决问题。

只有具备了法律思维,才能够做到谨慎、客观、公正、理性地处理问题。

其次,法治思维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准则。

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标准,即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思考和行动。

例如,在经济活动中,人们要遵循市场经济法规和贸易规则进行交易,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遵守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以此来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秩序。

第三,法治思维的结果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应该考虑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以确保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标准,不违法法规。

同时,还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精神,避免“走法律空子”和“一技之长”,真正做到合法合规。

最后,法治思维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法治思维不只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行为方式。

法治思维要求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尽可能地合法合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问题,以免陷入无限的纷争和互相指责状态。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也有助于自身维权。

综上所述,法治思维具有法律思维、符合法律的行为准则、合法合规的行为和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多方面内涵,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只有大力宣传和推广法治思维,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缔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生态。

法治思维主要包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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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是指在解决问题和处理事务时,遵循法律法规、注重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和理念。

它是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包括:1. 依法办事:法治思维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个体,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不得违法操守。

2. 尊重权威:法治思维强调尊重法律、法规和法律机构的权威。

法律是公正的尺度,法律机构是解决纠纷和实施公平正义的重要平台。

发展法治思维需要我们加强对法律权威的认同。

3. 注重程序:法治思维注重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在处理问题时,应该通过程序的透明、公正,确保决策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尊重权利:法治思维强调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社会下,人们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 保障公正:法治思维倡导公正和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平等接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应有任何特权或歧视。

6. 提倡规则:法治思维强调守规则、遵守法律。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行事,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规范的运作。

7. 知法守法:法治思维注重知法守法。

只有深入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参与社会文明建设。

8. 诚信尊重:法治思维强调诚信和尊重。

在法治社会中,个体之间应保持诚信守信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9. 法治教育: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教育来普及和推广。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维。

10. 维权意识:法治思维需要培养和强化维权意识。

在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中,个体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法治方式解决争议和矛盾。

总之,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作为基础、以法律为指引的思维方式,是现代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培养和推广法治思维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抓起,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二、 法律 思维 与 法治 思维 的主体 和 内在 要 求不 同
法 律 思 维 的 主 体 是 人 , 法 律 思 维 是 个 人 头 脑 的一 种 思 维 过 程 和 思 维 方 式 , 这 种
维要求严 格 依 照和 执行 法 律 , 这 是 一 种 运 用 法 律 条 文 所 体 现 的 规 则 对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以 看 出 法 治 与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民 主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 “法 治 既 是 国 家 治 理 的 理 想 目 标 , 也
是 国 家 治 理 的 现 实 模 式 ”, 因此 法 治 思 维


法律 思维 和 法治思 维 的概念
法 律 思 维 是 运 , E N法 律 的 思 维 过 程 , 即
2 0 1 4年 2月 第3 l卷 第 1 期
枣 庄 学 院学 报
J O UR NA L O F Z A0 Z HUA NG UN I VE RS I T Y
F e b . 2 01 4
Vo 1 . 3 l N0. 1
法律 思维 与 法治 思 维 的 区别 与 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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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辰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为根 本 不 违 法 , 因为 那 3 0 0 0元 钱 本 身 就 属 于 甲所 有 , 村 民 B认 为 甲 有 罪 , 甲是 一 个 小 偷 , 他 把 钱 已 经 借 给 了 别 人 因 此 他 的 行 为 违 法 。从 这 个 例 子 可 以 看 出 , 针 X - , j - 同 一 事 实行 为 , 不 I N的 人 根 据 自 己 的 法 律 思 维 往 -
进 行 判 定 的 思 维 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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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联系与区别一、何谓思维?人类将自己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称之为:思维。

思维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

而狭义的通常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

《辞海》对思维的定义也有三:(1)思考;(2)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3)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

对思维进行类型化的考量,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思维的发展趋向,思维可以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按照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按照思维的对象和方式可以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

思维是主体对信息进行的能动操作,如采集、传递、存储、提取、删除、对比、筛选、判别、排列、分类、变相、转形、整合、表达等。

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思维主体主要指人,思维客体指主体思维的对象,包括人自己。

自然界的动物如狗、猫等,也具备思维能力,但还不够高级;人工智能产品如机器人、电脑等,无论多么完善,都是人脑的产物,同样不具备思维能力。

它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概括性。

概括性是说它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内在解释。

第二、间接性。

间接性是说它能够间接的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或状态。

第三、思维是对经验的改组。

说明它是在新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得出的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总结。

二、什么是法律思维?对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分歧。

有点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

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

法律思维首先是人的一种思维,这种思维依托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或者依托法学方法进行思维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样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范式。

所以,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既可以是一种思维方法,也可以是一种思维过程,而且不仅仅限于法律职业者这一主体范围。

所以可以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主体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价值、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

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第一,不优先考虑特殊性,就会使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寻常的“恶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第二,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第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

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一、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

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

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

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

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做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

例如,在拟制送达(公示送达)的场合,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收到”,并不构成一个足以推翻法律视为“已经收到”的理由。

因此,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合法证据所证明为前提条件。

第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

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

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依据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

人治理论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

历史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

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

第五,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

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第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换言之,它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来自于纯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虑。

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相信,结论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本案事实认”游戏规则“内在的逻辑中所引出的结果。

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本质特征的。

法治社会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它依赖于某些共同观念的维系和滋养。

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公民自治,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正是维系和滋养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共同观念,它们构成了法治社会得以生存的必要思想条件。

三、什么是法治思维?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础上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可以看出,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

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

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治思维主要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

一般而言,普遍存在的人是所有认知活动的主体,当然也是思维活动的主体。

但是,由于生活环境、成长背景、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的差异,不同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的思维方式也存在多样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

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也可能有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判断、想法和主张,但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

当然,此类法治意识也可能通过沟通、交流和建议等方式传达、输送和注入给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进而演变成法治思维,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决策、行为和方式去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的法治思维主体也会存在差异性。

在英美法系,由于司法能动主义盛行,法官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导者,自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最主要的主体。

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对于行政力量更加保守落后,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重大棘手问题,往往是行政机关率先作出反应,充当重大社会矛盾的“灭火者”,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成为法治思维的最主要主体。

即便是同一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治思维的主要主体也会有所不同。

在美国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危机期间,罗斯福新政导致整个国家快速进入行政国家的历史阶段,政府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主体,自然也是该特定时期法治思维的主要运用者。

而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由于经济的“滞胀”展示出“政府失灵”,美国又很快进入了司法国家的历史阶段。

理所当然,法官又成为了法治思维的主要运用者。

第二,法治思维的标准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断标准。

因为,法治思维实际上是将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运用于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和行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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