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制度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商业用途房产的贷款。
商住两用房贷款视同商业用房贷款办理。
二、商业用房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规定1.借款人利用我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可购买商铺、写字楼和商住两用房。
2.贷款所购商业用房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3.商铺(1)应选择商业氛围浓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
(2)在具体位置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
4 写字楼(1)在地段选择上,以主城区、主干道、CBD区域为主。
(2)写字楼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一手商业用房1.开发商及楼盘必须符合一手楼住房贷款对开发商及楼盘的基本规定。
各分行可以办理一手楼商业用房贷款的楼盘原则上应位于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含辖内郊县)。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开发商对项目运作具有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销售对象及房产今后的用途有明确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规划和定位。
3.所购一手商业用房项目预定及销售情况良好。
4.所购一手商业用房应不存在妨碍办理产权证明的因素,可上市流通并且无限制条件。
5.贷款购买一手商业用房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二手商业用房1.所购二手商业用房的产权应明晰,并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
2.所购二手商业用房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龄加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年。
3.所购房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
周边商业环境较成熟,使用功能上不应存在明显缺陷。
4.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购买了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能使用、转让、出租该房产的时间超过6个月,下同)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三、项目的申请、调查和报批(一)一手商业用房必须按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楼盘按揭额度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住房商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1——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2——(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40%;(三)购买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5%。
(四)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为广大居民提供的一种专门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产品。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保障客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和管理。
三、贷款申请与批复1.客户申请:客户向商业银行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资料。
2.申请初审: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
3.风险评估: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债务负担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批复决议:商业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监管要求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四、贷款发放与抵押登记1.合同签订: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抵押登记: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客户共同到相关部门进行住房抵押登记。
3.贷款发放:商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直接支付给住房的卖方。
五、贷款管理与还款1.贷款管理: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贷款管理,包括贷款账户管理、信息更新等。
2.还款方式:客户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并按合同约定准时还款。
3.提前还款:客户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和手续费。
4.逾期还款:客户若逾期还款,商业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收和处罚,包括利息罚息、逾期利率等。
六、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1.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还款监测、贷款档案管理等。
2.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定期对贷款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3.风险防控: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预警、风险排查等,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七、信息保密与合规管理1.信息保密: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商业用途房产的贷款。
商住两用房贷款视同商业用房贷款办理。
二、商业用房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规定1.借款人利用我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可购买商铺、写字楼和商住两用房。
2.贷款所购商业用房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3.商铺(1)应选择商业氛围浓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
(2)在具体位置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
4 写字楼(1)在地段选择上,以主城区、主干道、CBD区域为主。
(2)写字楼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一手商业用房1.开发商及楼盘必须符合一手楼住房贷款对开发商及楼盘的基本规定。
各分行可以办理一手楼商业用房贷款的楼盘原则上应位于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含辖内郊县)。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开发商对项目运作具有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销售对象及房产今后的用途有明确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规划和定位。
3.所购一手商业用房项目预定及销售情况良好。
4.所购一手商业用房应不存在妨碍办理产权证明的因素,可上市流通并且无限制条件。
5.贷款购买一手商业用房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二手商业用房1.所购二手商业用房的产权应明晰,并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
2.所购二手商业用房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龄加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年。
3.所购房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
周边商业环境较成熟,使用功能上不应存在明显缺陷。
4.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购买了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能使用、转让、出租该房产的时间超过6个月,下同)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三、项目的申请、调查和报批(一)一手商业用房必须按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楼盘按揭额度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一、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操作流程,保障客户权益,提高贷款管理效率,降低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部门。
三、操作程序1. 申请阶段- 客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完成信用评估和贷款额度测算。
- 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信用评估结果与客户进行面谈,了解贷款需求和客户还款能力。
-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若符合贷款条件,办理抵押物评估。
2. 审批阶段- 银行根据客户资料和抵押物评估结果,进行内部信用审批。
- 审批通过后,银行向客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告知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详情。
3. 放款阶段-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手续,包括抵押物担保合同和还款担保方式等。
- 银行办理贷款放款手续,并向客户发放贷款款项。
4. 贷后管理- 银行定期跟踪客户还款情况,确保按时还款。
- 如客户出现逾期情况,银行及时与客户沟通,采取相应措施催收。
-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办理提前还款等其他变更手续。
四、风险控制1. 银行在贷款审查阶段,要进行严格的抵押物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金额。
2. 银行要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还款担保方式,降低违约风险。
3. 银行要及时掌握客户还款情况,对逾期客户采取催收措施,防止坏账产生。
五、其他事项1.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运作。
2.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进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 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理解和操作技能。
六、附则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或修订,将另行公告。
该操作规范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规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对任何操作所产生结果负责。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个人提供住房按揭贷款,获取利息和相关服务费的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应遵循依法、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合理使用,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细的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明确贷款条件、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年满18周岁;(三)提供满足商业银行要求的贷款抵押物。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二)收入证明文件;(三)住房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四)个人信用报告。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接收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收入状况进行评估,并合理判断贷款风险。
第十条批准贷款申请的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贷款合同,并告知相关还款方式、利率及其他重要条款。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间进行还款。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还款账单,提醒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贷款人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时收取贷款利息,并及时更新利率调整方式。
第四章贷款逾期与风险处置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的,商业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向申请人发送逾期通知;(二)加收逾期利息;(三)暂停贷款账户的功能;(四)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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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制度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I目录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贷款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贷款授信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贷款审查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贷款签约与发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I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用房,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向自然人出售的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发放的对象是具备良好信用记录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个人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本人及配偶信用记录等级(如符合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
(三)从事合法职业,收入来源稳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自雇人士应连续正常经营一年(含)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本次贷款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0%(含)以下,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含)以下。
(五)本次贷款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含)以上。
前款第(四)项内,本次贷款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税后收入,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它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本次贷款月均还款额按照申请金额、期限、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它债务月均还款额按照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其它债务应一并计入,收入经调查核实方可计入。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记录等级,是指按照我行个人征信应用管理制度规定,对个人信用报告划分的风险等级。
第六条共同借款。
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能够共同申请一笔贷款,但同一笔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两名。
其中一人作为2主借款人,另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之后承担同等还款义务。
除非另有规定,本办法对于借款人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禁入类客户与业务。
(一)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贷款:本人或配偶当前拖欠我行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
(二)严禁受理个人向其父母、配偶、子女和控股企业购买房屋等涉嫌套取银行资金的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同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确定:(一)单户限额,即单个借款人在贷款行办理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余额,应在上级行对贷款行授权的额度范围内。
(二)单笔限额。
单笔贷款最低金额为1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单户限额,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元。
(三)贷款成数,即贷款金额占我行认可抵押物价值(取购房总价和抵押房产评估价较低值)的比例,不超过所购房产适用的最高抵押率。
抵押房产为商用房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50%;抵押房产为商住两用房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55%。
3(四)借款人自筹购房款(以下简称”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购房总价。
购房总价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贷款期限不超过。
(二)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共同借款的,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以年龄较大的申请人为准,但如果年龄较小的申请人属于优质单位职工,能够其年龄为准。
(三)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贷款期限+3年。
本办法所称的房龄是指房屋建成年份距贷款申请年份的年数。
第十条贷款执行利率。
(一)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执行利率。
购买首套商业用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 1.1倍;每增加一套商业用房,贷款利率下限按照基准利率的0.1倍递增。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在整个贷款期间利率保持固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利率调整方式为:每年1月1日,根据当日基准利率和原有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执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罚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4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第十二条贷款能够采取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金和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五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一)阶段性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仅适用于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贷款。
只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1/3。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到期之前,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能够向贷款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者全部贷款:(一)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由贷款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6个月。
提前还款时,已足额还款期数少于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的,借款人应按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1%向我行缴纳违约金;已足额还款期数不少于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的,免于缴纳违约金。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最低提前还本金额为1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元。
(三)对于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贷款,只能提前归还5全部贷款,不能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第十四条贷款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费用,由借款人经过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授权我行扣收。
第四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第十五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发放,分为下列三种模式:(一)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房产已完成过户,我行取得房屋她项权证等抵押登记证明之后,发放贷款。
(二)其它方式:抵押物房屋工程已竣工验收,落实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及其它担保条件。
采取第二种放款模式的,抵押物所在楼盘应经过有权审批机构准入。
具体准入流程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以下合称<一手房贷款业务制度>)。
合作开发商及合作项目除满足<一手房贷款业务制度>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开发商(或其实际控制人,下同)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2.开发商具有商业用房开发经验;3.合作项目所在城市在总行最新发布的城建行业重点城市名单之内;4.合作项目位于市中心已成熟商圈范围内。
6对于当地不具备抵押预告登记条件,开发商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可购房合同备案后放款。
第十六条贷款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则上不得以其它财产作为抵(质)押物。
但在放款之后房产发生拆迁、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能够变更贷款担保,即:使用其它财产作为抵(质)押物,或由其它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房产应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所(共)有人均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共同购房人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共同购房人不得为”低保户”。
(二)房产在当地具备较强变现能力,且未被列入拆迁规划范围内。
严禁接受转让市场狭小、难以变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平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产权商铺和不能上市流通的自建房。
(三)郑州地区房龄不得超过,其它地区房龄不超过。
房龄接近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房龄(以5年内为参考值)的,调查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重大缺陷。
(四)所有权明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抵押登记条件。
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商业用房,应符合7当地县级(含)以上房管部门规定的公开上市条件。
(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除总行授权之外,我行应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而且同一套房屋不得同时在我行办理多笔贷款。
土地使用权应与房屋共同抵押给我行。
第十七条贷款抵押房产价值应由借款人委托我行准入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统称”估价机构”)评估,不得由我行人员评估。
对于新建商业用房,贷款调查人员能够要求借款人委托两家及以上估价机构单独评估,并以最低估价结果作为合理的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