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操作细则2019年版13页
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含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办公用房(写字楼)、酒店和附属车位(库)。
第三条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购买符合我行要求的商业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取现金。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一手房开发商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经验丰富、市场品牌较好、资金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
除直客式贷款外,在办理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前,有权审批机构须对新建房产项目进行准入审批,核定房产按揭贷款业务总额度。
第五条按揭房产准入条件(一)以本笔贷款所购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贷款经办行位于同一城市。
2.具有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
3.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类型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
4.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需降低抵押率。
5.不得采取售后返利、包租等方式销售。
6.须具有独立产权,售价合理且经营前景良好。
7.一手房项目按揭的,项目立项时应具备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准入审批时应具备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笔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受理时应具备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8.二手房贷款的,售房人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具有合法出卖权利;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须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商用房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2019年上海房贷实施细则

2019年上海房贷实施细则关于《2019年上海房贷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3月22日下午,上海相关监管部门召集各家银行开会,对最新房地产政策(银行信贷相关部分)进行调研和部署。
不过,最终的政策将以25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20xx年上海房贷的最新政策。
20xx年上海房贷最新政策第一,房贷利率折扣统一上调为最低9折。
而此前上海市场上,首套房已经普遍出现8.5折,以及个别低至8.2折、8.3折。
二套房利率上浮基准10%也有银行在具体执行中突破。
第二,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也就是说,不管首套房的贷款是否付清,只要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再买一套都算作第二套。
而此前,上海地区执行“只认贷”政策。
第三,二套房政策中,严格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房。
普通二套房的贷款首付最低5成,非普通二套房最低为7成。
而此前,上海银行业并没有严格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房的差别。
上海楼市新政解读3月25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楼市最新政策,其中重点就是提高非上海户籍买房门槛。
据悉,此前,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为从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后,限购缴税年限变为5年及以上。
上海楼市新政:缴税5年限购政策缴税5年限购政策,现在是全国最高门槛。
北京也是5年,但不要求已婚;上海新政除了有5年缴税要求外,还附加了已婚条件。
什么是缴税5年限购政策?拿北京来讲,缴税5年限购政策,指的是你在京首次缴纳社保或者纳税个税开始到您提交购房资质审核满5年或者以上,中间不能有间断,如果中间有间断,就以间断的时间开始计算满5年。
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有哪些?一、20xx外地人上海买房限制条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符合下面几种条件的,房产税可优惠:1、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该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的营业用房(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办公用房(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划分为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二手商业用房贷款。
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经营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商业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二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经营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商业用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纳入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管理,采用系统中根据交易性质录入相应贷款类别,并根据需要录入相应特色产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用途为:(一)购买商业用房。
(二)归还因购买商业用房产生的向自然人所借的负债(以下简称置换式贷款)。
(三)归还因购买商业用房产生的向银行所借的贷款(以下简称非交易转按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除应符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准入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三)个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借款人申请置换式贷款的,上述(一)、(二)两项条件调整为:1.所购商业用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证书取得时间不超过5年。
2.能够提供其与债权人之间不低于贷款申请金额的债务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的,贷款条件及操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条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所购商业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为产权式物业。
(二)对一手商业用房贷款(置换式贷款除外),房屋已竣工验收,并已按规定通过楼盘准入审批。
上海房贷实施细则

上海房贷实施细则房贷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进行的贷款方式。
在上海,房贷实行了一些具体细则,方便购房者更好地了解申请房贷的流程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上海房贷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1. 首付款比例在上海,购房者在申请房贷时需要支付一定的首付款,首付款的比例是按照购房面积和房价来进行计算的。
一般情况下,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的20%。
对于首套房贷,上海市政府规定首付比例最低为30%。
对于非首套房贷,首付比例最低为50%。
2. 贷款额度上海房贷的贷款额度是按照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购房面积来计算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额度为购房总额的70%。
但是,对于一些高端住房和非正常市场交易的房屋,贷款额度会有所不同。
此时,购房者需要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更具体的材料,以便银行更准确地评估购房者的还款能力。
3. 贷款期限上海房贷的贷款期限由购房者和银行协商决定。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为5-30年。
购房者需要在申请房贷时和银行协商好贷款期限,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还款计划。
4. 贷款利率上海房贷的贷款利率是由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制定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为LPR加上个人信用评级利率。
购房者需要注意,不同的银行对于购房者的信用评级标准不同,因此,购房者需要提前了解清楚不同银行的信用评级标准,以便更好地选择银行并申请贷款。
5. 还款方式上海房贷的还款方式主要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每月需要还款的本金和利息相等;而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中,每月需要还款的本金是固定的,而利息是逐渐减少的。
因此,购房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6. 房贷申请材料在申请上海房贷时,购房者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明•还款能力证明购房者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便银行更准确地评估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
7. 银行选择在申请上海房贷时,购房者需要选择合适的银行。
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评估标准都不相同,因此,购房者需要提前做好银行选择的功课,以便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银行。
上海房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住房贷款市场秩序,保障借款人、贷款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住房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住房贷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四)信用良好;(五)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收入证明;(三)住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贷款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收入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九条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
第十条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同意贷款银行审批的贷款条件,双方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应当根据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应当提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借款人因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应当提前向贷款银行说明情况,并按照约定办理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六条贷款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住房消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1.05【实施日期】199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第一条(目的)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三)上海银行;(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二)委托的事项;(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九)委托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一、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操作流程,保障客户权益,提高贷款管理效率,降低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部门。
三、操作程序1. 申请阶段- 客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完成信用评估和贷款额度测算。
- 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信用评估结果与客户进行面谈,了解贷款需求和客户还款能力。
-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若符合贷款条件,办理抵押物评估。
2. 审批阶段- 银行根据客户资料和抵押物评估结果,进行内部信用审批。
- 审批通过后,银行向客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告知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详情。
3. 放款阶段-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手续,包括抵押物担保合同和还款担保方式等。
- 银行办理贷款放款手续,并向客户发放贷款款项。
4. 贷后管理- 银行定期跟踪客户还款情况,确保按时还款。
- 如客户出现逾期情况,银行及时与客户沟通,采取相应措施催收。
-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办理提前还款等其他变更手续。
四、风险控制1. 银行在贷款审查阶段,要进行严格的抵押物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金额。
2. 银行要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还款担保方式,降低违约风险。
3. 银行要及时掌握客户还款情况,对逾期客户采取催收措施,防止坏账产生。
五、其他事项1.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运作。
2.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进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 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理解和操作技能。
六、附则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或修订,将另行公告。
该操作规范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规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对任何操作所产生结果负责。
上海个人房贷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个人房贷业务也随之迅速增长。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房贷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近日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房贷管理新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上海个人房贷管理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新规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个人房贷规模持续扩大,部分城市甚至出现了房贷市场过热的现象。
为防止房贷市场过快增长带来的金融风险,上海金融监管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个人房贷管理新规定。
新规旨在:1. 优化房贷市场结构,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2. 规范房贷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3. 加强对房贷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4. 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新规主要内容1. 贷款额度调整新规对个人房贷额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1)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总负债的50%;(2)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总负债的40%。
调整贷款额度旨在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2. 贷款利率调整新规规定,个人房贷利率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调整贷款利率旨在引导房贷市场利率合理化,降低房贷成本。
3. 贷款期限调整新规规定,个人房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调整贷款期限旨在降低借款人还款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 贷款审批流程优化新规要求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5. 加强监管新规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房贷市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房贷市场秩序。
三、新规影响1. 对购房者的影响新规的实施将使得购房者贷款难度加大,尤其是投机性购房需求受到抑制。
对于真实购房需求者,新规有利于降低贷款成本,减轻还款压力。
2. 对银行的影响新规将使得银行房贷业务规模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但有利于提高房贷业务质量,降低金融风险。
3.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新规有利于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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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操作细则(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盘活存量房产融资需求,拓展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经营范围,规范相关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开展个人额度房贷业务的通知》(上海银行个金〔2006〕77号)及相关授信政策、业务手册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是指以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可循环使用及归还的贷款业务。
个人综合房贷业务是指个人住房/个人商用房贷款(以下合称一般房贷)和额度房贷的结合,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一般房贷、且实际贷款金额小于最高可贷金额时,可就差额部分申请额度房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个人额度房贷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额度房贷业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20(含)—60(含)周岁的中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且借款人年龄加最长授信期限不得超过65年(含);(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个人信用报告近24个月内(距查询日)无连续90天(不含)以上逾期记录、无当前逾期金额。
对4年内(距查询日)存在累计8次(含)以上逾期记录或连续90天(不含)以上逾期的应审慎受理,借款人须提供明细还款记录或银行证明,并判断确认逾期非还款能力不第 1 页足、还款意愿不强等主观恶意拖欠;(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满足以下还款能力测算方法之一:1、本授信月最大还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家庭月综合负债(含本笔)最高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5%;或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扣除月综合负债后不低于6000元。
2、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不低于月综合负债,且家庭净资产可完全覆盖负债额(含本笔拟申请授信额度及其家庭所有未结清负债余额与信用卡透支额)。
注1:授信月最大还款额根据最高授信额度及最高可贷期限(综合房贷期限同一般房贷期限,纯额度房贷期限最长为10年),按约定本金还款比例及利率档次计算的月还款额。
注2:借款人家庭净资产计算公式为:家庭定期存款、国债、债券*95%+理财产品金额*保本率*90%+房产(不含本次拟抵押)市值*60%+股票、基金市值*50%+车辆价值*20%-家庭负债总额(含本次拟申请)。
注3:借款人家庭一次性还款类消费信贷可以有效金融资产(如非临时性存单、理财产品等)覆盖方式替代,一次性还款类经营贷款可以有效金融资产覆盖或用款企业收入还款方式替代,不纳入D/I测算。
(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产抵押;(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八)借款人家庭在我行总授信额度未超过单客户或单品种授权;(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2 页第六条个人额度房贷可用于借款人个人购车、装修、消费、留学、旅游、医疗、经营、置换他行贷款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其中:对置换他行贷款的,原贷款须为借款人名下个人贷款,贷款期内还款正常,无连续3期(含)以上违约记录,当前无积欠本金、利息和罚息,且提款金额不得超过他行贷款余额。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七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担保方式仅限房产抵押。
抵押物须为借款人家庭(含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商用房(含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授信额度有效期及循环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八条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行设定一般房贷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抵押房产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产所有共有人(含法定共有)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对按份共有的,授信金额须小于借款人家庭占抵押房产权利份额。
对共有人含未成年人的,应审慎受理,且贷款资金仅限用于改善未成年人生活条件的消费用途,并办妥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证手续;(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承租人经营特点和市场租赁价格水平审核租赁期限与租金是否合理,并要求承租人出具已知晓该房屋抵押事实、放弃同等价位下的优先购买权、遇抵押权人处置抵押房产时将根据抵押权人要求放弃继续承租权并自愿及时搬离房屋的书面声明,否则应要求借款人终止原租赁合同。
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的,应事先书面通知贷款经办行;(五)不得接受单独地下室(车库)、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性质房产(除具备自由上市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大型商场分割销售摊位及其他存在第 3 页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抵押;(六)抵押住房(商用房暂不受限)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不含),面积不小于60平米(不含),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优良的,可适当放宽,但应适当降低抵押率,减少授信额度。
其中:对抵押物房龄>15年≤20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授信成数原则上须降低1成;对家庭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但抵押住房面积小于60平米的,授信成数原则上须降低0.5成;对借款人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并作为抵押担保的,原则上抵押物价值不低于100万元(含)。
第九条个人综合房贷业务抵押物价值按我行现行房贷政策确认,授信期内原则上不重新评估,不调整授信额度。
纯额度房贷业务首次授信时,抵押物价值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且每年(次)延展循环借款期时须重新确定(重新评估或询价),并相应调整授信额度(详见下表)。
对一般房贷存量客户(我行或他行)申请转为额度房贷的及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不超过6个月(含)的,可在最近一次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基础上确定抵押物价值。
第十条借款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抵押房产财产保险。
第四章授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且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60%。
综合房贷下额度房贷授信额度为一般房贷实际金额与最高可第 4 页贷金额差额。
其中:对不能提供原购置价格证明资料或现评估价较原购置价格增值超过50%的商业房产抵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5%。
授信期内,提款金额不得超过提款用途证明注明金额(另有规定除外),且大于或等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剩余可贷额度,即授信额度减去已提款、且尚未归还余额。
第十二条纯额度房贷授信有效期最长10年,授信额度根据抵押物价值及借款人资信等具体情况一年一定,循环借款期1年,按年续签协议延展生效。
综合房贷下额度房贷授信有效期及循环借款期同综合房贷下一般房贷实际办理期限。
个人额度房贷业务贷款期限自实际发放之日起,至循环借款期届满日止,当年度循环借款期到期延展的,贷款期限延长至下年度循环借款期届满日,延展最长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借款人或我行拒绝延展循环借款期的,剩余贷款须于当年度循环借款期届满日前清偿,否则日终贷款转为逾期。
第十三条纯额度房贷利率在授信合同签订(续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综合房贷下额度房贷利率在授信合同签订日循环借款期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间(含签约未放款)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采用按比例按月分期还款方式,即根据借款人最近一次提款或提前还款后(不含正常还款)已使用贷款余额按一定的本金归还比例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本金于循环借款期届满一次性归还。
其中:月归还贷款本金等于已使用贷款余额乘以约定的本金归还比例;月归还利息按已使用贷款余额、贷款日利率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至扣款日(20日),系统自动采取“先扣本、再扣息”顺序,不足部分自扣款日起结转逾期,并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 5 页对借款人连续3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须将剩余额度房贷余额调整为固定额度分期还款(即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按授信合同剩余有效期确定,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借款人须于调整前足额归还积欠利息及复利;对无积欠本息、主动申请调整的,经审批同意,可将还款方式调整为固定额度分期还款(日后不得再次调整),贷款期限按授信合同剩余有效期确定,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借款人须于调整前支付上期结息日至调整日间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可选择自动提前还款功能,即每月21日至月末营业终了,系统自借款人指定提前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款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归还部分立即恢复可用额度,归还部分对应利息于下月协定还款日自动扣收。
其中:(一)还款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含),则全额扣款;(二)还款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按1000元整倍数扣款,不足1000元部分不予以扣款。
第十六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额度管理费于签订授信合同及续签协议时收取,核算科目为“511-009-001人民币对外承诺业务收入”下“PL52768人民币个人授信业务收入”。
第五章授信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七条借款人首次申请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时,应填写《个人额度房贷授信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综合房贷下相关资料不重复提供):(一)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含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二)相关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三)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四)职业、收入、资产等证明或替代品资料,包括个人工资证明、税单、第 6 页代发账户流水、资产替代品证明等,对经营业主或自雇人士,需提供经营实体财务报表或账户流水;(五)抵押物产权证明及产权共有人同意抵押书面承诺;(六)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个人额度房贷业务授信申请的受理与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经办行须落实实地调查及见客谈话制度,重点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查询借款人资信及综合资产负债情况,现场调查抵押物权属与估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人身份与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属实,是否符合我行规定;(二)借款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四)借款人拟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抵押物是否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抵押物产权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需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评估价格是否合理;注:贷款经办行须分品种落实单/双人实地调查制,其中:对消费类授信金额≥200万元<500万元或经营类授信金额小于300万元的,由客户经理及业务主管实地调查;对消费类授信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及经营类授信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客户经理及分管行长上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