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住房按揭贷款流程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购房物业作为抵押品,按揭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对于大部分购房者来说,住房按揭贷款是购房的主要方式之一。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住房按揭贷款的具体流程。
首先,购房者需要提前做好贷款前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购房者需要准备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便银行能够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和贷款审批。
接下来,购房者需要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购房者可以根据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条件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银行进行申请。
一旦选择了银行,购房者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
银行会对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购房者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在审核通过之后,银行会进行抵押物评估。
购房者需要将购房物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交给银行,银行会对购房物业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抵押能力。
完成抵押物评估之后,银行会向购房者发放贷款合同。
购房者需要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确保自己了解贷款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条件与银行进行协商,以确定最终的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等。
签订贷款合同之后,购房者需要向银行支付相关的贷款手续费和首付款。
银行会将贷款款项划入购房者指定的账户,购房者可以将这笔款项用于购房相关支出。
最后,购房者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按月还款。
购房者需要确保自己按时足额还款,以避免产生逾期费用和信用记录受损等问题。
总的来说,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包括贷款前的准备、选择银行、填写申请表、审核、抵押物评估、贷款合同签订、支付款项和按时还款等环节。
购房者需要在整个流程中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并与银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己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款。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住房按揭贷款的流程,为购房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且和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能够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于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含)之上,购买自住住房的于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于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 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方案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俩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于内;(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债务;(七)偿仍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仍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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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健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审批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之前,有权准入行须对按揭楼盘履行准入程序,但总行、省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住房按揭楼盘准入基本条件:(一)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合作时开发商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二)项目合法,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主要为住宅;(三)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四)符合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楼盘准入形式。
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有经营行准入和市分行整体准入两种方式。
对采用经营行准入的,经营行准入后应将按揭楼盘向市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备案。
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第五条经营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为:开发商提出按揭合作申请;个贷经营中心受理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署准入审批意见;个贷经营中心在CMS中录入相关信息;经营行(或个贷经营中心)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
对市分行直管的个贷经营中心,楼盘准入由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按揭楼盘合作申请开发商提交按揭楼盘合作申请。
调查人员应通过开发商、房地产管理部门、售楼现场以及其他合法渠道收集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2、按揭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鼓励收集按揭楼盘其他有关资料,例如售楼书、媒体宣传资料、户型图、公示的价格表或其他能够反映按揭楼盘情况的资料。
对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的,有权准入行进行按揭楼盘准入时,可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七条按揭楼盘准入调查按揭楼盘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
住房抵押贷款流程

住房抵押贷款流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它通常用于购房、翻新或其他紧急资金需求。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下住房抵押贷款的详细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有)、购房合同、房产证、社保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
申请人需要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在选择银行时,申请人应该考虑利率、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因素,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
然后,申请人需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银行会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房屋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要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中会详细规定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
在签订合同后,申请人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这一步通常需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缴纳一定的费用。
最后,银行会将贷款款项划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进行还款。
在还款期间,申请人需要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逾期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总的来说,住房抵押贷款流程包括准备材料、选择银行、提交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还款等步骤。
在整个流程中,申请人需要保持谨慎和耐心,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住房抵押贷款的流程,祝您顺利办理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70c4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06.png)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所辖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
3.2 个人住房贷款分类3.2.1 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和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3.2.2 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组合办理,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2.3 按照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分为期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现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2.4 按照是否有本行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纯按揭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3 名词释义3.3.1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的贷款。
3.3.2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不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3.3.3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进行组合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
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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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规定与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丹东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丹东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购买各类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
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见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贷前咨询8.1.1 丹东银行通过窗口咨询、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向拟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8.1.2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a) 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介绍;b)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c)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d)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e)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还款额参考表;f) 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担保、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g) 合作楼盘及开发商、合作机构的有关情况;h) 获取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i) 贷款经办行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8.2 贷款受理8.2.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负责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设立贷款受理人员。
8.2.2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人填写并提交《丹东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按申请的贷款品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8.2.3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予受理,应退回借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
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8.3 贷前调查8.3.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应设立贷前调查人员。
贷前调查人员与贷款受理人员可以互相兼任。
8.3.2 贷前调查人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以下同)的偿还能力、还款意愿、购房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情况。
8.3.3 对于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贷前调查人员应要求其增加共同申请人。
对于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须要求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8.3.4 贷前调查可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通过行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
8.3.5 贷前调查人必须至少直接与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面谈一次,面谈可以在受理贷款申请的同时进行。
贷前调查人应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所购房屋情况以及调查人员认为应调查的其他内容、申请材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
书面面谈记录应由贷前调查人和借款申请人当面签字后存档作为贷款审批依据。
8.3.6 贷款调查人应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均需由贷款调查人负责验收文件正本后于副本上盖章证实。
8.3.6.1 审核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明a) 贷前调查人须验证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与申请人是否一致,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b) 对于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贷款申请手续的,还须审核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3.6.2 审核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证明1) 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a) 稳定的工资收入证明。
如至少过去三个月的工资单、工资卡或存折、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等;b) 投资经营收入证明。
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决议、纳税证明等;c) 财产情况证明。
如房产证、存单、股票、债券等;d) 其他收入的证明材料。
2) 贷前调查人应结合借款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必要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8.3.6.3 审核首付款证明a) 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借款申请人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进账单等可以作为首付款证明材料,开发商开出的首付款收据应与银行进账单同时使用作为首付款证明材料;b) 贷前调查人应查验发票是否为税务局核发的商品房专用发票;首付款证明是否由售房单位开具并加盖售房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首付款余额是否达到贷款条件要求,交款单据上列明的所购房产是否与购房合同或协议一致。
8.3.6.4 审核购房合同或协议贷前调查人应查验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协议上的房屋座落地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售房单位的房地产权证是否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购房合同的交易鉴证和销售登记手续是否办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否是该房产的所有人,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盖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8.3.6.5 审核担保材料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和保证。
a) 抵押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贷款调查人应核查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无异议。
b) 保证担保是指贷前调查人应查验贷款保证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8.3.7 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
8.3.7.1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贷前调查人要通过访谈、电话调查、行内、外信息系统等多渠道调查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有不良记录;要充分利用本行共享信息,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与我行的历史往来。
8.3.7.2 贷前调查人应对借款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进行测评。
8.3.7.3 调查借款申请人实际拥有住房套数。
8.3.8 贷前调查人应调查借款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对存在虚假购房行为套贷的,不予贷款。
对出现以下情况,应重点调查:a) 多个借款申请具有某一共性;b) 向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调查其情况时,所提供单位不存在或查无此人;c) 申请贷款所购买房屋价格与同类楼盘价格相比异常;d) 借款申请人对所购买房屋情况不了解;e) 借款申请人收入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8.3.9 贷款调查人应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调查8.3.9.1 抵押担保,应调查:a) 抵押物的合法性。
包括调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且我行认可的抵押财产范围;b) 抵押人对抵押物占用的合法性。
包括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属情况,抵押物权属情况是否符合设定抵押的条件,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所有权是否完整;c) 抵押物价值与存续状况。
包括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存续状态,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8.3.9.2 保证担保,应调查:1) 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保证资格。
2) 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3) 核实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落实,查验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意愿并确知其保证责任。
4) 保证人为法人的,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
a) 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要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实有资本、经营状况、或有负债,是否按我行要求存入足额保证金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担保能力。
b) 对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要对开发商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财务情况、高级领导层等变动情况与我行合作情况,是否按我行要求存入足额保证金等进行调查。
5) 对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保证人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
8.3.10 贷前调查完成后,贷款调查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填写《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等,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需要落实的贷前条件、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形成对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还款意愿、担保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人资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核人进行贷款审核。
8.4 贷款审核8.4.1 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应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8.4.2 贷款审核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款调查人提交的《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
贷款审核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
8.4.3 贷款审核人审核完毕后,应对贷前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经分支机构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谈话笔录、《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等一并送交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8.5 贷款审批8.5.1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a) 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b)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规定;c) 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规定;d) 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e) 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所提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f) 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g) 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8.5.2 贷款有权审批人应根据审查情况在《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转回贷款经办行。
8.5.3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8.5.3.1 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8.5.3.2 需要补充材料的,贷前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8.5.3.3 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贷款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按要求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和发放贷款等。
8.6 贷款发放8.6.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负责已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人签约与发放工作。
贷款发放人员可由贷前调查人兼任。
8.6.2 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贷款发放人员应首先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关签约人,确认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