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前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针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规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规定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身份和户籍;2.年满二十四周岁;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已取得小汽车驾驶证;4.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5.无不良的记录和犯罪记录;6.具备在车辆维修保养、道路维修故障检修等方面技术知识和基本应急处理能力;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载客要求。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或考试豁免制度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被禁止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1.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2.出租汽车从业经历不足1年的;3.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退休、年迈、身体不适等原因退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1.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影响该职业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不适宜从事该职业的病症;2.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或未通过身体检查;3.故意以受伤等方式骗取或者冒用他人从业资格证书;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从业规定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服务规定,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出租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出租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 50 岁、女 45 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 3 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 5 年以上;(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守则(一)职业道德规范1 .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向顾客提供规范化服务;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良好声誉,保护社会利益及企业利益,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3 .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4 .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的企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二)仪容仪表规范1 .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出租车驾驶员征服;2 .营运中驾驶员不许袒胸露背、穿拖鞋;3 .男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无袖背心,不许蓄须、留长发;4 .女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超短裙。

(三)车容规范1 .车箱内外整洁光亮、车身喷饰完整清晰;2 .车窗内外不乱贴、乱放装饰物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3 .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营运证、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条幅);4 .车箱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四)行车规范1 .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2 .在准予停车的路段方便乘客上下车;3 .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它车辆。

(五)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1 .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2 .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3 .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4 .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5 .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6 .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7.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8 .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9 .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应将发票交予乘客,并进行唱票;10 .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11 .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12 .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13 .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式样附后),并经登记后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经理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岗位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道路运输经理人持有《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管理和信誉质量考核管理。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分为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三级。

各级别均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机动车驾培经理人等四类.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的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Intermediate Road Transport Manager,Se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

第五条各等级、各类别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评估能力、执行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第六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工作,并监督指导各地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法合规、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尊重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合法合理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规范、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资格审批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嗜好及疾病;(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照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五)有一定中文听说读写和计算能力,熟悉出租汽车行车路线和交通规则;(六)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报考了解及相关培训证明文件等材料;(二)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三)按照《从业资格培训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四)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五)经营出租汽车前,向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经复审合格的,可连续领取。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车辆内明显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改动和冒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遵守金融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齐,仪表整洁,文
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驾照和准驾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准许合理路线滑行。

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客或者载客。

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中巴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
按照乘客自主性使用空调、音响等。

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吸纳乘客。

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九、载客营运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等行为。

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项目,并出具车费票据。

十一、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
的吉城际警务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的
多项服务管理规范。

十三、工作积极,热爱本职。

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专业知识
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

十四、营运中从业人员不准袒胸露背,穿拖鞋。

十五、在指定位置张贴运转证件(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门标)。

十六、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他机动车。

十七、必须正确采用计价器。

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贵重物品,收款后才需要给乘客找零钱,必须找零钱。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总结报告或者本单位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引言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便捷
快捷的出行方式,为城市居民和游客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

而出租汽
车驾驶员,则是保障出租汽车安全行驶、服务质量的重要角色。

为了
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和《公路客运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取得B驾驶证,并累计驾龄不少于3年。

3.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4.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道德素质。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安全行车知识等;
2.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行业标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常识等;
3.驾驶技能与规范等知识。

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并记
录在全国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丢失、损坏或者变更,应当及时向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换领、变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的补发、换领、变更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接送乘客,并遵守交通法规;
2.维护出租汽车的整洁和规范性,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3.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绝不携带违禁物品;
4.不得拒载、议价、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行为规范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撤销或者停止使用、补考、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行政处罚。

六、结论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的重要保障,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较高的驾驶技能、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

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从业考试难度和监管力度,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