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命垂危。
甲在中国E地有个⼈财产l00万⼈民币。
甲死后,⼄和甲⽗丙为继承遗产发⽣纠纷。
【提问】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式作了录⾳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财产作了分配,⼄和其⽗丙各得⼀半。
现⼄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遗嘱依8国法是⽆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遗产分配;⽽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B国法,⽽B国法规定只有妻⼦才是唯⼀的第⼀顺序继承⼈,因⽽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
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式是有效的。
关于该录⾳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由于甲未⽴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
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遗嘱⼈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遗嘱⽅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式,从⽽肯定了录⾳遗嘱⽅式的有效性。
因此,该录⾳遗嘱有效,分析题22美籍华⼈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前在⼴州置有坐落在南堤⼆马路六号的混凝⼟楼房⼀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层楼房⼀栋。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 粤版“小甜甜”争产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2012-8-22 11:01:59 来源:广州日报庭审焦点集中在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
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
由于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顾岳父母讨亡女6000万遗产今年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的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
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
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
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
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
杨家人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目前呈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因此,涉港继承纠纷属于区际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使用国际司法原则。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 粤版“小甜甜”争产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2012-8-22 11:01:59 来源:广州日报庭审焦点集中在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
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
由于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顾岳父母讨亡女6000万遗产今年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的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
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
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
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
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
杨家人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目前呈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因此,涉港继承纠纷属于区际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使用国际司法原则。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报告国际私法案例题涉外运输合同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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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参考答案:1.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制度。
具体内容见教材。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
是指对涉及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法规范又规定去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4、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5、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参考答案: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7、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参考答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8、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
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
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
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9、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参考答案:1)有本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