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民办终止办学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教育局:您好!我代表XXX民办学校向您提交关于终止该校办学的申请。
在此,我们深感遗憾地宣布,经过慎重研究,我们决定终止该校的办学活动。
以下是我们申请终止办学的原因和具体事宜:一、终止办学的原因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培训行业的竞争加剧,我校面临着严重的市场竞争压力。
招生困难、学员流失等问题日益严重,导致学校经营状况不佳。
2. 政策调整:近年来,政府对民办教育行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校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新的政策标准,为确保学校质量和声誉,我们决定终止办学。
3. 自身发展需要:在办学过程中,我们发现我校在某些专业领域具有优势,而其他领域则相对薄弱。
为了更好地发展,我们计划重新定位学校发展方向,集中资源打造特色专业,提高学校整体竞争力。
二、终止办学的具体事宜1. 善后处理:我们将对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正常的教育教学。
同时,我们将依法依规处理学校资产、负债等经济问题,确保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各项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2. 师资安置:我们将充分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协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3. 履行审批程序: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教育局提交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并积极配合教育局进行审批工作。
4. 公告通知:在获得教育局批准后,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公告通知,告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我校终止办学的消息,确保大家及时了解情况。
三、对未来发展的展望虽然我们决定终止目前的办学活动,但我们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
我们将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规划学校的发展方向,努力创新,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教育局和社会各界对我校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将以此次终止办学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实现民办教育的美好未来而努力。
敬请教育局予以审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协议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协议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协议书》甲方(终止办学方):乙方(合作方/相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主体1.1 甲方(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全称),一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地址:(详细地址)。
1.2 乙方:(合作方/相关方全称),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利益关系。
二、终止办学原因2.1 甲方因(具体原因,如:政策调整、办学困难等)原因,决定终止办学。
三、终止办学时间3.1 甲方终止办学时间为:(具体日期)。
四、债权债务处理4.1 甲方在终止办学前,应依法处理好学校的债权债务,确保乙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2 甲方应将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3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确保学生权益。
五、合作协议终止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5.2 乙方不再享有与甲方合作期间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甲方应确保在终止办学过程中,依法合规操作,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意见。
注销民办学校的步骤和流程

民办学校注销流程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财务清算相关材料;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办学许可证、印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证书;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等资料,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报告致:[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报告单位(全称):[民办学校全称]报告日期:[填写日期]尊敬的[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您好!我校[民办学校全称],自[成立年份]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秉承“[学校教育理念或宗旨]”的教育理念,为社会培养了众多优秀人才。
然而,鉴于当前教育环境的变化及我校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论证,我校决定向贵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终止办学原因1.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随着教育市场的竞争加剧,特别是线上教育的快速发展,我校在招生、教学质量提升及运营成本控制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难以维持原有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2.教育资源整合:为响应国家关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导向,我校考虑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整合,以更高效地利用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此过程中,我校决定主动退出,以支持更广泛的教育资源整合。
3.财务状况考量:受经济大环境和教育行业整体影响,我校近年来财务状况持续紧张,尽管采取了多项措施,但仍难以扭转亏损局面,继续办学将给举办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善后工作安排1.在校学生安置:对于目前在校的学生,我校将积极与周边优质学校沟通,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平稳过渡到新的学习环境,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
同时,将配合家长做好转学手续,确保学生权益不受影响。
2.教职工安置:我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教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职业介绍等,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资产处理:对于学校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我校将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和处理,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支付善后费用及保障师生权益。
4.档案移交:我校将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并移交所有教学档案、学生档案及相关资料,确保教育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请求基于以上情况,我校正式向贵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恳请贵部门予以批准,并指导我校完成后续的善后工作。
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

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行为,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及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变更是指依法改变被许可事项的行为。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包括: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变更。
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依法停止办学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民办学校的变更应当符合区域教育发展需要,有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事项。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分立、合并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立是指一个民办学校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相应办学层次、类别的设置标准。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按协议承继原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决策机构决议;(三)财务清算报告;(四)办学评估报告;(五)分立后各学校章程;(六)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七)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八)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办学校合并组成一个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一个民办学校吸收其他民办学校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民办学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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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终止,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原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新举办者(或其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新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资信证明:
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二)学校章程。
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6)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的取得方式
(7)学校自行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报告)及经济担保书。
(四)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五)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六)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办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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