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在法定条件下,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指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的一系列流程与程序。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1) 相互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应由双方以相互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2)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3)事先通知: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对方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4)合同约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除。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协商:劳动合同一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
双方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方式、条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2)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解除的原因和理由。
对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可进行审核和讨论。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通知期限内,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进一步沟通与协商。
(3)解除协议: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并各自保留一份。
(4)履行义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解除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包括支付工资、奖金、年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剩余的经济权益。
(5)解除登记: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将解除事宜及时登记到相关部门。
3.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直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被判刑执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失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
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立案、调解、庭审、裁决等环节。
总之,劳动合同解除程序是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公司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如何终止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终止劳动合同。
本文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探讨公司如何终止劳动合同,以帮助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据可依。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或者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特殊情况除外,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
2. 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等。
3.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信息。
4. 存档备查:用人单位应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以备日后查询。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状态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状态解除和终止一、引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正常现象,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法律依据、类型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然失效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分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3.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相关内容,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类型1.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法定解除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两种。
(1)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在我国,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是一种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的定义、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是一种合法、合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二、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的条件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结束。
2. 双方无续约意愿: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应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的程序1. 提前通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即将到期,告知劳动者有权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签意愿。
2. 协商续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双方达成一致,则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 终止合同:如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的经济补偿1. 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工资基数: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为了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2. 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解除。
3. 双方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依法不再存在或者破产清算。
5.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
6.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发现有订立合同时为了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欺诈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注意事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但双方可以协商缩短或者延长这个期限。
2.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年限或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 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迟延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工作条件、辞退等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解除后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2.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解决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等。
3.签订解除协议: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条是劳动法中一个关键的条款,涉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解除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事由发生;3.解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4.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终止合同;5.单方终止:一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第二节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律适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该法条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落实。
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以下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1. 协商一致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7. 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8.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9.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10.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1.1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依法采取相应程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1.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1)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2) 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3)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工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及条件2.1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当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届满,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合同即自动终止。
2.2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是指在未达到合同期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1) 双方合同解除;2) 双方协商一致;3)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4) 劳动者因身体或者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作岗位无法进行调整的;5) 劳动者有同等劳动条件下找到新工作的;6) 劳动者因婚丧嫁娶等原因,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附件:1. 《劳动合同法》全文附件。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范例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一部法律,旨在调整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 身体或者工作能力等原因:指劳动者因健康状况或工作能力不符合原工作要求,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情况。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指由相关鉴定机构组成的委员会,对劳动者的身体或工作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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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一、专题界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因故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本专题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以往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纠纷和案例。
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您提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及时帮助。
二、名词解释:自然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所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合同期届满,合同即告终止。
这种全面履行的合同终止,是终止的最完满形式。
因故终止:指劳动合同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告终止。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意而终了合同。
二、劳动合作关系主体消灭。
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死亡等。
三、经仲裁判决而终止。
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立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产生了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或虽然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合同终止通知:通常通知,劳动未定期限或者不能依照劳动的性质或目的定期限的,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以期间定报酬者,应依照下列规定的通知期限通知解约。
惯例大致是:以日定报酬者,得于一日以前,次日终止合同,以星期定报酬者,得以星期末之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
得以星期末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
以月定报酬者,得于其月末之前七日,以其月末为终止期通行解约。
以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定报酬者,得于其期末的半个月以前,以其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
其用人一方死亡破产或者转让其营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得以一定预告期通知解约,并应通知解约的原因。
特别通知,特别通知即为即时解约的原因。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期限,因重大事由时,当事人可不经预告即时解约三、案例分析:案例一: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通知【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某被招聘到被申诉人某企业工作,后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申诉人从事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签订协议后,申诉人每月在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1200元。
单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在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申诉人的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
2004年3月31日,被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诉人的用工合同期满,将终止用工合同。
另外,申诉人提出,在申诉人工作的几年时间,均有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按《劳动法》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且,申诉人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
介于以上情况,申诉人遂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于1997年8月至2004年3月在被申诉人从事勤工作,由被申诉人发放固定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在工作中,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为被申诉人加班,应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被申诉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报酬约定不予明确,设法规避劳动法的约束。
申诉人在工作初期每月1200元,但后来每月改为1000元,应该认定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容。
在本案中,被诉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申诉人的工资,故此,申诉人请求返回被单方面降低的工资。
合同届满,被申诉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通知,申诉人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被申诉人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予以缴纳。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必须在法定期限书面通知,申诉人以此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企业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
因此,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
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补发加班工资的请求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表示认可。
仲裁结果:经仲裁庭主持解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诉人补发两申诉人加班工资每人9200元。
二、被申诉人在宁乡县养老保险中心为申诉人补缴从1997年8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评析】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从事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规定申诉人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申诉人必须服从被申诉人的工作安排、遵守被申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申诉人的管理等,因此,应当认定该《劳务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历史合同期限......(四)、劳动报酬......”被申诉人在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
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虽然被申诉人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但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二:依法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容也要合法【案例】女士1981年参加工作,1998年10月21日,和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10月21日至2002年10月22日止。
2002年9月20日,物业公司发给女士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女士: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10月22日到期,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及公司整体运作需要,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请在接到此通知30日办理离职手续。
”女士收到通知书当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物业公司未予办理,之后就一直回家等物业公司通知来办理离职手续。
女士认为:我在2002年9月20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接通知书30日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提前1个多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我最后—个月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我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的工资。
”物业公司则认为:”我们没有提前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9月19日向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40条的规定。
因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女士之所以工作到2002年9月20日,完全是其个人意愿。
”仲裁结果:物业公司支付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至合同到期时为止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2002年10月22日期满,物业公司于2002年9月20日向某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做法本无不妥,但在通知书中规定,要求某在30日办理离职手续,而自9月20日起计算,即使到第30日也未到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要求某在劳动合同期办理离职手续,且只支付某工资至2002年9月20日,因此,物业公司实际已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某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02年9月20日以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因此,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工资的申诉请求,仲裁委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三: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应否自然终止【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1985年7月,顾洪飞从崇明县招工进入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1990年10月14日,顾洪飞在工作时腰部受伤,同年12月31日,该公司人事工资科书面承诺与顾洪飞继续一直签订用工合同,并安排合适工作予以照顾。
1991年9月,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与上海港船舶拖带起运公司合并成立现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
1992年12月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
1997年9月25日,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顾洪飞作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5日,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向顾洪飞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11月23日到期,且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11月12日,经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顾洪飞符合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八级(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顾洪飞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顾洪飞于11月19日,向上海市南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按约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经仲裁委裁决: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应当顺延与顾洪飞的劳动合同。
对此,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顾洪飞诉称:1990年12月31日,原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根据其工伤的特殊情况,书面承诺一直签订用工合同。
现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无法接受。
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其本人要求,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期限。
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辩称:根据国务院1991年7月25日公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顾洪飞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要求法院予以认可。
企业并按规定可给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洪飞系农民工身份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的法律、法规不相违背,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