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研究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流程一、啥是证据保全公证呢?证据保全公证啊,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一种活动。
这就像是给证据穿上一层保护罩,让它稳稳当当的,以后要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而且还特别有公信力呢。
比如说,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合同原件,担心它被损坏或者丢失,就可以去做个证据保全公证啦。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开始喽。
1. 咨询。
你要是想做证据保全公证,第一步就是去咨询啦。
你可以找一家靠谱的公证机构,这就像找一个贴心的小助手一样。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也可以直接跑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地点去。
到了那儿,就大大方方地跟公证员说你想要做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把你的情况简单说说。
公证员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会耐心听你讲,然后告诉你大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啥的。
这时候你有啥问题也别客气,一股脑儿都问出来,像“这个公证要多少钱呀?”“得多久能办好呢?”之类的。
2. 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的材料不一样哦。
如果是保全网页证据呢,你可能需要提供网址啦,要是能把网页的相关内容简单描述一下就更好了。
要是保全物证,像某个产品有问题,你得把这个产品带上,还有购买这个产品的凭证,像发票呀、收据之类的。
反正就是要把和这个证据相关的东西都准备好,就像给证据找一群小伙伴陪着它去公证一样。
要是你不确定要准备啥材料,就再给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呗,他们肯定不会嫌你烦的。
3. 申请。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正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啦。
你要填一份申请表,这表上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哦,就像写自己的小日记一样,但是要准确。
你的个人信息啦,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啦,为啥要保全这个证据等等,都要写清楚。
填完表之后,把之前准备的材料一并交给公证员。
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但是别担心,公证员会很细心地检查的。
4. 审查。
公证员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之后,就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看你交的材料全不全、对不对,你写的情况是不是属实。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作者:卜亚楠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保全证据公证被社会广泛接受,在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公证实务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需要从立法、公证员职业素质提高、宣传、硬件配置、专家引入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保全证据;问题;解决路径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公证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逐渐增多,保全证据公证书在诉讼中起到很明显的作用,为诉讼当事人所依赖,公证文书在人民法院被采信的比例也保持在较高程度。
但是,在公证实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保全证据公证实务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征一是公证申请人的普遍性和被保全对象的普遍性。
只要是与被保全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只要是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或事实行为过程等都可以被申请保全证据。
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在时间、空间上存在的特殊性。
被保全的证据一般是只能存在于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换成其他的时间或地点就有可能灭失、变化,公证机构将这种将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现状或者行为过程保全下来,以满足公证申请人今后的使用需求。
三是保全证据公证的被动性。
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

区域治理CASE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证处 张廷年摘要:本文主要对证据保全的公证程序进行了探讨。
证据保全是根据客观需要确定和保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一种特殊程序。
本文论述了其范围、条件、程序和效力。
关键词:证据保全;证据公证;法律程序;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176-0001一、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本文认为,应当将证据保全的范围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将部分证据纳入行政诉讼。
公证证据保全范围,具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证实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范围。
在公证实践中,由于证据的不一样,证据保全和公证的措施和对策有不一样的储备和固定方式。
可以取得公证证据证人证言的,可以采取录音、录音的形式;因物证不同或者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录音、画画、拍照、留影,也可以保留原物。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可分为实体跟程序这两种要件。
证据保全的必备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证据使用存在隐患或者经当事人的同意。
公证程序要求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申请。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一般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因为时间的变化又或者是其他的因素,证据有可能遗失、不完整或收集不到。
病人有因病或者其他死亡的可能性;因拆迁需要向有关单位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证据的腐烂、不完整或缺泛,这会导致无法提供证件,也丢失了作为呈堂证供的有力支持。
因此,应该对物品的外观和特性应及时记录和处理,然后对材料进行加工。
(二)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又或者是自然条件的变化跟其他因素,有些证据有可能是会丢失或者不完整等。
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引导和督促当事人采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对保全对象的证据进行保全。
比如,当事人的陈述和实地调查的过程,这些就不一定可以长期准确地保存在人们的记忆中。
证据保全公证要是不及时办理的,可以笔录、录音、拍照,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后期会因为以外事件造成丢失的可能;有些东西、痕迹不是会维持很长时间的,如位置、性质、结构、层次、面积等,像是对一些现场的原始状况要是不通过拍照、画画、不进行记录的话,一旦房屋被拆除,就没有办法去对其现状进行清楚的知晓。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 /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申请人要具备主体资格,不需合法取得证据,采用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起来,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在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制造公证书并且送到当事人手上。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
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
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
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
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
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 数据 ( l t ncd t) 一般 是指 基 于计 算 e c oi a , er a
机信 息技 术 、 电子通 信 和 网 络 系统 等 手 段 形成 的客
观数 据 材 料 , 括 文 字 、 字 、 母 、 包 数 字 图形 、 号 等 。 符 电子数据 具有 隐蔽 性 、 复 制 性 、 弱 性 、 易 脆 技术 性 等
同 。除“ 电子证 据 ” 一文 字 表 达 外 , 有 “ 算 机 这 还 计
证据”“ 、计算 机 数 据 证 据 ” “ 据 电文 证 据 ” “ 、数 、 网 络 证据 ”、网上证 据 ” 。笔 者认 为 ,电子证 据 ” “ 等 “ 这
一
表述 , 能体 现此种 证据 的特 征 , 最 即该数 据 以电子 的形 式存在 , 以计 算 机 或 其他 电子 设 备 为记 录载 并
dne 的简称 , 内学者 对 其 表 述 和 定 义也 不 尽 相 ec) 国
收稿 日期 :0 2— 2— 7 2 1 0 2 作者简介 : 何悦 , , 教授 一级律师 , 主要从事商法 、 科技法 、 经济法 等方面研究 ; 刘云龙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 从事商法 、 技法 、 济法等 科 经 方面研究 。E一 i h @日 .d . a :。y 1 。 。
综 上所 述 , 笔者认 为 , 电子证 据是 指在 计算机 或
1 电子 证 据 及 其 保 全 公 证
1 1 电子证据 .
计 算 机系统 运行 过 程 中 产生 的 、 够 表 达 某种 完 整 能 的意 思并通 过互 联 网传 输后 固定 于 某 种 载体 上 的 、 可 以证 明某 种 客观 事 实 的 电子 数 据 信 息组 合 记 录 ,
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析

的一项新 的法 律服务 内容 。网上证据 保全 , 主要是 公证员 根据 申
请人 的申请 , 开展 网络查询 , 对所有的 电脑操作过程 、 时间 、 打 开网
页的顺序 以及 出现在电脑屏幕上 内容 的复制 、 拷 贝过程实 时 、 实地
【 关键词 】 证据保全; 公证; 网上证据保全
一
进行监督 、 打印或者拍 照 、 摄 像 。取证完 成后 , 再依据 真实 合法 的
作用、 效 力等方 面 对公证 证据 保全 问题 进行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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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的发 展 方 向及 注 意 事 项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出现的证据种类 多样 化 , 如 电子信 息的
出现 , 因电子信息 的特殊性 , 使得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公证 机构
白点 、 霉斑 等现象 , 致使该装潢 公司未能通过工程质量 验收 。眼看 合 同规定 的交付 日期将 至 , 而与地板商交 涉却迟迟未果 , 该装潢公
司又怕撤掉地板再重 新铺 设后对 方不认 账 。为此 , 装 换公 司希望 通过公 证达到保全证据 的 目的 , 为 以后发 生纠纷做好应对之 策 , 公
的发生 , 减少诉讼 , 对 于 已经 进入诉 讼程序 的, 通过公 证而 保全 的 证据可 以增 强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 的证 明力 , 从而提 高胜诉 率 , 有 力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导读: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首先是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受理的法院将对其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
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
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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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证据保全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以便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本文试探讨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效力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概念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制度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也支持这种制度。
我国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而本文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诉讼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由于刑法和民法对证据的定义、采集和认定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考虑到公证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也可包括一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具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公证实务中对何种证据可以采取公证保全措施。
在公证实践中,有关证据保全公证的措施和方法,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保存和固定的方式。
如对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物证或有关场所现状的证据保全公证,因物证或有关的具体情况不同,既可以通过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或摄像,也可以保存原物。
本文认为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主要区别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定,主要采取列举式;《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0条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另一种是并不设定明确的限制,由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以达到固定、保全证据的目的。
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
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
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
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
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
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
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四、证据保全公证的管辖㈠、起诉前的管辖为了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前应向证人居住地或证物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
当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显然,人民法院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
但是,本文认为,在诉讼前证据保全中,应当以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为宜。
这是因为:1、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赋予充分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行,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2、诉讼前对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不仅限于诉讼之目的。
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有力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得于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举证。
3、与时俱进,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事实”的前苏联传统证据理论体系的框框。
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有权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法院站在中立立场上进行审判,既有助于审判制度的改革,使法院在诉讼前的职能弱化,以减其工作负荷,又有助于强化公证机构职能作用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㈡、起诉后的管辖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后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在传统做法上,公证机构应当拒办,并告知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因为,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诉讼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当诉讼属于第二审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
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的诉讼结构已逐步从“强式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对当事人来说,举证的责任加重,而且为了取得质证过程中主动,当事人往往需要一个中介机构来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合法性。
所以,对于一些诉讼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也应当可以适当介入,例如房屋强制拆迁前的保全,往往就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五、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㈠、申请的主体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㈡、申请的程式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构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事项。
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无限制性规定,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即“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㈢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机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公证机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之所以作出七日的规定,也正是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再决取得。
因为《公证程序规则》对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并非必须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必须由公证员制成笔录。
六、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证据保全公证一般产生如下效力:1、保全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利用保全的证据,且具有优先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保全的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在实践中,采用保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保全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二,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通知某种方式感觉、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通过绘图、拍照、摄像,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序上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本文认为,这些文件也是证据,只是没有被别人通过感知而客观表现出来。
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计算机屏幕显出来,那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形式,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为当事人双方或相互间发生事实关系的证明,因此,不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运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该证据对其有利也可加以利用。
在举证方面,当事人有提出证据与否的自由。
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
比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并不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同样,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在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证据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不必然证明有关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因为,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虽证明了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以及实物、发票等也在清单中列明,但是这与有关当事人是否侵权、侵害程序没有必然的关系。
3、已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据一经保全,应该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