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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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以中西法律文化为视角

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以中西法律文化为视角


活动 。 义上 的法 律 文 化 指 与法 律 有 关 的 历史 、 统 、 广 传 习惯 、 制 度 、 理 和其 他 任 何 东 西 。法 律 英 语 在 翻 译过 程 中 , 律文 化 学 法 通常指的就是法系。 法 系 是 根据 若 干 国 家 和地 区基 于历 史 传 统 原 因在 法 律 实 践 和 法 律 意识 等方 面所 具 有 的共 性 而 进 行 法 律 的一 种 分 类 。 它 是 具 有共 性 或 共 同传 统 的法 律 的 总 称 ,当 代西 方 社 会 存 在 着 两 大法 系 。 大 陆法 系 与英 美 法 系 。大 陆 法 系 , 称 罗 马 法 即 又 系 , 以 罗 马 法为 基 础 而 发 展 起来 的各 国法 律 的总 称 。 以 德 是 它 国 和 法 国 为 典 型 代 表 , 包 括 西 班 牙 、 萄 牙 、 兰 及 其 曾 经 还 葡 荷 的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地 区 , 及 日本 、 及 、 国 和 中美 州 的一 些 以 埃 泰 国家 。英 美 法 系 , 称 普 通 法 法 系 , 以英 国普 通 法 为 基础 而 又 是 发 展 起 来 的 。 除 了英 国 ( 包 括 苏 格 兰 )美 国之 外 , 不 、 主要 是 曾 经 为 英 国 的 殖 民地 、 属 国 的 国 家 和地 区 , 印 度 、 附 如 巴基 斯 坦 、 新 加 坡 、 大 利 亚 、 西 兰及 中 国 的香 港 等 。 两 大 法 系在 法 律 澳 新 渊 源 、 律 结 构 、 官 权 限 、 法 组 织 与 诉 讼 程 序 等 存 在 明 显 法 法 司 的 差 异 , 且 最 终体 现 在 法 律 文 化 上 。 我 国近 现 代法 律 长 期 并 而
深 远 的影 响 。文 化 背 景 的 巨大 差 异 使 得 法 律 现 象 难 以 达 到 实 质 的一 致 。 者拟 以 中西 法 律 文化 为视 角 , 合 美 国著 名 语 言 笔 结 学 家 尤 金 - 奈 达 提 出 的 “ 态 对 等 ” 翻 译 原 则 对 法 律 英 语 A・ 动 的 翻 译 过 程 中 的实 际 应 用作 一 番 探 讨 。

【推荐下载】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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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传达和功能对等。
以上是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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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的法律意义。译者应遵循语言规范化,即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也应在两种语
言中建立完全对等的语义关系,以找到等价术语。译者还需注重语言的一致性,即一个
术语在同一个语篇中只用一个表达。
2.法律词组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近义词,近义词组rectify,amendormodify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
谓语动词的状语, except for...是补充,补充的内容包含三方面,并有各自的修饰限定语。
在表达阶段按照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句式的调整搭配,并润饰词语。该句译为:中国应
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
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
authoritiesbeforesuchmeasuresareimplemented,exceptforthoselaws,regulationsandother
measuresinvolvingnationalsecurity,ngeratesor
orthecontrolofforeignexchangeand,afterpublicationofitslaws,regulationsorother

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看法律英语的翻译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看法律英语的翻译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看法律英语的翻译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法律英语的翻译在跨国法律事务、国际商务合作以及文化交流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特定领域的语言,具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如精确性、专业性和严谨性等。

这些特点使得法律英语的翻译成为一种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因此,如何在保持法律英语原意的基础上实现翻译的功能对等,成为法律英语翻译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我们将分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包括其词汇、句法以及修辞等方面的特殊性。

然后,我们将介绍功能对等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如何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实现功能对等,以确保译文在法律意义上的准确性和等效性。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法律英语翻译的理解和认识,而且为法律英语翻译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期望能为法律英语翻译的质量提升和规范化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二、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法律英语作为一种特定领域内的专业语言,具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

这些特点在词汇、句法、语义和修辞等层面均有体现,对于法律英语的翻译,尤其是实现功能对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表现为专业性强、术语精确。

法律英语中包含了大量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术语,这些术语在普通英语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但在法律语境下具有精确的、特定的法律含义。

例如,“contract”在普通英语中意为“合同”,但在法律英语中,它包含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含义。

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并传达这些术语的法律含义,以实现功能对等。

法律英语的句法结构通常较为复杂,长句和复合句的使用较多。

这种句法结构有助于精确表达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

在翻译时,需要充分理解原句的句法结构,保持译文的逻辑性和准确性,以实现功能对等。

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法律的一种分类,以下是搜集的一篇探究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应用的,欢迎阅读参考。

本文在介绍法律英语特点的基础上,以中西法律文化为视角,对奈达的“动态对等”翻译原则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同时结合实例对“动态对等”翻译原则进行了说明,以确保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历来是英汉翻译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其覆盖面之广,可涉及历史、环境、习俗、社会制度、 ___、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

它常使人们对同一事物或同一现象的认识产生分歧,并在语言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对翻译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

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使得法律现象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

笔者拟以中西法律文化为视角,结合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尤金?A?奈达提出的“动态对等”的翻译原则对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实际应用作一番探讨。

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征的英语,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 ___等在用英语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一种专业英语。

它具有以下特点:1.准确性。

法律英语要求高度准确,各种法律文件用词必须精确、谨慎,能经得起推敲以防止误解或歧义现象的出现。

2.严密性。

力求语言准确严密、无懈可击,法律英语在词语的选用上要注意充分显示法律语言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3.规范性。

英美国家因沿袭的是判例法,所以对各种文书、表格的要求都非常严格。

4.晦涩难懂性。

法律英语中的用词,很大一部分是以拉丁语系,尤其是从法语和拉丁语中借来的,所以其词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语或拉丁语词语使用广泛。

“法律文化”是一个现代概念,据美国学者苏姗?韦德的介绍,美国学者最先使用“法律文化”的概念起源于“ ___文化”的概念。

它是一定社会的法律 ___的反映,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结。

其内容包括上层建筑领域中有关法律、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设施等一系列活动。

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适用

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适用

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适用
钱立武
【期刊名称】《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019)002
【摘要】在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术语的误译给法学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甚至误入歧途.法律术语翻译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实现语言学和法律上的双重对等.本文从个案研究出发,尝试以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来指导法律术语的翻译,并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术语翻译的一些见解.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钱立武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外语系,广东,广州,5105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315.9
【相关文献】
1.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的法律翻译--论法律翻译中效力对等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 [J], 吴鹏;张璘;任晓霏
2.从"功能对等理论"看体育英语术语翻译 [J], 赵龙
3.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的科技术语翻译 [J], 郭树林;郭剑
4.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看法律英语的翻译——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J], 谢天言
5.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看法律英语的翻译——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J], 谢天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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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浅谈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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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刘宓庆认为,法律文书即狭义上的公文文体;贾文波将法律文书归类为经贸文体;而吕俊等人则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专门用途文体。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

 尽管看法不一,但都强调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即:用词准确规范,句子长且复杂,语篇结构严谨。

奈达提出功能对等翻译原则。

他强调在语言的诸多功能中信息功能最为重要,认为翻译应追求一种共同语言,使得译文读者能够以原文读者理解和欣赏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赏译文文本。

因此法律文本的译者不仅要熟悉原语和目的语的法律术语和文体特点,还要对这两种语言的词汇、句法以及语篇有深刻的认识,从而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

 1.法律词汇 法律英语用词正式庄重。

它有许多专业词汇,使用古体词和外来词,一些普通词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

译者应遵循语言规范化,即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也应在两种语言中建立完全对等的语义关系,以找到等价术语。

译者还需注重语言的一致性,即一个术语在同一个语篇中只用一个表达。

 2.法律词组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近义词,近义词组rectify,amend or modify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特征,译为校正、修改和修正。

法律英语也常使用大量的同义词来表达同一概念的现象。

这些同义词组只表达一个含义,如fair and equitable(合理的)。

译者应遵循精炼性,做到精练准确。

 3.动词名词化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在题元的理解中,一些学者从词汇概念结构观出发,将题元视作动词的词汇蕴涵或词汇预设。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题元理论和题元角色。

 Jackendoff(1990)即认为题元角色是由词汇概念结构赋予某个结构位置的。

按照Cook(1989)的见解,概念特征是由各种细微的语义概念所构成的延续性语义混沌体,题元则是对其进行梳理与切割的结果,这同Dowty(1991)将构拟题元角色的原型蕴涵当作界野模糊的连续体有相通之处。

浅谈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论文.doc

浅谈功能对等看法律英语的汉译-论文.doc

摘要:法律英语有其独特特征,表现为用词正式庄重,句式复杂冗长,篇章结构规范严谨。

本文从“功能对等”理论出发,结合其文体特征,在分析其遣词造句和篇章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实现法律英语汉译的“功能对等”。

关键词:尤金·奈达功能对等法律英语一、引言刘宓庆认为,法律文书即狭义上的公文文体;贾文波将法律文书归类为经贸文体;而吕俊等人则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专门用途文体。

尽管看法不一,但都强调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即:用词准确规范,句子长且复杂,语篇结构严谨。

奈达提出“功能对等”翻译原则。

他强调在语言的诸多功能中信息功能最为重要,认为翻译应追求一种“共同语言”,使得译文读者能够以原文读者理解和欣赏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赏译文文本。

因此法律文本的译者不仅要熟悉原语和目的语的法律术语和文体特点,还要对这两种语言的词汇、句法以及语篇有深刻的认识,从而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

二、法律英语的功能对等汉译(一)语言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1.法律词汇法律英语用词正式庄重。

它有许多专业词汇,使用古体词和外来词,一些普通词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

译者应遵循语言“规范化”,即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也应在两种语言中建立完全对等的语义关系,以找到等价术语。

译者还需注重语言的“一致性”,即一个术语在同一个语篇中只用一个表达。

2.法律词组法律文本经常使用近义词,近义词组rectify,amendormodify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特征,译为校正、修改和修正。

法律英语也常使用大量的同义词来表达同一概念的现象。

这些同义词组只表达一个含义,如fairandequitable(合理的)。

译者应遵循“精炼性”,做到精练准确。

3.动词名词化动词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较普遍。

汉语是动词占优势的语言,所以英译汉时应将名词翻译为动词,以符合汉语表达方式。

如:TheobligationsunderArticles3and4donotapplytoproceduresprovidedinmultilateralagreementsconcludedundertheauspicesofWIPOrelatingtotheacquisitionormaintena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划线部分应译为动词:获得和维护。

功能对等理论在英语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理论在英语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理论在英语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翻译理论是指在翻译过程中,翻译者应该立足于源语言与目标语言的不同文化背景、语言结构和语言风格等因素,从而寻找两种语言之间的等效表达方式,以达到一种意义相近的翻译效果。

这种翻译理论的应用在英语文本翻译中,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首先,翻译者需要在语言转换时遵循一定的语言规律和文化背景的传播,以达到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等效表达方式。

例如,英语中常用的被动语态,在某些语句中为了保证句子完整,需要在翻译过程中转换为主动语态去体现。

其次,翻译者还需要在语言转换时保证翻译品质的准确性。

通过合理运用词汇、语法和翻译技巧等手段,使得翻译后的文本不失原意,同时呈现出更加贴近目标语言的流畅、自然的表达方式。

第三,翻译者应该在翻译过程中注意表达方式的选择。

为了达到源语言和目标语言在语言文化背景和语言语境上的对等,译者需要在表达时选择适当的翻译方法和语言风格,使得翻译过后的文本符合目标语言读者的阅读习惯和接受度。

最后,翻译者需要在翻译文本中运用适当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技巧进行细致、全面的翻译。

例如,在语言转换时合理运用同义词、反义词、成语等翻译技巧,使得翻译后的文本更加丰富、精准。

总之,功能对等翻译理论的应用在英语文本翻译中,将有助于翻译者更好地翻译英语原文,并使得翻译后的文本更加符合目标语言的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

这种翻译方法贴近目标语言读者的语言和文化背景,有利于加强中英两个文化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也有助于英语原文的宣传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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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周雪摘要: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

笔者被西方文化的差异所吸引,在探究法律英语的基础上,糅合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对国际知名学者奈达所提出的“动态对等”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探讨。

同时,对如何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对更好的结合这一原则以保证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功能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翻译应用作者简介:周雪,女,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学生,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指导老师:曹书一、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加入WTO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关系越来越近,而中国经济也更紧密地连接在国际事务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解决大量问题不会从外语中分离,尤其是外国法律语言。

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尤其是法律英语一定会保证中国进行国外经济交易的成功。

随着世界上外部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都有大量中国政策和法律文件必须翻译成外文,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

同时,为了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已经被翻译成中文。

本文试图专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去探讨法律翻译的特点。

如今,法律英语已成为全球化趋势下的一个突出的专业语言。

然而,法律英语有独特词汇、句子结构和语篇组织,其翻译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

一般来说,法律翻译目前只关注完成日常的法律翻译,而不是学习或研究法律翻译的相关理论。

事实上,法律翻译如果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可能快速获得发展并实现繁荣。

多年来,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一直是翻译界研究的重点。

归化、异化、直译或释义,人们似乎永远无法达成共识。

一些语言学家从法律或律师的角度对法律英语的语言和文体特征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些伟大的成果。

近20年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致力于倡导法律语言的简化。

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法律语言的简化运动得到一些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似乎不太被重视并应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传播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扩大,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逐渐开展。

所以越来越多的中国的法律文件必须被翻译成外文,同时外国法律文件的很多时间都被翻译成中文。

法律翻译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和法律文件的翻译是最严格的。

首先,译者必须掌握专业的英汉法律语言知识,其次,译者必须了解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不然他们不能将法律条文的关键清晰的展现给国外人员。

历史传承的文化是一个国家最大的财富,越是历史悠久的国家,其传统文化约广袤深奥。

所以,中西方文化差异非常大,覆盖面也极其广阔,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环境、价值观念、习俗等因素都给语言的交流--英汉翻译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因为这些因素,导致东西方学者之间常常对同一事物或认识有决然不同的认知和看法,从而产生分歧。

这些分歧伴随着语言和文化交流对翻译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尤其是法律翻译这种极其严谨的学术上,很难达成实质是的一致。

本文通过探讨国际知名学者,美国语言学界泰斗尤金.A.奈达教授提出的“动态对等”这一学术观点,结合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提出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自己有关于实际应用的看法。

二、法律英语及特点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基于普通英语、形于立法和实践司法的语言。

它必须是客观的、精确的、准确的、专业的,不能包括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想。

法律中经常包含很复杂的关系,法律英语的为了避免漏洞,应当保持严格、全面的整体结构观念和严密的逻辑思考能力。

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与散句,翻译人员总是倾向于把所有的相关信息,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处理好之间的法律关系,使读者不需要进行语句的分析。

这就产生了冗长等法律英语的并发症句,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著作的长句子结构。

这个长句子结构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法律英语的句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这些长句子结构成为法律英语翻译时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也是影响译文质量的关键因素。

如何准确理解并解决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翻译成为法律英语翻译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法律英语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工作者在使用英语书写表达的法律法规文件中使用的一种专业性语言。

作为一种法律专业特征极强的英语,晦涩难懂、严密而规范、准确无误都是他的固有特性。

法律是严谨的,必须经得起推敲,既要不让犯罪分子发现漏洞以有机可乘,也要让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读懂,在阅读过程中不会产生误解或歧义。

所以,法律英语一般都有高度的准确性,不存在一词多意的现象。

力求表达的法律内容通俗易懂而又准确严密、无懈可击,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权和庄严。

英联邦国家和美国在法律上使用的是判例法,所以,法律中的各类表格和文书都极其规范严格。

因为有以上特性,所以,法律英语中的用词很大一部分是从棣属于拉丁语系的法语和拉丁语中借来的,极其晦涩难懂。

三、中西法律文化概述据考证,“法律文化”一词最先是由美国学者根据“政治文化”概念提出来的。

顾名思义,“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是人类法律活动实践成果的总结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映。

其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是有关于上层建筑中的法律本身、法律思想、制度、意识、观念以及设施等。

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文化一切与法律有关的习惯、制度、学理、历史、传统等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东西。

狭义上,在法律文件翻译过程中,通常只指法系。

法律界的学者们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特征,为世界法律划分出五大法系,西方社会主要通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一些曾经在非洲和中美洲的殖民地,国民党时期的旧中国、日本、埃及、泰国等亚洲国家都属于这一法系。

它起源于欧洲大陆,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包括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罗马-德意志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主要形式是法典化的成文,将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强调个人权利、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它是诺曼人入侵英国后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历经千年积累逐渐形成的。

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属于英美法系。

它属于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程式非常严格,但是,由于程序违规,导致了某些案件出现了看似不公平的结果。

这两大法系的诉讼程序、判决程式、法律分类、渊源、思维和法典编纂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异。

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长期受到前苏联、德国、日本的影响,他们都属于大陆法系。

所以,从语言学的角度上来说,表现着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文化与英美法系虽然存在“文化共核”,但是,从根本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性。

四、如何在实际中运用好对等原则“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原则是世界著名学者,翻译理论家奈达在语言边际信息交流的基础上综合了“社会效益”即读者反应提出来的一个理论学说。

“读者同等反应”是“功能对等”原则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将原文文本的读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加以比较”。

奈达还认为翻译者所翻译的译文应该无限接近于原文,语序自然流畅。

一定要在功能效果即读者领会含义上与原文对等,而不是单纯的字面形式对等。

概括起来就“等效”。

学说中,奈达提出了三种词汇翻译类型:1.翻译语句中存在着的对等词,比如手机、手表、钥匙、砖头等。

2.表达含义相同,但由于文化差异而形成的不同词汇,如“书”这个词,英语中指用纸张装订的印刷物,而《新约》时代却指用羊皮纸或草纸制成的卷轴。

3.文化特色词汇,比如英国古典巨著《圣经》中的尤太堂、哭墙、有翼天使等。

他们在实际中的运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第一种类型的单词非常好翻译,因为所指事物完全一样,所以不需要考虑文化区别,只要把翻译语词与源语词一个个对应好就行。

如:court—法院;crime—罪;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 —判决;plead—抗辩。

但是,一词多意是世界语言的共有属性,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也很多。

一些简单、普通的单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跟现实中完全不一样,他们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

所以,在翻译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全文,而不是孤立的一个词一个词的理解翻译,最好是结合生活经验,法律专业知识综合起来选择最为贴切适合的词语翻译。

(二)针对第二类词,即“古今文化差异类词”,这种词在两种语言中有,但是,内涵却由于文化上的差异而千差万别。

这类词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应该重点关注,本着严谨慎重的态度谨慎译制。

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法律意义极其重要,如果出现细微理解上的差池,哪怕是一个简单词汇的理解错误,就可能造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严重后果,影响整个法律事务的走向。

就比如说“mortgage”这个单词,之前,我国内地将他翻译为“抵押”,但“mortgage”一词实际上在美国是指房地产按揭人把他所拥有的产权转移给了债权人,作为一种担保,以确保以后可以偿还债务,在这里面,事实上占有权依然是债务人所拥有的。

这跟我国所属的大陆法系里的“抵押”一词的含义有很大出入。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所以,依照奈达的对等翻译原则,在功能优先的“动态”原则下,同香港一样,翻译成“按揭”方才是尊重了法律原文。

(三)如何翻译好第三类词?在奈达的观点里,处理好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的关系非常重要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是简单地拘泥于形式上的对应。

是“动态对等”核心内涵。

必要时,可以使用“改译”对原文进行翻译,即改变原文表现形式。

这种翻译方式在形式完全由人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保持原作思想的好方法。

实际中,有关“沙律师”和“巴律师”的翻译就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

在英国和美国,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性的把律师分成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

在实际法律事务开展过程中,solicitor相当于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当事人的一个“替身”。

主要工作是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法庭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

而barrister 的工作是在法庭上为自己受托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与中国的辩护律师职责相似。

在中国香港前者被翻译为“律师”而后者则被翻译成“大律师”,这种翻译直接给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即两者之间后者的社会地位和水平能力要高于前者。

而在中国大陆,他们中的solicitor通常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barrister 则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

这种翻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两种律师不同的分工,但也不完全准确。

于是,有语言学者另辟蹊径,把它们翻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这种音义结合的方式念起来时像是对某人的称呼,所以,至今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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