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考试 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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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在街头捡到一部手机,手机中有一张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李四。

张三因急于回家,未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带回家中。

回家后,张三发现手机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经过一番挣扎,张三决定将这笔款项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不久,李四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并发现了卡中的款项被取出。

李四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笔款项被张三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张三的行为引发了李四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随后,张三又取出手机中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3. 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占有”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占有人的主观意图、占有物的性质、占有时间、占有人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虽然张三最初并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得知手机中有数额较大的款项后,张三仍然将其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这表明,张三在占有手机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恶意。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占有”。

4. 张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修考题法律案例(3篇)

思修考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是该市某中学的体育教师。

某日,李某在课后辅导学生时,发现一名15岁的女生小芳(化名)独自在教室哭泣。

经过询问,李某得知小芳因家庭矛盾而感到心情沉重。

在得知小芳的情况后,李某心生怜悯,决定帮助她。

然而,在随后的几天里,李某以辅导学习为由,多次单独邀请小芳到学校附近的咖啡馆,并趁机对她进行了性侵害。

二、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以辅导学习为由,对小芳进行了性侵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 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小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教育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学生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环境,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李某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道德判断1. 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要求人们在交往中保持诚实守信。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他不仅欺骗了小芳,也欺骗了学校和社会。

2. 尊重他人原则尊重他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在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小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尊重他人原则。

3. 爱心原则爱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要求人们关心他人,关爱社会。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对小芳表示了关心,但其行为却是以侵犯小芳权益为代价的,这并非真正的爱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被告人李某是教育工作者,其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思修考题法律案例(3篇)

思修考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建材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家具,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家具全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乙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生产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未能按时交付家具。

二、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家具,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销售家具,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救济途径(1)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2)调解解决:甲公司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3)仲裁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解决: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乙公司违约行为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合同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或疏忽导致违约。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同履行,降低违约风险。

3. 当发生违约行为时,企业应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某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目击者证言,将张三抓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3. 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张三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应赔偿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和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2. 发生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大一新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小明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在高中时期,由于学业压力较大,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进入大学后,学校开设了思修法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小明为了通过这门课程,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然而,在一次思修法律考试中,小明遇到了一个让他难以解答的案例,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二、案例内容【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证。

甲在办理过程中,因私事繁忙,未能及时办理。

乙、丙催促甲办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年后,甲、乙、丙因土地证问题发生纠纷,甲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房屋损坏严重,丙表示自己并未损坏房屋,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乙是否违约?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案例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

甲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二】: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某市繁华地段。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则负责家庭日常事务。

2018年,张某因公司项目需要,决定将房产出售,并与李某协商分割财产。

然而,在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张某多分财产。

张某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要求按照原定比例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过错行为。

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有出轨行为,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三、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要,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公平保障;2. 等价有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确保双方所得财产的价值相当;3. 保护弱者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

思修考核_法律案例(3篇)

思修考核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考核是高校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环节。

在思修考核中,法律案例分析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思修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学生的思修考核有所帮助。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6月,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张某利用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盗窃了公司价值5万元的电脑一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张某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思修角度(1)道德层面张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的道德原则。

他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困难,而是选择了盗窃,严重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2)法律意识张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不足。

他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3)责任担当张某在犯罪后,没有勇于承担责任,而是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反映了他缺乏责任担当,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案例教学、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2. 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强化道德教育。

通过德育课程、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

3. 增强责任担当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的责任担当。

通过心理辅导、团队合作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让他们学会面对困难,勇于承担责任。

4. 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庭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大一思修法律民事案例(3篇)

大一思修法律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位于我国某省,两村相邻,分别经营着两座相邻的工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两座工厂的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工厂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乙村居民对甲村工厂的污染问题意见很大,要求甲村工厂采取措施减轻污染。

甲村工厂对此表示愿意配合,但认为两村相邻,工厂的污染问题并非完全由其一方造成,双方应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乙村居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甲村工厂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两村是否应共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村工厂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防治污染措施,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甲村工厂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因此,甲村工厂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

(二)两村是否应共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1. 两村地理位置相邻,甲村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对乙村环境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甲村工厂应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2. 两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合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邻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相邻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两村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相互协作,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综上所述,甲村工厂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两村也应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村工厂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同时,两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应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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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

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

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

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归属。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

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2年3月3日,孙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

辞职之后,孙某于2002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思考问题](1)孙某的做法是否合法?(2)应该由谁来承担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案例点评](1)孙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孙某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孙某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孙某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孙某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孙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孙某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该计算机开发中心聘用孙某的时候,孙某尚未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三、[案情介绍]正在念初三的赵某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某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某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

由于赵某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

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作出相应地预见。

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

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的?2、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赵某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3、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无效的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何区别?[案例点评]本案的处理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三是民事行为无效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赵某向商场购买手机,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商品买卖的民事行为。

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赵某是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0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可见,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民事合同时,合同主体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若是疏忽这一事实,即使合同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原则有二:一是合同的内容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二是应经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

本案中,原告赵某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与被告之间订立手机购买合同,是要受到上述条件限制的。

对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第3条规定了判断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第一,从行为和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第二,是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的行为;第三,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第四,是行为标的数额方面的认定。

当前,使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手机已成为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因为购买手机与处于学习、身心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之间不具有必然关联性。

同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进行选择,但对手机的性能及日后使用中发生的费用,尤其是通话费用给监护人带来的经济负担,难以有客观、理性的认识和预见。

此外,就本案而言,价格1200元的手机,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赵某而言,数额明显较大。

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原告赵某主体不合格,加上无监护人事后追认等情况,赵某购买该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应将货、款相互返还。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61条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就是说财产原来是谁的就返还给谁。

四、[案情介绍]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是著名画家,在王晓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李虚若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赠给了从小跟他学画的王晓明,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接收并予以保管。

某日,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赌博中王大亮欠刘三狗1000元钱,言明第二天就还。

第二天刘三狗索要欠债,王大亮拿不出现款,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虚若的画(该画为王晓明受赠)抵偿1000元债务。

王大亮与马奇山合伙做服装生意赔本,外欠5000元债务。

为了还债,王大亮欲将收藏的王晓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桥,让王桥代他找买主,出售后王桥收取3%作为酬金,王桥欣然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王桥经调查了解到李虚若的画已具有收藏价值,其所画的8尺花鸟画每幅市场价在1500元以上。

王桥觉得有利可图,便将5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大亮5000元钱。

王大亮不知道王桥不曾卖画的事。

[思考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王大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晓明受赠的李虚若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大亮委托王桥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3、假如王晓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大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案例点评]1、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对王晓明的遗赠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的监护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所受遗赠之画的保管关系;王晓明父亲王大亮与马奇山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王大亮与王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王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两者都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3、可以。

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分王晓明画的行为无效主张无效。

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

五、[案情介绍]2002年3月,某市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市经贸委决定吸引民营企业甲公司对已实际上处于破产境地的乙印染厂(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整体接收,为此,市商贸委召开了专门会议若干次,形成了会议纪要,最后决定由甲公司依法办理企业兼并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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