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队,各乡、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管理,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6日****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管理,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上级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以城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馆、火锅店、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店等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脂进货渠道和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自觉抵制购买、使用“地沟油”等不合格食用油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制的要求公开承诺不购买、不使用“地沟油”,不重复使用烹饪油脂,自觉接受社- 1 -会监督,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
依法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进货渠道,落实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等采购食用油脂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处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及相关票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
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3.18
•【文号】食药监办食[2010]25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
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有媒体报道不法分子加工“地沟油”。
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请迅速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应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请于4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1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2日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许政办明电〔2017〕94号),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综合整治“地沟油”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主体意识,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油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四个最严”为准绳,抓好源头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扶持产业发展,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社会共治,不断净化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环境,逐步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重点围绕“餐厨废弃物处理”和“油脂生产加工原料来源控制”,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
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食用农产品养殖、生产(加工)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完善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排查和整治餐厨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动物屠宰和食用油生产经营等各环节风险隐患;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扶持畜禽肉类加工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集中力量侦办查处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斩断“地沟油”产、供、销非法利益链条,始终保持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强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地沟油”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南府办[2013]160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7【实施日期】2013.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7日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认真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职责(一)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对“地沟油”粗炼加工、存储转运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的全面排查。
依法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的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行为。
(三)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专项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0]186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8【实施日期】2010.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贵州省对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工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实现“三创一办”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整治目标(一)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加工、销售点。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
(三)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规范管理工作。
三、整治重点(一)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
(二)以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三)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地沟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全省系统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整治工作最近,“地沟油”回流到餐桌的问题再度成为媒体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部署,在全省流通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中,以维护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负责精神,提高对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迅速组织开展“地沟油”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提高对“地沟油”的辨识能力“地沟油”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于各类劣质油的通称。
“地沟油”分为三类: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三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地沟油”的主要流向是:化工厂生产化工产品,酒楼、餐馆加工菜肴,养殖场用作牲畜饲料。
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导致人体各项生理指标发生变化,有毒化学物质会严重侵害人体的肠、肝、肾脏,轻则引发肠、胃、肝等脏器疾病,重则可能引发癌变。
市畜牧局地沟油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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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局地沟油整治通知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紧急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近期,国家公安部会同有关省市主管部门,成功破获全国首起全环节的“地沟油”加工生产食用油的重大案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地沟油”不只是危害畜牧业生产,而且严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会造成明显伤害,必须深挖严打,彻底切断其生产、销售、使用链条。
将畜禽养殖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是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从上半年5个半月的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来看,我市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识上再提高、措施上再加强、工作上再部署,推进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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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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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经省政府同意,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解决“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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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
公安部
公通字[2012]1号
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
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
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
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