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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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7-07-21【生效时间】2017-07-2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宁水管[2008]39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宁水管[2008]39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河道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和监管,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根据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1、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安全与完好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涉水事务管理的重要载体。

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对维护好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必须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充分利用水利资源支持经济建设。

2、落实管理责任。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人员,加大事前监督力度,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违章项目,防止既成事实。

二、加强水法宣传,提高服务质量1、加强水法宣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管理单位要利用网站、发放宣传册、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水法律法规,公开涉水项目许可程序。

要做到主动与涉水项目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事前引导,及时告知涉水项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积极指导涉水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主动争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

2、提高服务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主动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的要求,做好涉水项目事前审批、过程监督、事后管理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1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5【实施日期】2005.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好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以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规范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等手段,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航道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建委、口岸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市容局、海事局、水利局、交通(港口)局、市政公用局、工商局、税务局、监察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类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为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
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43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政[2007]437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宁水纪[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宁水纪[2008]13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民生为重点,紧密结合水利工作的实际和任务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要组织局系统认真学习十七大的报告,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全方位推进优质服务;加强督查督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形象。

从完善水利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水利建设、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四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利建设和饮水安全、水行政执法管理、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等水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招投评标等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管,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重视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工作,把握好政策界限,推进“提醒告诫制度”,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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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
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宁水政[2007]8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

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

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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