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对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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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总述 (4)术语定义 (5)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 (6)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8)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第四节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1)第五节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3)第六节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5)第七节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17)第八节股票期权退出登记 (19)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 (20)第一节自主行权清算 (20)第二节自主行权交收 (21)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的清算交收 (21)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 (22)附录1 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PROP系统操作手册 (23)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 (23)第二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据查询操作手册 (32)附录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35)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相关服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实行上市公司申报制,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登记。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为了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和探讨这一议题,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相关公告背后的含义和影响。

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股市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重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旨在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2. 深度解析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我们将介绍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将详细解读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公告,对其中涉及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和解释。

我们将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读者呈现一个全面的股权激励画面。

3.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股权激励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另外,股权激励还可以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股东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代理问题和利益冲突。

4.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解析和个人观点,相信读者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已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不断探索和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所涉及的政策和措施是当今经济形势下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本文通过对这一议题的全面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发,促进更多的深入讨论和交流。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落实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权激励(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专项激励分配意见建议

专项激励分配意见建议

专项激励分配意见建议专项激励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公司的目标、员工的贡献、激励的效果等。

以下是一些关于专项激励分配的建议和意见:1.明确公司目标:在制定专项激励分配方案时,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目标和战略方向。

确保激励措施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从而确保员工的努力能够为公司带来最大的价值。

2.量化评估标准:为了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激励分配应该基于可量化的评估标准。

这些标准应与公司的目标和个人的绩效相关联,并且是明确的、可衡量的。

3.平衡短期与长期激励:在制定激励方案时,需要考虑短期和长期的激励效果。

短期的激励可以立即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而长期的激励可以鼓励员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投入更多的精力。

4.保持激励与贡献匹配:激励应该与员工的贡献相匹配。

如果某些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更大,他们应该获得更多的激励。

确保激励的分配是公正的,能够激励员工继续努力。

5.持续反馈与调整:一旦实施了专项激励分配方案,应定期收集员工的反馈,并根据反馈进行适时的调整。

这样可以确保方案的效果,并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6.考虑员工多样性:在制定激励方案时,应考虑员工的多样性,包括年龄、性别、职位、工作年限等。

确保激励措施能够覆盖到公司的各个层面,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

7.培训与发展机会:除了物质激励,员工也关心个人的职业发展。

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可以作为激励的一部分,帮助员工提升技能,增强对公司的忠诚度。

8.避免过度激励:虽然激励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但过度的激励也可能导致不正当的行为或负面影响。

在制定激励方案时,应避免产生这些问题。

9.透明与公平:确保激励方案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所有员工都应清楚了解激励的分配标准和程序,并且相信方案是公正的。

10.法律合规性:在制定和实施激励方案时,应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可能违反劳动法或税法的情况。

通过考虑上述建议和意见,公司可以制定出既符合自身需求又公平合理的专项激励分配方案,从而更好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公司的发展。

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

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

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实施的一项激励措施,旨在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提高公司各级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根据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向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提供激励措施。

具体来说,股权激励政策允许上市公司向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发放公司股票,让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

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将与公司的发展利益产生紧密联系,从而激发他们的动力和创造力。

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达到多方面的目标。

首先,股权激励可以提高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的业绩和利益贡献力量。

其次,股权激励可以留住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减少流失和人才流动性,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

此外,股权激励还可以带动整个员工队伍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的员工激励机制,提高整体绩效水平。

当然,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股权激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一些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可能会利用其持股权益谋取私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其次,股权激励需要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股权的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实际表现相匹配。

此外,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防止出现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而实施的一项激励措施。

通过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可以让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证券行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了解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

证券行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了解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

证券行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了解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是指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包括股票、期权等)作为激励方式,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凝聚力和归属感。

在证券行业,股权激励计划被广泛运用,其中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是较为常见的形式。

本文将就证券行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分别介绍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分析。

一、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是一种通过发放公司股权给员工,使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与公司共享经济利益的计划。

在证券行业,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员工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鼓励员工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分配: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岗位、贡献和业绩等因素,决定给予员工的股权份额。

通常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将获得较多的股权,而普通员工所获得的股权较少,但数量较多。

2. 购买方式:员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股份或者获得配股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购买价格可以是优惠价格或市场价格,这取决于具体的计划安排。

3. 股权激励期限:员工持股计划通常会规定股权的锁定期,即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权。

员工持股计划的优势在于可以与公司的业绩挂钩,对公司成长具有促进作用,并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参与度。

然而,也需要注意潜在的问题,如员工离职后的股权处理、股权的流通性等。

二、期权激励期权激励是指公司向员工发放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即期权。

期权的行权价格通常是现行市场价格或某个固定价格,而期权的有效期限也是在一定期限内。

在证券行业中,期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吸引、留住优秀的人才,并通过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方式,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

期权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限制:公司可以设定期权激励的条件,例如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定时期后才能享有期权,或者公司需要达到一定的业绩目标后期权才能行权。

第八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第八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第八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为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业务,提高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在缴纳行权资金和相关税费后,获得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自主行权只适用于激励股份来源于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的情形。

二、自主行权实施前的准备工作1.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以通过指定证券公司系统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上市公司在实施自主行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聘请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提供自主行权服务的主办券商;(2)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主办券商共同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3)披露符合行权条件等公告。

上市公司需召开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成就、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等事项,确保其合规性,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等公告。

公告中需明确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4)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自主行权业务申请的办理1.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通知》,约定自主行权实施公告披露日期、行权起止日期、期权数量等事项。

2.披露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中国结算将审核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通知》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后,上市公司在自主行权起始日(R日)的至少3个交易日(R-3日)前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四、行权股份的登记1.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通过主办券商的系统申报行权(T日)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T+1日)办理清算交收和新增股份登记。

股权激励的建议

股权激励的建议

股权激励是一种鼓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提升企业绩效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对股权激励的建议:1.明确目标: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企业应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目的。

是提高员工的动力和积极性,还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明确目标有助于确定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方式。

2.差异化激励:根据员工的贡献和岗位层级的不同,设计差异化的股权激励计划。

高层管理人员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股权激励,而一线员工则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股权激励。

3.期限和条件: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设置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例如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等。

这可以确保员工的持续贡献和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关注。

4.透明公正: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确保透明和公正。

明确告知员工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权益和操作细则,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公正的股权分配和行使过程。

5.效果评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激励评估机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通过与员工的反馈交流和业绩数据的比较,了解和总结激励计划的优点和不足,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6.平衡考虑: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平衡好激励效果与成本风险之间的关系。

激励计划应既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

7.风险管理: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税务等风险,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同时,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也要理性看待股权激励的风险和回报,并采取适当的风险分散策略。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需要经过仔细的考虑和规划。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目标制定适合的激励方案,并通过透明公正和风险管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激励员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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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九月一、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仁会生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仁会生物系2014年1月27日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仁会生物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于2014年8月11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0931。

仁会生物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000563532),注册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紫萍路916号,法定代表人为桑会庆,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凭许可证经营),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及其开发产品研制、试销,制药工艺辅料(除危险品)、普通机械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1999年1月12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核查,仁会生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二)仁会生物不存在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14]12号)及仁会生物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仁会生物不存在下列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具备制定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仁会生物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一)激励对象1、激励对象的范围经核查仁会生物的《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比例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后,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系近亲属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持仁会生物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仁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桑会庆先生;仁会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桑会庆先生。

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4、激励对象是否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经核查,并经仁会生物确认,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仁会生物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进行了规定。

对于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作为行权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部分行权条件条款规定作为整个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经建立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办法,并已确认将建立考核办法作为实施预留股票期权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仁会生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确认了仁会生物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仁会生物作出的承诺,仁会生物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其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标的股票的来源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1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7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241万份。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相应限制。

经核查,不存在仁会生物的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的情形。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票总数1、标的股份总数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仁会生物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百分比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四位):仁会生物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7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9,126.6万股的3.4734%。

其中首次授予76万股,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327%;预留241万股,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406%。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分配情况如下(百分比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四位):经核查每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仁会生物的股份总数及比例,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股份总额的1%。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总数,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四章,该《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股票期权的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履行的法定程序经查验,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为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仁会生物已经履行如下程序:1、董事会拟定并审议《激励计划草案》2014年2月9日,仁会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仁会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2014年2月9日,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关联监事进行了回避。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2014年2月24日,仁会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仁会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应回避未回避的股份数为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极小,对议案的审议通过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部分股东未进行表决回避构成审议表决程序的瑕疵,但该等瑕疵对议案的审议通过影响极小,对所审议议案的通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4、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根据仁会生物的说明,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于2014年2月25日由公司董事会就首次股票期权的权益授予、登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办理。

5、披露《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2.6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以及《披露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经核查,仁会生物已经在其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仁会生物尚需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

四、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的事宜仁会生物已按照《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的要求,在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开转让时,在公司转让说明书中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除上述披露程序外,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严格履行至少包括下述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1、仁会生物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2、仁会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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