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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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项综合性的扎口管理程序;是《建筑法》明确赋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经过多年工程建设实践证明的一项有效而又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由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破土施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6、《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政建[2000]204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外部相对人扬州市建设局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体,是扬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同时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处罚工作;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施工许可的行政外部相对人,是建设项目破土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方。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调整对象及范围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內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凡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4、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所需资料

江苏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所需资料

江苏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所需资料一. 申请表格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该表格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业绩与资质信息包括近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资质等级及类别、证书编号等。

3. 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信息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称及相关资质证书,以及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及相关资质证书。

4. 经营管理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等体系,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或资料。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规章制度、现场管理方案、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 公司注册资料办理资质核验还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证明文件,要求有效期内。

•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税务登记证: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纳税身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等。

三.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办理资质核验需要提供近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签订合同证明:提供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提供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或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证明:提供近三年内获得的工程质量评定证明或荣誉证书。

四. 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为了证明企业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还需要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提供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资质证书。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提供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资质证书。

•近三年内的在职证明:提供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内在企业的在职证明。

五.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了证明企业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还需要提供以下认证证书或相关资料:•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企业获得的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核验评估管理程序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核验评估管理程序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核验评估管理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提高文明施工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扬州市区所有房屋建筑、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装饰装修、地基基础、防腐保温、建筑防水、管线敷设、房屋拆除等工程均适用本管理程序。

第三条工程核评范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对工程以下阶段实施安全监督审查核评:1.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审查;2.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开工前核验);3.基础阶段核验;4.主体阶段核验;5.装饰阶段核验;6.竣工评定。

第四条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审查1.在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安全监察申报后,施工单位应向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文明施工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网络;(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的措施;(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机具配备情况及其有效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5)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上岗证、专职安全员上岗证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6)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办结手续;(7)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2.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审查后,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发给《建筑工程安全核验申请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开工前核验)前提条件审查内容:1.施工人员就位情况:规定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持安全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

2.现场基本条件:三通一平、围档、七牌一图、大门、道路硬(干)化等。

3.办公、生活设施: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办公室等。

4.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有承包合同。

5.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健全,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扬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危旧房整治资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一、申请备案扬州市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的。

在工程竣工后,业主或承建单位需要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竣工图纸等。

2.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监理单位出具,证明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包括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 相关的施工合同和付款证明:证明工程的合法性和支付情况。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环保验收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备案审查市建设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核实。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没有虚假信息。

2. 工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核查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检查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记录,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

4. 环保和质量要求的满足情况:核实工程是否符合环保和质量要求,确保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保护。

三、备案结果通知市建设局完成备案审查后,将向申请单位发出备案结果通知。

通知中将明确工程备案的结果,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以及需要补正的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进行工程的后续手续和使用。

四、备案公示备案通过后,市建设局将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备案公示。

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备案结果以及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备案结果提出异议。

五、备案证书颁发公示期结束后,市建设局将颁发备案证书给申请单位。

备案证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证明文件,也是后续使用和交接的凭证。

六、工程使用和交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正式使用工程,并进行相关的交接手续。

同时,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责任也将转移到业主或使用单位身上。

以上就是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流程。

备案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扬府规〔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安监机构)实施,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城建(城镇)监察机构或相关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城建监察机构)实施。

安监、消防、质监、房管、环保、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城管、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扬府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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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外出施工介绍信;(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3)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4)企业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5)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
(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因农民工集访、群访事件被通报的;或未经市建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擅自承接工程且不予整改的,不予办理资质(资格)核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市建管处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后,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省外企业来扬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并到市建管处及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签章确认。

第六条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应设立驻扬管理机构,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驻扬、技术、核算、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驻扬机构负责人,技术和核算负责人应有满足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等级。

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一个以上工程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驻扬负责人应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二)有两个(含)以上工程项目或常年驻扬的市外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50M2,不应租赁小区居民用房或使用项目部临时设施充当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配置的硬件设施应满足基本办公需要。

第七条市外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配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应符合工程
规模要求。

(二)项目经理不得由分设驻扬机构负责人兼任,同时不应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三)项目部须配备劳务管理专职人员;实施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在现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市外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扬负责人、驻扬管理人员、驻扬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应及时报市建管处登记。

其中,驻扬负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如发生变化的,应由市建管处重新核验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外企业驻扬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市建管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培训人员包括驻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市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后,由市建管处发放《信用手册》,用于记载所承接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建管部门对市外企业在扬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市外企业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
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四)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五)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施工、质检、安全)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办理市区工程项目备案,可通过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平台实施申报。

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持本条所列资料经市建管处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登陆扬州市建管处网站(网址http://),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扬州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凭系统生成打印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到市建管处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市外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第十三条实行市外企业来扬承接工程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接受约谈:
1、凡在本市承接重大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造价大于3000万元,其它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工程中标后或者直接发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2、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的市外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后,每年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约谈一次。

第十四条市建管处在收到外地来扬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备案(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该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市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其是否取得《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登记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市外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档案,扣除其相应信用分值:(一)工程项目中标后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信用
手册》的;
(二)工程项目中标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驻扬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条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其资质核验6-12个月,已承揽工程的,扣除信用分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网上公示:
(一)核验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三)驻扬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四)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不符,或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
(五)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须向建管部门上报《建筑市场在地规模统计报表》,逾期一季不报并经劝告无效的;
(七)用工管理未规范化,或因用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投诉发生的;应对投诉处置不力,拖延、推诿引发农民工反复上访、集访、群访事件的;
(八)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一条对市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
考核。

信用管理按《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动态考核以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将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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