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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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作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作废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各项目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4.20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扬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扬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主要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特种设备施工;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按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项目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江苏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江苏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江苏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江苏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水平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江苏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工程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各责任主体应明确安全目标,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

2.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交底并掌握相关知识后方可上岗。

3.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秩序。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4.高处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高处作业,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培训并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技能。

5.脚手架搭设与使用管理: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经过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脚手架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6.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施工机械与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并经过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机械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7.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使用,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临时用电设施,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8.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并经过专项审批。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组织和管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扬府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8,并满足条件9至条件10及条件5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5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条件2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扬建规[2014]1号

扬建规[2014]1号

附件: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市管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扬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2。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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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扬建安监〔2017〕7号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细则(试行)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2017年2月24日附件(试行)1总则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扬建规〔2014〕1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2程序2.1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2方案初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前,施工单位安全、技术等部门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

2.3抽取专家。

方案论证组织单位从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抽取系统中随机抽选专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2.4方案预审。

论证组织单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于论证会前两天,将拟论证的专项方案发给专家,专家应于论证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5方案论证2.5.1方案论证由下列人员参加:2.5.1.1专家组成员。

2.5.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5.1.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2.5.1.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5.1.5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1.6工程属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5.2论证会程序2.5.2.1方案论证组织单位介绍论证各方参加人员。

2.5.2.2专家组成员商定专家组组长。

2.5.2.3项目部负责人对工程概况和施工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2.5.2.4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介绍方案编制依据和实施过程中的控制要点。

2.5.2.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介绍方案的初审情况。

2.5.2.6专家组根据需要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2.5.2.7专家对方案中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询问。

2.5.2.8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答复专家提出的问题。

2.5.2.9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2.5.2.10参加论证人员填写论证相关表格并签字。

2.6宣读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

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和评审结论,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接受劳务咨询费。

2.7论证流程图:3纪律3.1专家在应诺参加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

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

方案预审时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或与本人有直接相关利益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

3.5专家有权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6专家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3.7专家有义务参加施工单位邀请的安全检查,主要参与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关键节点、关键部位的安全检查,并获得相应的检查劳务费。

3.8专家有义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3.9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方案论证水平。

3.10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

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将受到如下处理: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

4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技术准则4.1符合性论证4.1.1专项方案装订成册,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施工、监理单位初审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4.1.2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完整。

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工程周边环境条件、(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5)基坑周边使用条件、(6)施工部署和准备、(7)支护施工方案、(8)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9)土方施工方案、(10)危险源分析、(11)质量保证措施、(12)安全保证措施、(13)施工监测方案、(14)应急处置措施、(15)信息施工法实施细则、(16)附图。

4.1.3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地下管线交底手续、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筑物保全手续。

4.1.4未装订成册的,或签章不全的,或主要内容不全的,即可对论证报告签署“不通过”,并在“专家建议”一栏中写明理由,论证活动结束。

4.2实质性论证4.2.1工程概况4.2.1.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资质等级、承接范围等。

4.2.1.2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4.2.1.3基坑规模: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设计使用期限。

4.2.1.4±0.00标高、自然地面标高及其相互关系。

4.2.1.5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等级、施工安全等级。

4.2.2编制依据4.2.2.1相关安全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扬建规〔2014〕1号)等。

4.2.2.2相关标准规范:《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等。

4.2.2.3相关图纸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管线图、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基础底板平面图等。

4.2.3基坑周边环境条件4.2.3.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与基坑的位置关系。

4.2.3.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基础埋深、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

4.2.3.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交通负载量、道路特征、使用情况。

4.2.3.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特征、埋置深度、使用情况、压力情况等。

4.2.3.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基坑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画剖面图并标注剖面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

4.2.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4.2.4.1与基坑有关的地层描述,包括名称、厚度、状态、性质等。

4.2.4.2含水层应明确类型,含水层的厚度及顶、底板标高,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位标高(水头)及动态变化。

4.2.5基坑周边使用条件4.2.5.1基坑周边的用途:道路、料场、临时设施、塔吊位置、重型车辆行走位置等。

4.2.5.2地面超载取值(复核)。

4.2.6施工部署和准备4.2.6.1施工组织机构和各岗位职责。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和分工。

4.2.6.2施工准备: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场地、用电、用水)、施工材料准备(拟投入的施工设备、工具清单)、劳动力计划。

4.2.6.3施工顺序、施工进度计划。

4.2.6.4相关单位需要协调情况。

4.2.7支护施工方案4.2.7.1基坑支护结构类型。

4.2.7.2根据施工图确定的支护方式,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4.2.8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4.2.8.1降水设计的复算。

4.2.8.2帷幕隔水类型、隔水范围、施工方法及其工艺参数等。

4.2.8.3在土方开挖前,对地下水控制系统进行联动试验的相关要求。

4.2.8.4地表水疏排要求、地下水控制施工工艺及其质量标准。

4.2.8.5降水井(点)布置以及停止抽(降)水的控制要求。

4.2.9土方施工方案4.2.9.1土方开挖要求。

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对土方开挖要求;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对土方开挖的要求。

4.2.9.2施工前准备工作。

土方开挖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场地准备、机械准备、弃土点准备。

4.2.9.3土方开挖施工顺序的确定。

4.2.9.4确保工期的措施。

4.2.9.5挖土中成品保护措施、交通组织。

4.2.9.6配合基坑支护的施工要点、质量标准及相应措施等。

4.2.9.7土方回填条件及要求。

4.2.10危险源分析4.2.10.1基坑工程施工重点、难点、不利影响因素分析。

4.2.10.2基坑工程危险源清单及其管理措施、环境影响因素清单及其管理措施。

4.2.11质量保证措施材料质量及其控制措施、检测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各工序、各节点质量验收要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4.2.12安全保证措施人员、机械设备的组织管理;各工序、各节点安全检查和验收要求;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需特殊处理的工序及安全注意事项。

4.2.13施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主要内容:测量项目应不少于规范中的“应测”项及人工巡视检测;明确测量对象、测量方法、测量精度、测量周期、允许变形值及报警值;明确测量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精度等级;绘制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4.2.14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内容: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地质资料及支护结构特点,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逐一加以分析说明,制定具体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应急处置措施的启动条件。

4.2.15信息施工法实施细则本工程参建各方的沟通方式、数据共享方式、应急措施等。

4.2.16附图(施工深化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土方开挖流向图、逃生通道平面布置图、排水系统图、基坑监测点布置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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