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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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我国国家留学奖学金申请过程

我国国家留学奖学金申请过程

我国国家留学奖学金申请过程我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申请过程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博士后:6-24个月。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5.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7.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

8.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3-12个月。

二、选派人次分布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计划选派3500人。

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95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计划选派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计划选派5000人,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

5.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计划选派39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选派340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280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600人。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2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派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进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院留学工作实践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第四条国家公派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相关信息可参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凡符合《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九条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申请人员的咨询、领购申请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和上报等事宜。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计划第十一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先进、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科研型医院,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研修学习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医院科学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为了规范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医院公派出国(境)3 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分类第三条根据公派留学情况,可分为国家公派、医院公派和公派自费,具体如下:(一)国家公派由教育部直属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

(二)医院公派医院派遣,经费由医院统一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的留学人员。

(三)公派自费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私人资助或获得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邀请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留学,并经审批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进修人员等。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在当地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三)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临床科研一线人员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时间为 3-6 个月。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一、前言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留基委”)是我国政府专门设立的面向海外留学人员的资助机构,致力于支持我国优秀青年学子赴海外知名高校学习深造。

留基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是出国留学前必须了解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内容涵盖留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受资助留学人员的专业要求等。

二、留学基本信息1. 留学资助类型留基委资助类型主要包括自费留学和公派留学。

自费留学是指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前往海外学习;公派留学是指留基委根据一定选拔程序,对优秀学子提供资助,包括经济资助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2. 留学申请条件留学申请人需符合留基委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业成绩优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

留学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知识。

3. 留学期限留基委对留学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为2-5年不等,具体根据申请人的留学专业和学位计划确定。

在留学期间,留学生需要遵守留学协议中关于学业计划和学术要求的规定。

三、留学费用1. 学费和生活费留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需要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用。

留基委公派留学项目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来缓解留学生的经济压力,但仍需留学生自行解决一部分费用。

2. 资助金管理留基委对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留学生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使用资助金,并需要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明。

四、留学生权益1. 学术自由留基委支持和鼓励留学生在海外学术研究和学习中保持学术独立性和思想自由,不受到任何不正当干涉。

2. 安全保障留基委要求留学生在海外期间保持安全,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五、回国服务需求1. 返乡服务留基委提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回国服务,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对于公派留学生,返乡服务是其留学期间和之后的一项重要义务。

2. 返乡服务计划留基委会根据留学生的专业和学业成果制定相应的返乡服务计划,并要求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乡服务。

csc国家公派留学协议书范本

csc国家公派留学协议书范本

csc国家公派留学协议书范本甲方(派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留学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接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SC”)指定的派出单位,乙方为甲方推荐的留学人员,丙方为乙方留学期间的接收单位,现就乙方公派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留学目的乙方根据甲方推荐,经CSC批准,前往丙方进行为期____年的学术研究或学位课程学习。

第二条留学期限乙方的留学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出国前培训和指导。

2.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出国手续,包括签证、机票等。

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资助。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留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丙方的规章制度。

2. 乙方应按甲方和CSC的要求定期汇报学习进展和研究成果。

3. 乙方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及时反馈留学情况。

4. 乙方在完成留学任务后,应按甲方的要求返回国内,并履行服务期义务。

第五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丙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2. 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入学手续和住宿安排。

3. 丙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习和研究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协议完成留学任务,甲方有权停止资助,并要求乙方返还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2. 如乙方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或丙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csc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csc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csc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甲方(派出单位):[单位名称]乙方(公派留学生):[姓名]鉴于甲方为支持乙方的学术发展和专业提升,决定派遣乙方前往[留学国家]的[留学院校]进行为期[留学期限]的留学学习。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留学目的乙方应明确留学目的,致力于在[留学专业]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升个人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为甲方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留学期限乙方的留学期限为[具体时间],自[出发日期]起至[返回日期]止。

第三条费用承担1. 甲方负责支付乙方留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留学经费,并定期向甲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学习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和留学院校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学位或证书。

第五条报告与交流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学习进展和研究成果,并在回国后向甲方提交详细的留学报告。

第六条回国服务1. 乙方完成留学后,应按甲方要求回国工作,服务期限不少于[服务年限]年。

2. 如乙方未能按期回国或未履行服务年限,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义务乙方在留学期间应遵守甲方和留学院校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单位名称]授权代表签字:[代表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乙方签字:[姓名]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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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外管理典型案例 七、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行前提醒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结构体系
推 选 单 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 公 留学服务机构 证 处
教育部


留学人员

驻外使(领)馆

留学单位
一、职责分工
A.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 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 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管理实行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四)申办签证、预订出国机票
以上两项手续均请直接与留学服务机构联系办理。
三、管理规定政策
1.1996年《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国家公费留学改革后派出人 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留[1996]470号)及附件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1997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 学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留[1997]655号)
二、办理出国手续流程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 出国前经地、市所在地公证处公证生效。 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 金证明表》(一份) 与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后,填写完整邮 寄至留学基金委,办理回国报到及提取保证金 手续。
另,出国前需办理的手续及出国后的国外 管理等事宜的详细办理流程请见“国家留学网” 上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二、办理出国手续流程
2.《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 出国前须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地、 市所在地公证处公证生效。公证需担保的数额查看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需携带的材料请直接咨询公 证处。注意:最后一页的签字需要在公证员面前与保 证人一同签下。 经公证后的《协议书》,在领取机票、报到证时 交由留学服务机构负责查验合格后,由其转交至留学 基金委。(不需邮寄至留学基金委) 《协议书》中的任何一项有变更均需重新进行公 证。
祝贺您获得国家留学 基金资助
请您登陆“国家留学网”查看《出国留学 人员须知》,您在出国前及在外学习期间所需 要办理的手续及具体流程,以及可能遇到的政 策上疑问均在此《须知》上有所列明。
一、结构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二、办理出国手续流程
三、管理规定政策
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
五、国外管理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3.1999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 人员国外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教外司留 [1999]713号)
4.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管理规定(试行)》 5.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发布《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 [2010]286号)
二、办理出国手续流程
(二)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同意办 理派出手续的函》均由国内推选单位开具,请与国内推 选单位主管部门联系。其他项目请以录取文件为准开具。
(三)交存保证金、《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签约公证(须在赴留学服务机构领取机票、报到证前
办理完毕,请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1.交存保证金: 出国前需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交到留学基金委保证 金存取处(具体联系方式请查看“国家留学网”)。 可选择面交现金及银行划转两种方式,具体交存数 额、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已划转的账户,请先行查看《出 国留学人员须知》或留学基金委网站,确认后再提交。
二、办理出国手续流程
(一)查看录取材料
由留学基金委下发的录取材料为4种: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一份、红头,中文) 各位留学人员需保留好此材料原件。 赴留学服务机构领取机票、报到证时、到 国外后进行报到时需要出示原件。
2.《资助证明》(一式两份、蓝头、英文) 此材料为证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的英文说明,用于联系外方学校或导师。
组织专家评审/审批国外管理事项/依 法依规实施项目有关管理职责
一、职责分工
B.留学服务机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 留学人员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 服务管理中心
1.负责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提前预 支部分奖学金。 2.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负责及 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送驻外 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
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
根据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 资助标准”及《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 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研究生:
攻读博士学位(4年,不含学费)所需 金额约为55万元人民币; 攻读博士学位(4年,含学费)所需金 额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
(一)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二)报到登记、定期报告
赴美、加、德、日、俄、荷、西班牙7国留学人员须登录“信 息平台”进行报到。请登录所属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 查看办理报到手续的要求。
(三)完成规定的留学计划
例:攻读博士学位者必须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四)爱国守法、服从管理、尊重风俗习惯
C.推选单位
一、职责分工
---国外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 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变更留学院校/提前回国/中途 休学/延长留学期限/从事博士后研究等事项,应及时研究提出 明确意见并出具公函(校级主管部门) ---回国报到 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由国内推选单位在《国家公派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 见。 ---违约追偿 第四十条规定 国内推选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 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 约追偿工作。
一、职责分工
C.推选单位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 行)》总则第三条第4款规定: 1.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 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 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 选。 2.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学生在留学期 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3.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 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 研究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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