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a534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c5.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其中驻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原市属改制但仍未与主管部门脱离关系的单位,要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本级政府(管委)。
市有关部门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按规定内容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威政办字〔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印发的《威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现场指挥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信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管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和修订7.2预案用语的含义7.3预案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附件2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加快“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78cd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7a.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落实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对保证政府系统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有的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有的未设专门值班室,夜间值班由传达室临时工作人员代替;有的值班室没有配备必需的设施,或已配备但损坏未及时修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是正确应对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履行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鲁政办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补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同时向省应急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二、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救援处置工作的强大合力。
省应急厅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威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编织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络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提升应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预防准备为抓手,统筹各方力量,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精细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健全指挥统一、反应灵敏、高效协同、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实现政府、社会、公众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努力推进区域协同、城乡协同、行业领域协同、军地协同,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社会化水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各环节应急能力建设,兼顾近期需求与长期发展,按照应急管理的共性规律,加强应急体系薄弱环节和优先发展能力建设,整合队伍、装备、物资、设施等应急资源,共享存量,建好增量,避免重复建设。
(三)科学应对、法治保障。
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动态演化规律,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预防,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更加注重依法应急,进一步健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使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在科学和法制轨道上运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2•【字号】威政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为确保我市在遭受风暴潮袭击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紧急救援、抢险、转移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威海市防台风工作预案》规定和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风暴潮:(一)风暴潮。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1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一定损害的风暴潮。
(二)严重风暴潮。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2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的风暴潮。
(三)温带大风暴潮。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3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风暴潮。
省政府对我市发布风暴潮预报宣布进入风暴潮应急期时,《威海市防台风工作预案》和本预案同时启动。
二、救灾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救灾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风暴潮救灾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计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卫生局、广电局、铁路局、供销社、民航局、农机局、药监局、贸易办、气象局、海事局、驻威部队及受灾市区政府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抢险救灾,设置避难场所,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并保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7〕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7〕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威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和调整省授权市政府定价项目内重要的商品、服务价格;(八)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
急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3]47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3〕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不缺位、不断档、不疏漏。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其中,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告范围。
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都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台办等部门办理。
凡是涉及民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安、信访等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单位,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要通过适当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三)明确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先简要报告再详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原则上按系统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如需向省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先报市政府,以保持情况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