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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威政发[2000]1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威政发[2000]1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5.17施行日期2000.05.17文号威政发[2000]19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2000年5月17日威政发[2000]19号)根据形势的发展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调整。

现作如下通知:一、土地级别划分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区位条件利用效益的差异划分的反映土地质量的等级。

市区土地共划分为七个级别,其范围是:一级地:市铅笔厂以北,自铅笔厂南侧道路与青岛北路交界处向北沿青岛北路、新威路至新威路与大众路交界处,向西沿大众路至统一路,向北沿统一路至解放路,向西沿解放路至国家卫生城碑,向北沿古山二巷、环翠楼公园、西北山路所形成的折线以东;自西北山路与花园北路交界处向东沿花园北路至统一路,自花园北路与统一路交界处向东至市政府办公楼、菊花顶路一线以南;自菊花顶路与北山路交界处向南沿北山路至四八零九厂东侧以西所形成的区域。

二级地:自合庆山庄向西沿市公安局、古陌隧道南口、环保塔景园至文化二路与古寨东路交界处所形成的连线以南,古寨东路以东,望岛河以北,除一级地范围外包括刘公岛在内所形成的区域。

三级地:(1)古寨东路以西、东营路以北、西环海路以东范围内的区域及古陌隧道南口至合庆山庄一线以北范围内的区域;(2)望岛河以南,海滨中路、海埠路以西,珠海路以北,蒿山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

四级地:(1)蓬莱路以西,环翠路、珠江路以北至三级地连缘包括张村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2)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除三级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
(三)民主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政府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四)决策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公开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决议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
(二)审议需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五)审议全市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八)审议市政府重要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和调整,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
(九)审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行政处分意见;
(十)审议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对市政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并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的单位、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项目、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等。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4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4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环保、质监、物价、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在节水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用水定额与计划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远方二00四年三月二日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政府令74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申请核准。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

未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所处置。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李正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李正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李正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06
•【字号】威政任〔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李正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威政任〔202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正为威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任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青为威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免去:
张运鹏的威海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刘鹏的威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6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威政字〔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精神,扎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国土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整合,大力实施“三控三提”战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矿山企业数量,提高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占比和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1.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

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国土开发强度不超过18.45%,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42887公顷以内;到2022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8.55平方米以内。

2.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0年,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2%,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标率达到98%,大中型石材矿山比例达到80%;到2022年,减少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3.41万亩,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达到40.43万元/亩,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省级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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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威政发〔2009〕2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09〕1号)要求,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统筹领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方面实现历史性突破。

(二)工作目标1.农村住房建设。

2009—2011年,3年新建农房7.5万户,直接拉动投资35亿元。

2.农村危房改造。

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1.9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年投资3.5亿元,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

(三)指导原则1.统筹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

把节地、节能、环保、抗震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空闲房,鼓励采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决好农村污水和垃圾问题,— 2 —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政策推动。

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3.因地制宜。

要以“改造城中村(不含中心市区)、整合城边村、强化中心村、兼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搬迁不宜居村”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在规划布局上,可以园区、镇为单位,组团式集中开发建设;也可以村为单位,一村一区进行建设。

在建筑设计上,既要体现各自特色,又要考虑农村特点,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4.农民主体。

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的同时,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

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坚持“建”、“改”并举,以“建”为主。

“建”就是集中建设住宅楼,缩小农村与城市居住条件的差距;“改”就是对农村旧房进行改造,消除危房,减少空置房。

(一)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 3 —在抓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同时,按照“村庄逐步减少、人口适度集中”的原则,以各类园区、镇驻地、中心村为重点,编制镇、居住社区、村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要在2009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完善设施,搞好配套。

凡是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要按照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搞好居住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体等设施。

要建管并重,通过强村强企补一块、业主缴一块、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赚一块的方式筹集物业管理经费,对居住社区实行物业管理。

(三)因地制宜,分类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

对城中村(不含中心市区)和城边村,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

对镇驻地村,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小城镇做大做强。

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启动。

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 4 —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

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保留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

其中,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要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

(四)多措并举,灵活改造。

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

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

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

扶持农村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修缮房屋,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

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

(五)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 5 —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

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六)确权发证,维护权益。

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

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

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三、政策支持(一)资金扶持1.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按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套,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

鼓励扶持政策仅适用于除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和各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购买集中建设的住宅楼,给予每户10000元补助。

补助资金在办理房产证时凭宅基地批复件兑现。

(2)对一户一宅的农民自愿拆除旧宅,并把宅基地退交给村— 6 —集体的,购买集中建设的住宅楼,每户给予10000元的补助,同时给予1500元的奖励。

补助和奖励资金在办理房产证时凭镇村两级退交宅基地证明兑现。

不退旧宅基地的农户,不允许购买集中建设的楼房。

(3)对农村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修缮用于个人正在居住使用的危房,给予修缮费用80%的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修缮费用补助凭镇级民政部门证明领取。

如农村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放弃修缮、另行在村内购置房屋,并拆除旧宅、把宅基地交给村集体的,经对调剂购置房屋评估,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

(4)旧村改造节约的土地,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经验收合格纳入国土资源部挂钩试点的,给予旧村改造主体单位全额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补助;未纳入国土资源部挂钩试点的,给予旧村改造主体单位耕地开垦费全额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3.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

— 7 —(二)用地支持1.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村集体集中建设住宅楼出售,如安置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禁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4.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5.农村居民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对一户多宅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可利用经济杠杆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

农民自愿将农村危旧房或废弃宅基地交回村集体,经评估给予每户500—1500元的奖励。

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制定。

6.村集体组织进行村庄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经复垦可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 8 —(三)信贷支持1.积极开办按揭贷款、小额信贷等业务,支持农民购房。

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2.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优先提供贷款,并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速度。

3.对经办涉农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资金头寸不足时,人民银行将给予资金支持。

4.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从资金、结算、外汇管理等方面全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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