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摘要:银信合作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近年来的业务规模却跌宕起伏。
文章在回顾我国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历程和现状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银信合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从发展模式转变、产品结构调整及创新、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层面创新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银信合作信托发展现状创新路径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49-02一、我国银信合作的现状及模式演变银信合作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如今已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近年来的发展规模却跌宕起伏,下图为2008年1月年至2013年3月各月公布发行规模的产品规模。
自2002年“一法两规”出台以来,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中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只处在浅层次的业务合作阶段,业务开展形式主要为信托公司运用商业银行的销售网点和客户规模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这一途径有效地解决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200份”和“5万元”的限制,信托公司以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弥补自身募集能力不足的缺陷。
但该项代理业务的收入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小,并且商业银行担心该业务会造成自身存款和客户的流失,因此积极性并不高。
第二阶段,以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推出为标志展开。
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将其信贷资产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并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
这一创新型理财产品为银行灵活调整其财务结构及表外资产规模提供了途径,自此银行与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合作的主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积极性的转变将双方引导向更深层次的合作:2006年民生银行推出的“双层信托—银信连结理财产品”使双方看到了共赢的商机,此后银信连结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长;交通银行成功收购重组湖北国投,标志着商业银行及信托公司开启了在股权层面上的深度合作{1}。
信托与银行合作报告范文

信托与银行合作报告一、引言信托与银行合作是当前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趋势。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报告将就信托与银行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前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信托与银行合作的现状近年来,信托与银行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金托管业务: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资金托管业务,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信贷业务:信托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为借款人提供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
银行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贷款资金,信托公司则发挥其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共同开展信贷业务。
财富管理业务:信托公司与银行在财富管理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
双方可以共同开发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投资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与银行在并购、债券承销等领域也有着紧密的合作。
通过双方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行服务。
三、信托与银行合作的问题虽然信托与银行的合作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政策限制:目前监管政策对信托与银行的合作仍存在一些限制,如对信托资金来源和运用的限制,影响了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信息沟通不畅:信托与银行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双方业务模式、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信息沟通不畅,影响合作效率。
风险控制难度大:信托与银行的合作涉及多个领域,风险点增多,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有效控制风险是双方合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信托与银行合作的前景展望未来,信托与银行的合作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可能会逐步放宽对信托与银行合作的限制,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在信托与银行的合作中,将有更多创新的业务模式出现。
双方将结合各自的优势,开发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金融产品。
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随着合作的深入开展,信托与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将积累更多的经验。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摘要:1.银信合作概述2.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3.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4.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正文:一、银信合作概述银信合作,即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借助银行的资金、渠道、客户等资源优势,开展贷款、投资、理财等业务。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信合作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可以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产品,有助于优化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三、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1.法律规定:除了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银信合作进行规范,如《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影响: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互补。
同时,银信合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确保合规发展。
四、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1.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将呈现出多样化、综合化、国际化的趋势。
2.建议:(1)加强监管,确保银信合作业务合规发展;(2)深化银信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率;(3)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银信合作中的潜在风险;(4)积极开展创新,提升银信合作业务的竞争力。
总之,银信合作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创新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银政合作情况汇报

银政合作情况汇报近年来,银政合作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政合作是指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努力,实现金融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衔接,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首先,银政合作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政府通过制定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稳定增长。
同时,银行业积极响应政府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银政合作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乱象的监管,有效遏制了金融风险的蔓延。
同时,银行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了信贷风险,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再次,银政合作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政府和银行业共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银行业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推动金融业务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便利性,满足了广大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最后,银政合作在金融消费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银行业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维护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银政合作是当前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将继续深化银政合作,不断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一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银信合作趋势

银信合作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银行和通信行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密。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通信企业之间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合作模式。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在提高用户体验的同时,也为通信企业提供了新的增值服务。
以下是银信合作的趋势。
首先,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将推动银信合作趋势。
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使用手机进行支付。
银行和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推出更加便捷和安全的移动支付服务,提高用户的支付体验。
例如,银行可以与通信企业合作推出手机支付应用,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购物支付、转账等操作。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提升用户的支付体验,同时也为银行和通信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收益机会。
其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成为银信合作的重要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和通信企业都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
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将自身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精准的金融服务。
例如,银行可以通过分析通信企业的用户数据,了解用户的消费习惯和偏好,推送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而通信企业则可以通过银行的数据分析技术,帮助用户进行信用评估,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营销活动。
再次,金融科技的兴起将促进银信合作趋势。
金融科技是指将科技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创新模式。
银行和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共同开展创新业务。
例如,银行可以与通信企业合作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支付和结算服务,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通信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的金融服务,为用户提供金融咨询和理财服务,扩展自身的业务范围。
最后,监管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将促进银信合作趋势。
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监管机构开始重视银行和通信企业的合作模式,加大对合作机构的支持和监管力度。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政策支持银行和通信企业合作开展创新业务,鼓励双方合作推动金融科技发展。
这种政策支持将有效促进银信合作的发展,推动双方共同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
银信合作发展现状

银信合作发展现状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发展现状趋势正在不断提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
除了传统的信托业务,如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已经向资管领域,如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等方向发展。
2. 合作方式多样。
现在的合作方式已经从过去的单一型合作向多元化发展,包括:资本合作、交叉持股、战略合作、合作型资本等多个领域。
3. 合作意义深远。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多的非传统业务收入,并且可以提高客户粘性、增加客户资源。
而信托公司则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提高信托资产管理能力,并从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总体来说,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发展趋势良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作过程中要注重风险管理,提高合作的透明度和质量,确保合作的双方都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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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
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
(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6)其他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该规定从广义上对银信合作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在各个合作模式做以初步规范;在风险控制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投资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真实转让,应采取卖断买断形式,银行不得回购,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
(二)200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主要内容如下:1.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2.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主要内容如下: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1)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真实转让(1)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是持有上述资产。
(2)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3.其他要求(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应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该规定提出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要求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真实转让,并交付全套原始权利凭证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复印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四)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主要内容如下:1.账务处理(1)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2.真实转让(1)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3.整体性原则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4.期限配置(1)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
(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
本通知强调银信合作业务中资产真实转让,不得安排回购,其相应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
信贷资产转让时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五)2010年8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情形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3.信托产品期限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4.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遵循原则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应遵循: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②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5.投资方向禁止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6.本通知发布以前存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应做的工作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③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料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应自主管理。
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2010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主要内容如下:1.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要求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