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银证信合作资管业务研究

银证信合作资管业务研究目录一、银信合作成就信托资产“五万亿”二、银证合作创造中小券商资管成长“奇迹”三、证信代销方兴未艾四、新形势下的启示与建议一、银信合作成就信托资产“五万亿”自2004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不断壮大,至2011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4.57万亿元。
但是,银行理财计划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分业经营,使客户无法得到银行真正意义的资产管理服务。
然而信托公司却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且投资方式灵活多样,通过信托,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全面打开投资范围。
同时,对银行而言,也实现了理财资金的独立管理,与银行自营业务实现风险隔离,从而提高了理财业务的投资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为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大中间业务提供了基础。
因此,与信托公司合作,优势互补,是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现实选择。
银信合作的实质是“双层信托模式”——银行首先以理财产品为载体,与投资者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获得投资者委托的基础上,以委托人的角色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设立信托计划,并最终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
银信第一次深度合作是“打新股”。
由于银行理财计划不能“开户”申购新股,但是信托计划可以,于是牛市行情中银行乐于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去“打新股”。
在2005年以来的大牛市中,“打新股”产品首次成就了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
以中信信托为例,其2006年底的信托资产规模仅为385.51亿元,但2007年底即飙升到1961.93亿元,增幅400%!银信第二次深度合作是资产证券化。
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始终有巨大的需求:一方面,在信贷规模管控的背景下,银行希望将信贷资产卖出,为新的贷款发放腾出“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希望卖出部分信贷资产,管理流动性,减少资本占用,满足监管指标。
而规模快速增长的银行理财资金,也需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样的标的。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后,银行再次眷顾信托,借用信托平台,“曲线”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并将这种“产品”卖给自己的理财客户。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一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引自《混业经营报告》2015年4月刊【文章正文】(一)银行信托合作模式模式1:资金池投资信托产品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有着庞大金额的、运用于各类市场的资金池,在资金池运用组合中通过购买信托产品的模式,将理财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可以是银行推荐的项目,也可以是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或委托专业的投资顾问管理的项目,信托形式的灵活多样可以充分满足资金池运用需求。
借助信托公司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为代表的一系列新业务,可以较好地规避现有政策限制,丰富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推动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应对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在银行流动性过剩,但受贷款规模、行业、利率等因素,以及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超比例等指标限制时,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图表 1:资金池投资信托模式资料来源:银联信模式2: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转让根据银行调控相关资产规模的需求,银行将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中的资产转让给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可委托银行管理。
帮助银行优化存贷比、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模式3:代理发行信托产品由银行代为推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作双方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银行既可以增加存款规模,又可以通过收取信托计划保管费用、销售发行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用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模式4: 银信联合为私人银行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银行现有的产品可能无法全部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为更好服务于私人银行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银信联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可以设计形式灵活的信托产品,紧密结合金融市场热点领域,能够及时推出符合银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需求的产品。
(二)银行信托企业合作模式1、信托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社会投资者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可以自有营运资金购买指定的专门投向公司的信托产品,以此方式支持目标企业。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模 式 主 要 是 通 过 满足 多种 需 求 ,如 规避 风 险 .合 理避 税 .降 低 成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_ 吴慕 枫
[ 摘
本 .提 高 效 率 等 以 实现 价 值 的 增值 。 但 是 ,每 一 种 金融 创 新 都存 在 一 定 的风 险 ,在 实 践操 作 中 ,许 多银 信 合 作 产 品 出现 了风 险 和 相 关 的 问题 。 针对 我 国 市 场 上 存 在 的 纷 繁 复杂 的 银 信 合 作产 品 . 本 文 从 金 融 创 新需 求 的角 度 将我 国正 在 开 展 的银 信 合 作 的 业 务模 式 分 为 以下 几 类 : 1 为满 足 增加 流 行性 和 规避 风 险需 求而 开展 的 ()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院
要] 本 文从 金融 创 新 需求 的 角度 出发 ,对 近 年来 我 国出
现 的 一 些银 信 合 作 业 务模 式进 行 研 究 , 着重 分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
改善 银 行资 产 结构 的 合作 : 2) ( 为满 足投 资 人 收益 需 求和 规避 金 融 化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托 等银 信合 作 模 式 ,并 对 其 实 际 发展 管 制 需 求而 开 展 的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信 托 业 务 。 并 根 据 以上 分 类 , 状 况 和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具 体 对 信 贷 资产 证 券 化 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 托等 银 信 合 作模
面原 因的 。 从 内 因来 说 . 行 业 和信 托 业 有 着加 深 合 作 的 需 求 和 银
的资 产 结 构 ,缓 解 流 动 性压 力 .有 利 于 商 业银 行 改 善 资本 管 理 ,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2008~2009年间,国内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扩张过度,国家由适度转型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把信贷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以达到其信用规模继续扩张的目的。
标签:银行信贷;银信合作;影子银行F83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留下巨大风险漏洞。
另外,政府过多的政策管制也将驱动高风险的金融交易和其他一些活动进入整体金融系统循环中更为不透明的领域,进一步推动影子银行的兴起。
如非市场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居民储蓄流向银信、银保等理财产品、以银担合作等信托产品,大量的资金很有可能流入房地产企业及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使国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不断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总量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内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应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水涨船高,呈现出“高利贷”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不仅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对金融稳定构成了威胁。
首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二,大量的民间借贷流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在房价上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没有问题,但一旦房价大幅下跌,高度依靠民间借贷的广大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就会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可能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崩盘。
其三,民间借贷资金在传统金融系统外部循环,资金组织、信贷投向难以有效监控,这将干扰到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银信合作文档

银信合作引言银信合作是指银行与信用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信用机构则通过提供风险评估、信用报告等服务,为银行提供专业的信用信息。
银行与信用机构的合作可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银信合作的背景、优势和未来发展方向。
背景传统上,银行一直是贷款的主要提供者,通过自身的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来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贷款。
然而,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和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银行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变得更加困难。
这时,信用机构的出现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合作方式。
信用机构具有丰富的信贷数据和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给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这使得银行能够更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从而在决策贷款时更加准确。
同时,信用机构还能为银行提供相关的信用报告,帮助银行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优势银信合作有诸多优势,对于银行和信用机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银行的优势1.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通常面临贷款违约和坏账的风险,通过与信用机构合作,银行能够更好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从而降低风险。
2.减少不良贷款:由于信贷决策更加准确,银行可以避免向信用记录不良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提高贷款的违约率。
3.提高客户满意度:借助信用机构的专业服务,银行能够更快捷地完成贷款审批过程,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对信用机构的优势1.扩大市场份额:与银行合作,信用机构能够将自己的风险评估和信用报告服务推向更广泛的金融市场,增加自身的市场份额。
2.提高盈利能力:与银行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提高信用机构的盈利能力。
3.加强专业能力:与银行合作需要信用机构具备专业的风险评估和信用报告能力,这对信用机构来说是一种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
发展方向银信合作在金融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下是银信合作的一些发展方向:1.科技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银行和信用机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更高效的合作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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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时间:2011-12-21 10:55:57 作者:黄博宇来源:用益信托网作者:黄博宇工作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
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
(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6)其他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该规定从广义上对银信合作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在各个合作模式做以初步规范;在风险控制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投资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真实转让,应采取卖断买断形式,银行不得回购,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
(二)200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主要内容如下:1.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2.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主要内容如下: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1)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真实转让(1)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是持有上述资产。
(2)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3.其他要求(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应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该规定提出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要求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真实转让,并交付全套原始权利凭证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复印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四)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主要内容如下:1.账务处理(1)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2.真实转让(1)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3.整体性原则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4.期限配置(1)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
(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
本通知强调银信合作业务中资产真实转让,不得安排回购,其相应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
信贷资产转让时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五)2010年8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情形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3.信托产品期限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4.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遵循原则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应遵循: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②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5.投资方向禁止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6.本通知发布以前存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应做的工作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③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料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应自主管理。
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2010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主要内容如下:1.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要求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