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课税数量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印花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定额税率的有()。
A.记载资金的账簿B.权利、许可证照C.产权转移数据D.技术合同2、某货运公司2011年拥有载货汽车10辆,挂车5辆,自重吨位均为20吨;拥有客车5辆。
该公司所在省规定载货汽车单位税额每吨40元,载客汽车单位税额为每辆360元。
该公司2011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元。
A.9800B.13800C.2400D.12400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按照()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A.隐瞒虚报的成交价格加倍B.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加倍C.重置成本价D.房地产评估价格4、天天玩具公司2011年11月开业,领受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专利证各一件;天天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天天公司支付的加工费为50万元。
已知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权利许可证照的定额税率为每件5元,则天天公司应纳印花税额为()。
A.260元B.265元C.270元D.2575元5、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A.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方B.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C.房屋赠与中的赠与方D.土地、房屋投资的投资方6、李某2011年3月转让其2007年1月购买的一处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5万元,购入时价格30万元。
本次转让中李某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0B.3C.4.5D.57、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是()。
A.事业单位转让自用房产B.甲工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对乙房地产公司入股进行投资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8、某油田2011年3月份生产销售原油5万吨,销售人造石油2万吨,销售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
已知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油田邻近的石油管理局规定天然气的适用税额为5元/千立方米。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一、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
(二)几种主要应税矿产品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税法(第8章资源税法)

8.1 资源税法基础理论 8.2 土地使用税法 8.3 耕地占用税法 8.4 土地增值税法
8.1 资源税法基础理论
8.1.1资源税概述 8.1.2资源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8.1.3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1.4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8.1.1资源税概述
8.1.1.1.资源税的概念 一般认为,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各种自然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法是用以 调整国家与资源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 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等。 8.1.1.2.资源税的特点和作用
第8章 资源类税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法各税种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了解并掌握资源税法各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重点掌握资源税法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资源税法各税的优惠政策; 掌握资源税法各税的申报要求。 技能目标: 正确分析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能力目标: 实地调研企业,分析资源税中各个税种的实际缴纳情况; 调研某税务机构,分析实际中资源税税收征管情况。
8.3 耕地占用税法
8.3.1耕地占用税概述 8.3.2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8.3.3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8.3.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8.3.1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 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占用的耕 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法是用 以调整国家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之间征纳 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 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注意: 1. 1.开采主矿过程中伴采其他应税矿产品的税务处理。 没规定适应税额的,视同主矿税目缴税。 2.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 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 为5%。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第三节 课税数量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课税数量 基本规定:销售数量、移送数量。 基本规定:销售数量、移送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 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非生产 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第一节
资源税基本原理
1.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 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2.计税方法: 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 。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 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 位。 其他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 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核算

10.1资源税的核算10.1.1纳税人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及差收入,而对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0.1.2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采用选择法,即从众多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中,选择需要税收进行调节的矿产资源和盐,列入纳税范围,包括:一、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二、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三、煤炭。
指原煤,以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税。
四、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如宝石、金刚石、玉石、石墨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铜矿石、铝土矿石、黄金矿等。
七、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井矿盐;液体盐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10.1.3税目和税率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额如表格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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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资源税的计算一、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公式: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方法征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其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的数量为依据,确认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确认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对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第七章:资源税法

•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 人的有( )。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 (2005年) 【答案】ACD
• 【例题】下列属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 是( )。 A.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B.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C.收购已税矿产品的单位 D.收购已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例题】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 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000吨(每吨已 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 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 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 缴纳资源税( )。(2000年) • A.36万元 B.61万元 C.25万元 D.31万元
• 【答案】D 【解析】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
第五节 税收优惠(熟悉)
•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 准的40%征收。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征 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
•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 【例题】某采矿企业6月共开采锡矿石 50000吨,销售锡矿石40000吨,适用税 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额为( )。(2002年) A.168000元 B.210000元 C.240000元 D.3000000元
• 【答案】A 【解析】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 规定基础上减征30%,应纳资源税 =40000×6×(1-30%)=168000元。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一)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泉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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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
(1)原油天然气。
①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如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原煤。
①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
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3)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①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4)盐。
①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以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的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