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本店铺为大家解答。
一、中美环评程序概述1969年美国历史性地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简称“EIA”制度或“环评”制度)引入《国家环境政策法》,并在随后的《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以下简称“CEQ条例”)中对该制度予以详细规定,这是世界上提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先声,中国在1979年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2002年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使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具体化。
纵观中国和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设计的目的、功能以及结果都很类似,惟独在由谁发起评价,如何进行评价,、哪些阶段参与评价等程序存在较大不同,而这些程序性规定正是该项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立法的重点以及执法的内容,实际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涛曾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在性质上主要具有行政程序法的特征,是环境保护法和各项环境保护法所容纳不了的。
”美国则是十分重视程序的国家,“在最高院的一系列判决中,《国家环境政策法》被严格解读为‘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这意味着该法是用来规制行政机关如何做出决定而非它们做出了什么样的决定。
《环评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和环境管理状况,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正式法定化,作为政府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构成中国的环评范围,且两者适用不同的程序:首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其中“规划”又包含两种类型,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其一为指导性规划,即诸如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以及《环评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中的宏观性、预测性的规划,这类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对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该实行环评的“规划”的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此外,这个过程中没有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其二为专项规划,即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规划,对于这类规划,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应该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之前,对该专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过程中应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之后编制机关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划草案一并保送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此时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通过后再对该专项草案做出决策。
中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两 国建 立 水 污染 物 排放 许 可证 制 度 的 背景 、 目 的、 范围 、 以及 监管和处 罚等 4个方 面进行 比较 , 中 从
找 到美 国的某些 成功经 验 . 以此来 推动我 国水 污染 防
我 国 18 9 7年才 开 始 排 污 许 可 证 制度 的试 点 工 作 。 1 8 初 制定 了《 法》 对 水 污染 物 排放 许 可 9 8年 办 , 证 的颁 发 、 管 等做 出了一 系 列规 定 。1 8 监 9 9年 颁 布
p r ts se i v r mp r n o t e US to T e t e i c mp r d t e wae o lt n p r i s se b t e h n d e mi y tm s ey i o a tt h A o . h h ss o a e h t rp l i e t y tm ewe n C i a a t uo m n t e U A, d of rd s v r u g sin u n i n n a lgsa in h S a f e e e a s g e t s t o re vr me t e ilt n e l o o o l o
Ke r s: P l t n p r i i g s se ; W ae o l t n p r t NP y wo d ol i m t n y t m uo e t trp l i e mi; uo DES p r i e t m
0 引言
许 可证 制 度 ( 简称 N D S许 可 证 ) 否则 即属 违 法 。 PE ,
1 中美水污 染物 排放许 可证 制度 的 比较
11 从 建 立排 污许 可证 制度 的历 史进程 来看 .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根据美国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范围并不都是“任意”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都属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每部联邦环境法都在公民诉讼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是可诉的。以《清洁水法》为例,它规定的“可诉事项”有:
(1)污染者对“排放标准”、“排放限制”和联邦环保局长或州发布的相关“命令”的违反,且这种违法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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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摘要: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本文将就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浅析,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四)法律救济
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执行,即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或命令执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民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并不包含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这是它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由此也可以看出,公民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其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而非单纯的私益救济。
(1)针对污染者的公民诉讼;
(2)针对联邦环境法律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的公民诉讼。
前者,是公民直接监督、督促环境污染者遵守排放标准、限制及相关命令;后者,即公民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使之有效地管制污染者的行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要件
美国联邦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和救济方式等法律要件。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国会立法目的,是公民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现就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评析

【 yw rsE vrn na i at ses e tEA o meia e dn y avc Ke o d 】n i metlmpc ssm n; I f o a A r ; n ec; die cT
,
环 境 影 响评 价 , 指 对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实 施 后 可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2 是 响进 行 分 析 、 测 和 评 估 . 出 预 防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预 提 措 施 , 行 跟 踪 监 测 的 方 法 与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概 念 最 早 是 进 16 94年 在 加 拿 大 召 开 的 一 次 国 际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学 术 会 上 提 出 的 , 而
EI h s b e s rb d A a e n de c i e .Ba e n t e e h A y m s c mp d b t e s d o h s .t e EI s  ̄e i o  ̄e e we n Ame c n i .Fi a l .t e p o lms e itd i A s se o i r a a d Ch na n ly h r b e x se n EI y tm f Ch n a e b e o n e u n o d i e we e s o d. i a h v e n p i t d o ta d s me a v c r h we
【 s atT ebgn ig d vlp e tss m adp bi prcp t no me c a e na aye , n th at e tesa so hn Ab t c]h e inn , eeo m n, yt n u l at iai f r e c i o A r ah sbe nlzd ada temeni ,h tt C ia i m uf
中美大气污染防治法之比较

1 引 言
健康 、 福利 和人 口的生产 力 保 护 和发 展 国家空 气 资 源 的
.
” 清洁 空气 法 》 的规 定 言 简意 赅 , 出 了一 个 突 大气 污染 是 一 个世 界 性 的 问题 , 各 国都 是 严重 的 质量 。美 国《 在 清 适 移 环境公 害。美 国在 2 0世纪 6 、0年代之前 , 07 大气污染 单一 中心 。《 洁 空气 法 》 用 于 空气 污 染 的 固定 源 、 内 但 现 象 非常 严 重 。 当 时 震 惊 世 界 的八 大 公 害事 件 中 就 有 动源 和 臭 氧层 的保 护 等 各 个 方 面 , 容 相 当全 面 , 重 主要 是各 种 固定 的 大气 污 染源 。 两件发生在美 国。严重 的大气污染促使联邦政府制定 点 也 比较 突 出 , 了以 17 年《 9 0 清洁空气 法》 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 2 2 管理 体 制 . 美 国在 16 99年 以后 , 渐 形 成 了 一 个 统 一 的 权 力 逐 通过立法来控制大气污染 , 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我国 自改 革开 放 以来 , 大气 污 染不 断严 重 。早 在 18 9 7年 , 我 趋向集 中的环境管理体制。在联邦一级 , 联邦环保局负 运 国就颁 布 了《 气 污染 防治法 》 此后 又在 19 大 ( 95年 、0 0 责全 国 的大气 污 染控 制 。其 他 联 邦机 构 农 业 部 、 输 部 20 联邦 年两次修订) 希望借助法律的作用防治大气污染 , , 但效 等也有部分 的大气污染控制权 。在各联邦机构 中, 果 不 是很 好 。在此 背 景 下 , 文 对 中美 两 国的大 气 污 染 环保局居于最高位置 , 本 拥有优先权和终决权。其他部 门 防治 法进 行 比较研 究 , 望有 助 于 我 国大 气 污染 防 治 的 在履行职责、 希 行使权 力时 , 应遵 守联邦法律 和联邦环保 法 治 建设 。 局 的有关 法 规 , 必 要 时 , 征 求 环 保 局 的 意 见 。环 保 在 要 局有 权 监督 其 他 机构 对 环境 法 律 法规 的实 施 , 在 一 定 并 条件下有 取代其 他机构对 违法 行 为进行 制裁 的权力 。 2 美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2 1 立 法 目 的 和 调 整 重 点 . 当然 , 环保 局在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时 , 与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充 要 美 国《 清洁 空 气 法》 的立 法 目的很 明确 :促 进 公 众 分协 商 。 “ 在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 , 国采取 的是联邦 美 收 稿 日期 :0 2一O —2 2o 5 O 政府领导下的联 邦政府和州及地 方政府合作 的空气 污 作者简介 : 秦天宝 , 武汉 大学环境法 研究所讲师 . 职博士生 , 在 从事 国际环 染管理体制。这是一种 “ 创造性 的联邦主 义” 。在这个 境法 与 比较环境法 研究 , 已发表 中英文论文近 5 篇 。 O 体制下 , 联邦 政府 建立标准 , 州执 行联邦标准 。地方政 府必须遵守和执行联邦法律法规 的规定 , 也可以在不相
美国与中国AQI的比较

中美国的对比美国总领事馆和上海环保部门对PM2.5的监测结果基本一致,但由于评价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从PM2.5得出的空气质量指数存在较大差异环境监测中心有关专家指出,造成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美国执行的标准相当于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指导值第三阶段标准,而中国则相当于第一阶段标准,才刚起步。
美方PM2.5转换为AQI美国总领事馆测量出PM2.5后,将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开发的“PM2.5读数转化为空气质量指数”的公式,发布当时的空气质量指数(AQI),作出相应的健康指引。
根据该公式,比如说,当空气质量指数为50代表空气质量优,对公众健康几乎没有影响;当指数为大于300时,代表空气质量有害。
美国的空气质量指数和中国的不一样。
中国空气质量评价标准采用API(空气污染指数),主要评价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而美国已经使用了AQI标准。
在2012年5月,上海采用国家环境保护部新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除了API中的监测因子外,PM2.5、臭氧、一氧化碳也被纳入了评价标准。
上海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指出,中国和美国计算PM2.5的AQI的方法一致,均为分段插入法,但由于两国执行的标准不同,对应计算出来的AQI也有很大差异但是,按照中国和美国计算AQI的技术规范,PM2.5小时浓度不能计算AQI,按小时浓度计算AQI缺乏科学依据,容易引起市民误解。
PM2.5简介细颗粒物又称细粒、细颗粒、PM2.5。
细颗粒物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 微米的颗粒物,也称PM2.5、可入肺颗粒物。
它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其在空气中含量(浓度)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
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有毒、有害物质(例如,重金属、微生物等),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越来越严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本文以中美两国作为研究对象,对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首先,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出发,比较并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签署和履行国际环保公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两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态度;其次,本文分别从中美两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比较了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分析了其优缺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最后,本文总结了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并提出了促进两国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美目录:一、引言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比较1.中美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比较2.中美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的法律制度比较三、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制度比较1.立法层面的比较2.行政层面的比较3.司法层面的比较四、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分析五、促进中美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的建议六、结论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各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
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各国都采取了应对措施,其中关键的一部分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强化。
中美两大经济体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责任。
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互动和合作,既有全球意义和长远性,也具有现实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本文拟从中美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和国内法制度两个方面,对两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深化中美气候变化合作奠定基础。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比较1.中美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比较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和《京都议定书》签署等重要国际气候变化活动中,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

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一、社会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计划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的权力。
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
美国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小,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二、政治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政治制度也存在差异。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实行一党制。
美国是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政权分散,实行两党制。
美国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相互制衡。
三、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文化价值观差异较大。
中国强调集体主义、家庭观念和孝道文化,注重社会和谐。
美国强调个人主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注重个体的权利和自我实现。
四、教育体制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的教育体制主要以应试教育为主,注重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考试成绩。
美国的教育体制强调全面发展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五、经济发展模式的差异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以出口导向和制造业为主导,注重规模化和效率。
美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为主导,注重创新和高附加值。
六、环境保护意识的差异中美两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存在差异。
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而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注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美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包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价值观、教育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两国的发展路径和社会运行方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美差异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为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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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环境法的比较一、美国环境法的简介要想对中美环境法进行比较,首先要对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在1970年之前,美国还没有实体的环境法。
一些环境问题,诸如矿采、公害等问题均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根据民法处理。
1970年,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美国创建了环境保护局,并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随后,美国相继建立了净水法、现代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等法律。
在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污染会对公众权利造成伤害,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由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简称EPA)主持立法,各州必须遵循联邦的立法,并建立各州相应的环境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州立法的标准,可以高于联邦立法。
比如,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联邦规定的标准,加州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单独立法,其要求高于联邦的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创建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问题,美国各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详细研究。
比如,制定环境法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生态学的、科学的、自然的、还是伦理或者是宗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经济学的、政治学、法律学的,或者是神学的。
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该是现实性的,还是长远性的。
是牺牲我们目前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法律;还是及时行乐,无限制的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
美国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考虑的环境问题时,自然首先考虑应用经济学手段进行解决,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
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个体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对公众的公权利的侵害,这种公共权利需要政府立法予以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在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的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也对环境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们可以通过清洁空气法来了解美国的环境法是如何立法和实施的。
在清洁空气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什么是需要控制的空气污染物。
某种空气污染物的确定过程是很复杂的,往往需要受害者、环保组织、企业、政府组织参与协商甚至诉讼确定,因为牵扯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往往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目前美国已经确定了五类空气污染物:它们是一氧化碳、大粒径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物、氧化硫类、氧化氮类和烃类。
美国空气清洁法的第109节授权美国环保局对公共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简称NAAQS)。
除上述五类空气污染物外,EPA还建立了铅的N从QS。
N从QS分基本标准和高级标准两类。
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1),在NAAQS颁布后的9个月内,美国各州需要向EPA提交实现该标准的州计划。
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2)节批准各州的计划,从而确定各州的州实施计划(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IP)。
NAAQS中的基本标准,要求各州在3年内实现。
对高级标准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
2007年在麻省申诉EPA(Massachusetts v. EPA)的著名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二氧化碳是一种空气污染物。
根据《清洁空气法》,EPA需要制定二氧化碳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目前美国各界对如何确定该空气质量标准争议很大。
EPA和布什政府一直强调,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性的问题,美国不愿单边率先承担责任,故对温室气体的控制和《京都协定》的签订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
但是,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美国各界要求控制该有害气体的呼声越来越高。
美国的许多州对联邦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不作为行为表示不满,一些州政府还对EPA进行了多例法律诉讼,以敦促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
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工业用水、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
污染水源可分为管道排放水源和非管道排放水源。
美国净水法规定,所有管道排放水源,必须符合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所有未经许可的超标污染物的排放,视为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环境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制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在实践中,美国环境法确定了以下几种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不危害人体健康为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采用的是风险评价标准;技术评价标准;成本效益评价标准等等。
有毒物质的控制是美国环境法的另一大领域。
有毒化学品最早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是由于农药。
管制农药的最主要的联邦法律是1972年为实施《联邦农药环境控制法》而制定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简称FlFRA))FIFRA经过1975、1978、1988、1990和1996年五次修订,目前已经成为在美国境内销售和使用农药的法律框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种农药只有在其“一般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的有害影响”的条件下才可以获得EPA的允许。
“对环境不合理的有害影响”的定义包括“考虑到使用任何农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成本和收益,对人或环境的任何不合理的风险”。
除了极少数例外,《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禁止销售、散布、和专业使用未经注册的农药(第136a(a)和136)(a)(r)节)。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以防止在生产、加工、散布、使用和处理除药物和农药外的化学物质时涉及的“对健康或环境的不合理的风险损害”。
在1976年美国通过了《资源保存和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简称RCRA),此后的1980年通过了《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简称CERCLA)。
RCRA是前瞻性的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创立一种调控机制以控制将来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活动。
它同时还调控对健康和环境的“即将来临的和基本的危险”。
CERCLA主要是后瞻性法律,它确定了清理被污染场所的法律责任,造成污染的当事人,需依法清除污染物。
为了有效的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EPA还制定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数据库建立的法律条例。
例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NEPA)、《联邦有毒物质释放目录》(Federal Toxic Release Inventory)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美国的各项环境立法,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高。
比如,一些严格的环境立法,就是在环保主义者的强烈要求下建立的。
而一旦法律确定下来,有很强的约束性,有时甚至会导致一些公司无法生存而破产。
二、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亟需完善之处与美国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相比,虽然经过30多年的建设,但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缺失,具体看来主要有:(一)在宏观层面上第一是政策手段单一,主要以命令控制型和经济处罚为主,且处罚力度小,成效较低。
应综合利用“利益诱导型一如经济刺激”、“关系友好型一如伙伴关系”等手段鼓励“志愿行动”,实现低成本的环境管理。
建立环境公共预算制度,保障环境投人。
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引导环境投资。
加强环境教育和“能力建设”,保障有效的公众参与。
第二是有些条款不适应新体制、新思想的要求,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六次环保大会以来,环境管理思想出现了“历史性转变”,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可以借势发力,对管理对象、管理权限、行政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强化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是一些制度不利于建立守法者与不守法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一些法律规定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方面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如立法目标、技术标准和环境法律责任的设定没能充分考虑地区和产业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
应采用公平的标准和尺度,兼顾区域差异和行业差异,使守法企业得到激励。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民事、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第四点是环境法的调整范围需要扩大并进行制度整合。
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偏重于污染防治方面,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环境政策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足。
与相关资源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甚至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依然存在较大的制度破缺。
比如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涉及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八部位阶相同的法律,可仍然存在着法律的漏洞和缺失。
(二)在环境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第一是有关环境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事关公共利益,政府应成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困。
应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强调环境保护是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要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考核机制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细化政府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针对跨界资源环境管理问题,强化区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二是有关排污收费制度。
由于收费标准过低,存在企业治理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难以真正发挥排污收费制度的激励作用。
对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仅追究行政责任或只以罚款了之,违法成本偏低,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违法合法化”、“执法产业化”等现象。
第三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
首先需要与《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协调一致,但不宜重复其内容。
其次,对EIA前置审批的法律规定与工商部门、经济部门的有关法律不太衔接,难以发挥源头控制的作用。
在修订时可考虑将环评纳人行政许可的范畴。
再次,缺少对EIA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环境责任的规定,造成EIA质量参差不齐。
可考虑撤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以备案的方式强化EIA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等措施加强来对EIA的监督,提高EIA制度的实施效果。
此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编制的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提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进行EIA 和环境影响论证。
第四是有关限期治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中明确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的权限,而《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决定》不能对接,跟不上形势需要。
限期治制度规定关停污染企业的权限在于地方政府,而政府并不能经常监督、监测污染源,也不能及时针对个别污染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这样必然妨碍了该制度经常及时地实施川。
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片面政绩观,对污染企业采取包庇、纵容、甚至保护的态度,使具有时效性的污染行为处于失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