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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生态环境保护的比较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中日生态环境保护的比较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1日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为了赶
上英美等发达国家,把产业和经济增长 作为第一目标。以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 开发计划为指导,在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下,大量的工厂相继建成,石油化工、 钢铁、造船、电子机械、汽车等一些重 工业和化学工业急速发展起来。国民经 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原材料和能源的消
经过几十年的治理和保护,日本 的生态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
2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 我国的环境政策可以追溯到上世
纪50年代,当时为了缓和资源的不 足,提倡节省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 用”。到70年代初,仍继续推行废物 再利用政策。1973年,在北京举行了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制定了关 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 草案),我国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才 真正起步。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保领 导小组,成为最初的环境保护机构。 1978年把“国家必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 源,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的发生”写
今后需结合体制改革和制度创 新,建立更高效合理的环保机制和严格 的管理监督体制,以保障环保政策和措 施的顺利执行。在提高国民环保意识方 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加强
国民思想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另 外,加强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借鉴国 外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加快我国 生态环境治理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本问义人.国土计画孛考无为呻】.中

万方数据
社会形态实现了由工业社会向生态社 会的根本转变,环境保护实现了由被 动的污染治理向全方位生态保育的根 本转变。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循 环型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设循环 型社会作为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 目标。基于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 重要性,在日本政府的《环境白皮 书》中,提出了“环境立国”的新战 略。2004年5月,环境大臣小池百合子 在内阁会议上又提出了“环境革命” 的概念,强调应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 价追求便利和舒适的观念,改变盲目 消费把大量资源变为垃圾的社会现 状。

中日环境会计发展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日环境会计发展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3章中日环境会计发展比较及对我国启示3.1中日环境会计发展比较中国和日本对于环境会计的研究起步均相对较晚,但发展情况各异,中国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日本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处于全球领先水平。

以下就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和具体实践方面来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和日本存在的差距,以探索我国接下来环境跨级的发展之路。

3.1.1环境会计的定义及分类的比较在中国环境会计又名绿色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制度,以有关环保法律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等对企业财务成本的影响的一门新兴会计分支。

我国起步较晚,对于环境会计这一新兴会计分支的认识与研究,依旧停留在环境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局限的改进一环境会计基本原理的研究上,而环境会计整体核算体系建立及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还未提到议事上来。

因此,环境会计的定义紧紧围绕着环境会计的基本要素、核算环境成本费用和计量企业的环境绩效活动。

在日本环境会计作为一门新的边缘学科,目前定义并未得到统一。

有两种观点:一是环境会计是将与环境有关的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并向外部或内部的利益关联者报告的一系列行为。

另一种认为,环境会计是企业一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保持和谐关系、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为目标,将环境保护成本和环境保护效果尽可能的以货币单位或实物单位计量、分析报告的工作。

3.1.2中日环境会计基本理论方面的不同理论上,日本环境会计专家将环境会计成本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传统成本、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

可以看出日本环境会计成本定义上还存在概念交叉、边界模糊的特点。

在中国,环境成本是指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或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的其他成本。

通过比较,两国在基本理论方面存在的差异很大,主要是各个环境要素的确认、定义的边界的区别。

日本更注重环境业绩指标的制定及公司环境业绩指标的考核。

3.1.3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日本政府确立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的目标后,开始了推行环境会计的进程,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环境会计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日住宅区空气中的多环芳烃污染比较

中日住宅区空气中的多环芳烃污染比较

介绍人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室内度过,所以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类的健康尤其重要。

评估人类暴露在污染的空气中的健康风险则需要一个详细的对室内环境污染程度的了解。

多环芳烃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环境污染物,它包含两种或更多结合苯环,并能从各种燃烧过程中产生(Li et al.,2005)。

环境中主要的多环芳烃来源包括机动车辆,发电系统,焚烧和生质燃烧。

室内环境中,多环芳烃则普遍来自烹饪,吸烟,焚香等等。

第一个空气中多环芳烃污染的测量在1950年代于伦敦实行,至此以后,日常监视器就被安装到全球各地。

多数研究都将重点放在室外多环芳烃空气污染,而因为现在人们较多时间都在室内,室内多环芳烃空气污染逐渐被重视起来。

几个研究也表明室内空气的多环芳烃浓度要比室外高。

此外,多环芳烃被发现多依附于那些直径小于2.5微米的细颗粒上,它们可以到达人体内的下呼吸道,因此人们也提高了多环芳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关注。

室内空气中的多环芳烃,尤其是那些低分子量个体,主要来自于室内排放源。

不同的生活习惯能够导致不同的住宅空气多环芳烃污染的模式。

例如,使用樟脑丸会大量释放萘,烹饪的油烟也有大量的三苯环的多环芳烃。

然而,关于生活习惯对室内多环芳烃污染的影响的可用信息很少。

居民生活习惯,比如中国和日本的烹饪方式是不同的。

中国居民通常使用油炸或者烤的方式,而日本人通常煮或者生吃食物。

因此,中国杭州和日本静冈被选为研究居民生活习惯对室内多环芳烃污染的影响的城市。

杭州大约有410万居民,是中国浙江省的省会城市。

该市的年平均降雨量和气温分别为1456毫米和17.8摄氏度。

静冈市是日本静冈区的省会,拥有大概70万居民。

该市的年平均降雨量和气温分别为2322毫米和16.3摄氏度。

在以上两个城市中,汽车尾气是周围空气中多环芳烃的主要来源。

杭州市和静冈市住宅区空气中的多环芳烃污染程度在目前的研究中已得到测量。

这个研究的目标是:(1)评估选中的居住区的室内和室外多环芳烃浓度;(2)评估居民生活习惯对室内多环芳烃污染的影响,找出这两个城市中,居民区空气中的多环芳烃排放来源。

中日环境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日环境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日环境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与借鉴摘要:日本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

它们利用这些政策和制度卓有成效地推进了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中国和日本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在环境管理上学习日本的经验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日本环境管理启示一、中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概述中国目前实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规划与计划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等。

下面择要分类评述。

(一)指令控制制度。

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国务院1998年l1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前必须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十几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已经从过去单一项目的评价转为区域性的综合评价;从过去单纯建设项目评价发展到规划、政策评价。

2.总量控制制度。

它是指根据区域的自然环境特点和自净化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把污染排放总量限制在自然环境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我国实行的是容量、目标、行业3种形式的总量控制。

控制对象包括12种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指标3个、废水污染物指标8个、固体废物指标1个.3.“三同时”制度。

该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只有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才能保证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

它是指对特定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依法要求污染者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

这项制度的实施,一般采取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形式,或者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

中日环境法比较

中日环境法比较

日本对过错的理解经历了从主观学说向客观学说的发展进路,尤其在当前公
害案件使用的是高度注意义务这种极为严格的客观过失判定标准。造成这种 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环境法直接确立的无过错责任,没有经历环境过错 责任原则的矛盾阶段。而日本在公害问题爆发的情况下仍适用过错责任立法, 因此通过在司法实践逐渐对过失含义的修正来达到救济目的。
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 非财产的损害,狭义的环境损害指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所产生的破坏维持人
类健康和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公众之权利或利益货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
即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 按照日本学者大塚直先生对于环境损害的观点:广义上环境损害是指因环境影
特定性等特征”。
•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 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损害。但在环境损害赔偿 中,抗辩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损害三种。


(2)日本立法中“公害无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
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5条第3款、《水质污染防止法》第20条第2 款、《矿业法》第113条和《水洗炭业法》第19条均是将不可抗力作为法院 对减免无过失责任斟酌的要素。按照规定,损害发生与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 竞合时,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金额时,可以将其作为斟酌的要素。 其中,法条中所谓天灾等不可抗力,指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战争、社 会动乱等这些天灾地变。第三者的行为也可以作为例外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所谓斟酌要素,具体到个案中,就是根据个案的主客观情况可以减免责任也
则。 • 总的来说,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出现“我国采用普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日

中日环境法比较

中日环境法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摘录) (1997-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国环境法
• 立法过程中强调立法计划和体系,使得环境立法侧重体 系结构,而不是直接针对具体环境问题 • 民众多向政府反映环境问题,而少采取诉讼的方法 • 司法部分在推动环境保护实施方面保守,更多是消极以 及微弱的
2.中日环境法体系的比较

体系
– 共同点
• 建立都相对较早 • 污染防治法相对完整,执法机构单一 • 自然保护法比较零散,执法部门分散

中日环境管理比较差异及对策

中日环境管理比较差异及对策

摘要: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是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由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对人类环境产生的巨大冲击,世界各国对本国环境的监控和管理都十分重视。

日本环境管理基本思想与制度的形成从20世纪中期,历经一个曲折到最终高效成功的过程。

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了成功防治产业污染的奇迹,这得益于其日趋完善的、极富日本特色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文通过对中日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差异论述,启示我们在立法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地方权力要扩大;我国环境政策实施主体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急需解决;在环境政策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及公众的作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应转变为“环境优先”原则;环境管理制度的内容需要细化;大力依靠法律、法规和自治团体在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中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最后根据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缺陷做出几点简单的对策措施。

二、中日环境政策比较(一)中日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背景差异日本环境政策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的严重公害事件频仍、公众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制定的,中国则没有那么直接的背景,中国的环保事业起步时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社会还比较平稳,政府还没有日本当时那样的压力,所以,中国环境政策制定之初,便没有日本旨在解决尖锐的公害问题那样的现实针对性和作紧迫性,因而也就在政策力度上有所欠缺。

70 年代以后,日本经济、社会步入稳定发展时期。

随着公害问题的有效解决,政府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国际环保运动浪潮的推动,日本进入全面环境保护阶段。

1971 年日本组建了环境厅作为政府机构开始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并于1977 年制定了《环境保护长期规划》,1978 年通过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多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政策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在70 年代起步的,但由于经济社会背景的差异,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政策制定一直比较滞后,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部综合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关于中日环境保护措施的对比分析

关于中日环境保护措施的对比分析

关于中日环境保护措施的对比分析作者:孙然程宪涛刘昕宇徐鹤轩金雪姬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32期摘要: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而垃圾分类回收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我国改善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的垃圾分类回收正处于起步阶段,而日本当今垃圾分类回收发展较为领先。

本论文通过两国的垃圾分类回收现状的对比分析,学习日本垃圾分类回收的经验和方法,促进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的普及和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环境改善。

关键词:中国垃圾分类回收日本垃圾分类回收环境保护一、当今世界垃圾产生状况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给地球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随着垃圾产生量的增多以及垃圾生产率的上升,世界的垃圾回收问题十分严重。

2016年,全球城市产生了20.1亿吨固体垃圾,相当于每人每天产生0.74公斤的碳足迹。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预计到2050年,每年产生的垃圾将比2016年增加70%,达到34亿吨。

二、当今世界垃圾分类回收特点1、垃圾分类回收情况由国家发展状况不同而有差异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差异的不同,垃圾的管理也有阶段性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垃圾收集率几乎接近100%。

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和消费习惯、生活垃圾成分等,制订了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计划和实施办法,垃圾分类回收率较高。

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管理水平低,垃圾被任意丢弃。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的主导下,不进行垃圾收集,各自丢弃的情况很多。

如非洲和发展中国家多的南亚等急剧开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垃圾分类回收率极低。

2、垃圾分类回收技术发展较为迅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垃圾分类回收也进入了“科技化”、“智能化”时代。

在一些发达国家,整个垃圾回收、处理的流程基本上不需要投入过多的人力,而是垃圾车将垃圾载入垃圾场后,由系统进行检测,将可回收、再利用的直接剥离出来,使垃圾处理能够安全、自动化、环保、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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