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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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 平安附加 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 ( 2013 ) 合同 ” 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1.2
合同生效
1.3投保年龄Fra bibliotek1.4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商户意外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商场承租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致被保险人因作为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承包人与分包人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的承包人及/或分包人(包括其雇员)在从事提供予被保险人约定服务或代表被保险人提供约定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致被保险人因作为发包人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临时展会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赞助、主办或参与及举行的展览/业务推广活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4.展品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因展览/陈列所需而临时保管或控制的物品和装置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5.对外供应宴会餐饮服务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与其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以外其它地方所提供宴会、餐饮服务有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6.公干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境外任何地方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职责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7.起重设备条款(已包含电梯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发生与其拥有、管有或使用的任何电梯/升降机、扶梯、吊机、起重设备、非公共道路使用车辆及/或其它固定/流动机器设备有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

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六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七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投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受益人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四条资料提供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七条释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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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第七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不包含索道)、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轮船(包括渡轮)。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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