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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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泰政办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1号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4日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泰财购〔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机关工作正文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10-16号2号楼302房法定代表人:王喜英被投诉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所在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迎春东路8号负责人:徐庆国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科技”)对被投诉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泰职院”)“泰职院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诊改平台项目”(项目编号TZZC2021017-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一)投诉内容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中的业绩满分为18分,其业绩得分为4分,投诉人认为已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案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材料等材料,并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提供,业绩分应得分。

(二)投诉请求请求对投诉人业绩重新评分,并重新排名成交供应商的顺序。

二、审查情况2021年8月4日,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8月17日上午组织磋商、评审,8月19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三盟科技向泰职院提出质疑。

2021年8月28日泰职院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三盟科技对泰职院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日投诉至本机关, 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9月8日正式受理。

争议焦点:关于投诉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要求,业绩分打分是否合理。

投诉人三盟科技称,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项目经理的业绩案例需提供第三方业主证明材料,其已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经理案例信息表、案例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故投诉人认为其业绩部分不应扣分。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审题库公共基础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审题库公共基础

01单选题,共1题,请选择正确答案1.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OA. 采购◎B.公共资源 C. 建设工程 D.水利工程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之前需保密。

○A.合同签订 B.开标◎C. 中标结果确定OD. 评标报告备案3.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A.十日 B.十个工作日 C.三十日◎D. 三十个工作日4.尽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A. 公平B.透明◎C. 阳光D. 公开5.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A. 白名单◎B.黑名单 OC. 监督D. 责任1/408.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统一规则体系、开展规则清理,()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

OA . 相关部门 B.各市级政府 C.发展改革委◎D.各省级政府件。

()。

OA .注册登记 B.资质验证 C.强制担保◎D.投标人资格要求10.各地已建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隶属于()○A.人民政府 B.城乡住建局 C.纪委监察◎ D.政务办11.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OA . 公开化◎B.电子化 C.阳光化 D.规范化1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的部门是()。

OA.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B.财政部门 C. 国土资源部门◎D.发展和改革部门16.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OA .普惠性◎B.针对性 C.普遍性 D.特殊性18.七部委令第11号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A. 政府采购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 C .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D .所有项目19.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监管, ()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A.建议 B .支持◎C. 禁止 D . 允许3.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日。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题库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题库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题库1、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结果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ABCD )。

A. A. 中标人名称B. B. 项目负责人姓名C. C. 中标价D. D. 中标工期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存在以下行为(ABCDE):A. A.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B. B.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C. C.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D. D.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E. E.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监管系统为(BCD)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B. 监督部门C. 纪委监委D. 审计部门4、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BCD)、()和(),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

A. A.人员信息B. B.服务流程C. C. 工作规范D. D. 监督渠道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ABCD)等事项。

A. A.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B. B. 数量C. C. 实施地点和时间D. D.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6.整合专家资源,包括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A)和(B)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A. A.评标专家B. B.评审专家D. D.经济专家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CD)。

A. 公告公示B. 留存C. 擅自公开D. 用于商业用途8. 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泰州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包括:(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二)招标代理、拍卖行、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三)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及其从业人员;(四)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联建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五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录:(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生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二)生效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行为;(三)生效的司法文书和监察机关认定的贿赂行为;(四)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行为。

第七条各方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首次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予记分。

自首次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分累加。

第八条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分为约谈、警告和公示:(一)首次发生且记 5 分以下的,进行约谈;(二)首次发生且记分 5 分以上 10 分以下的,书面警告;(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上网公示:1. 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不良行为且记分低于10 分或者记分 10 分以上 15 分以下的,公示 3 个月;2.记分 15 分以上 20 分以下的,公示 6 个月;3.记分 20 分以上的,公示 1 年。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及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泰(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泰州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泰州市建工局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泰州建筑市场监管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号】泰政办发〔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泰政办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附件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备注:目录中行政监督部门与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一致的,以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准。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4/14
(5)研究和试验发展(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TOP1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中药材植物生 南通斐诺生物科技 长调节剂残留量研究采购项目成 有限公司
19.2
交结果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20
TOP1
泰州市药品进口口岸药检所动物 房空调成交结果公告
江苏凯越暖通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22.8
2022-12-13
TOP2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实验室中央空 泰州大诚建设工程 调、新风空调系统保养维护采购 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1-1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
2023-06-26
(3)医疗设备(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研究级正置荧 光显微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南通斐诺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28.5
TOP2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全自动加酸仪 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1/14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83.3%。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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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和公示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包括:
(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
(二)招标代理、拍卖行、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及其从业人员;
(四)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联建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五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录: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生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生效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行为;
(三)生效的司法文书和监察机关认定的贿赂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行为。

第七条各方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首次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予记分。

自首次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分累加。

第八条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分为约谈、警告和公示:
(一)首次发生且记5分以下的,进行约谈;
(二)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以上10分以下的,书面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上网公示:
1. 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不良行为且记分低于10分或者
记分10分以上15分以下的,公示3个月;
2. 记分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公示6个月;
3. 记分20分以上的,公示1年。

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等依照相关规定约谈、警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网公示。

第九条上网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未上网公示的,记分满1年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

公示期间,竞争主体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机构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业务。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和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竞争主体资格评审或者信用评分,应当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披露的信用信息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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