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
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渗透。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以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在现实社会中,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割裂。
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常常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合同法既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属于民法的范畴,它调整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既涉及到经济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法的具体规定往往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完善法律的调整功能。
其次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分支,二者的发展应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经济法的发展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进行,民法则需要根据经济法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都得到了不断扩大和丰富,这就要求民法制度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只有经济法和民法能够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是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需要参考和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到民法原则和制度的要求,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民法也会受到经济法的影响和制约。
经济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会对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产生影响,要根据实际经济需要来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经济法与民法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二者的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摘; 要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衣食住行所需的种种物质资料几乎都离不开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获取。
因此,市场经济关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市场运行机制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按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商品经济、交易制度需要根据市场共同准则,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赋予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这就是民法典的实质所在。
1804年《法国民法典》诞生以后,以此为蓝本的法典化浪潮波及全世界。
这是因为现代民法典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许多共同规律。
同时,由于各国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后发展国家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可以借鉴或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避免自己少走弯路。
总之,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热切期盼和呼唤她的早日诞生。
法是联结个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法是社会的调节器。
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仅关系到民法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
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且对上层建筑其他领域也产生重要影响。
民法所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
市场经济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机制作为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条件,应以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需要为依据,而不能由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来决定。
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
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分配,使之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市场经济关系的这种内在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表现,这就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
可以说,市场经济呼唤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第一部分市场经济概论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衣食住行所需的种种物质资料几乎都离不开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获取。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经济法与民法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与民法典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经济法作为旨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同时,民法典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合适的法律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法规,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市场经济行为,防止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通过经济法的规制和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稳定市场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三是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支撑。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支撑和保障。
而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市场主体的关系,保障市场交易的合法性。
民法典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明确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
通过规定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和竞争关系。
三是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加规范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加规范和稳定的法律保障,使市场交易更加公正公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两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和民法典的作用和重要性将会越来越凸显出来,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政法等,而民法则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从法律范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公法是指以国家政权为中心,规范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主体通常是以企业、国家等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
而民法所调整的主体则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看出,二者在调整的范畴和主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目的上来看,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而民法的主要目的则是调整人际关系、保护个人权利。
在法律的目的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尽管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范畴和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都是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的。
合同法是经济法与民法之间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领域。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也都涉及到民法范畴中的权利。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既需要遵循经济法的规定,又需要考虑民法的适用。
经济法与民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行为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规于均需要与民法相协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适用的情况。
当处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公司法对于合同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在实际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 引言1.1 经济法与民法概述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而民法则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支,二者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互动。
经济法与民法同时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与民事行为日益频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变得愈发密切。
经济法与民法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利益的工具。
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将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 正文2.1 经济法与民法的共性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在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法,其本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交易的合法性。
经济法和民法在立法目的上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具体规范内容上也存在一些交集,比如在合同法、所有权法等方面都有涉及。
经济法与民法在司法适用和裁判理念上也有一定的共性。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既需要考虑经济利益的保护,又需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具体裁判时要既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又不能违背民法的原则,要在维护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法律公平。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有其独特的特点,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共性之处。
在实践中,要结合二者的共性特点,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公正,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字数:299】.2.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在实践应用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1. 引言1.1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凸显无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不断被彰显出来。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和经济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依法保护和维权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民商法和经济法还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和经济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促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正文2.1 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地位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而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规范,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商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撑。
民商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为市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扮演着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重要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二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密切关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等。
而民商法则主要调整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但是它们是相互关联且互相作用的。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研究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似性经济法和民法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法律规则,二者有着相似的社会功能,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经济法和民法在规范对象上也有相似之处。
经济法主要规制经济活动,民法也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和所有权等,意味着经济法和民法对于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调节和规范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经济法和民法在定位、范围和规则制定上有显著的差异。
经济法的定位是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进行调节和规范,民法重点关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诸多法律体系,并且着重规定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而民法领域更加窄,主要涉及人身财产关系中的契约、侵权、继承等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法在制定法律规则方面也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在市场现实中制定的法律规则,需符合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具有实用性和创新性。
民法的制定则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和法律保障的问题,更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经济法和民法在互动关系中相互作用,经济实践的发展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市场经济中涉及到的经济活动需要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而法律规则中的法律条款也需要随着市场发展来适时调整和改进,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
同时,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也互相交织在一起。
经济法和民法在处理诸如合同和财产等问题时,需要密切协作。
例如,合同法是民法中一部重要的分支,它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程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到经济法领域中的商业合同、金融合同等具体的经济活动。
总结:经济法与民法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且互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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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摘要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市场经济可以说是法治经济,民法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市场经济也为民法提供了发展环境。
市场经济是民法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又离不开民事法律的保护,二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
关键词民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表现。
它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中心,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它对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平等、以契约为纽带构筑社会关系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市场经济对民法有更大的需求1。
民法就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中,民法以平等自由、等价有偿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市场活动参与者的主体资格、人身保护、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以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各种交换关系和保障市场活动参与者公平竞争为主要任务。
可见。
民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
2、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第一,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法制。
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换和市场往来,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将大规模的采用各种各样形式的合同,合同法律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
第二,市场经济要求各交易主体地位公平、平等,以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是民法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要求,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商品生产者和交换着的独立和平等的地位。
平等是市场经济发育的基础。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市场经济必然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市场经济有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
必须要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来制约。
第四,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经济。
每一主体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着,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存在,自由的追求自己行为的最大效益目标,是市场秩序形成的基本因素。
民法中的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给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这有利于促成市场交易主体最大化交易价值的实现。
二、我国民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作用1、物权制度一是物权制度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夏利民:民法机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市场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物权制度确认了各类物权,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物权制度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
根据该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是物权制度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与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关的。
物权制度中规定的公示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债权合同制度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质也是一种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里必然会有许许多多的各种交易关系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缔结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
如果这种大量的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有效保护,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行。
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为主要职责。
民法的各类合同制度,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成立以及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等主要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这就为市场交换安全顺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债权制度大多也是规范交易行为的,民法中的债法主要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的合同法乃是经济交易的法律表现形式,债的关系主要有当事人自行设定,债法实行合同自由,债权多由交易关系而生,债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
债权和合同制度的设立,有利的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关系,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民事主体资格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平等原则是公认的民法的基础,其基本含义是,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
这些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赋予了市场主体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来参与商品的交换和流通,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
从而形成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更需要民法1、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主体利益相对独立化,使民商事纠纷的大量产生成为必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类型主要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
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经济比重上来说,公有制企业都是这个社会经济的基础;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们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类型的做法逐步转换为以企业的责任来划分。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得到了发展,市场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主体的多元化本身就意味着主体利益的独立化。
过去大家都姓公,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随意调拨企业的财产,后来发生矛盾纠纷了,还是由政府出面解决。
现在不行了,即便是国有企业,根据法人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它的财产利益也是独立的,政府部门不能随意调拨,出现纠纷,政府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调解。
那么企业之间的发生纠纷怎么办,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带来的影响。
2、市场交易形式、手段的变化,使新类型的商事案件不断涌现。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促进了我国市场交易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即便是原有的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也有新的发展。
比如说传统的借款担保,出现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房屋按揭贷款等新形式;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又出现了试用买卖、样品买卖、分期2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4页付款买卖等多种形式。
从交易手段上来说,信用证、融资租赁、期货证券,都是新出现的,并被广泛运用。
从交易方式和手段上来说,基本保持和世界同步。
所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类似新情况。
3、政府职能转变,使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靠法院解决。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全民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大家都姓公,企业之间有了一些纠纷,政府可以出面协商解决。
现在不行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我国对行政管理体制及政府机构的也进行了改革。
结构上的变化必然带来职能上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对于微观方面,尤其是对于各个经济主体在日常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纠纷进行调处的职能,已经在逐步的弱化和消失。
而且,在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其经济利益日趋独立化的情况下,各种所有制成分的企业都有,由一个行政机关能够作为主管机关,对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调处越来越困难。
即便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的国资委也很难对整个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
政府机构这种职能上的转变,客观上时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行政手段转向法律手段,由政府解决转向诉讼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四、民法与市场经济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1、虽然民法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现实的民法还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吸取了国外民事立法的经验,顺应了各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规定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及无过失责任等,体现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法律观念,在当时条件下不失为一个比较先进的法律。
但是,毕竟那时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反映的是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特点,一些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制度没有充分包括进来,民事法律规范在条文的设立和表述方面,过于原则、简单和笼统。
作为现代民法典范的《法国民法典》有2281条,《德国民法典》2385条,而我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一些重要的民法内容没有得到确认,民事立法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不够科学,不具有操作性,这即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能很好的进行,也给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3。
3、《民法通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作为商事基本法,对商事内容规定的原则、简单,也存在立法空白和漏洞,这些都不利用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外,市场经济的主体结构多元化,民法应当作出具体的规定,市场内容丰富多样,民法应该适应市场需要,增强其调节经济能力,民法中的自愿原则贯彻的不尽如人意,政府干预过多,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无效,再如,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过多等。
2、民法与经济行政法界定不清楚明确4。
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由于传统势力的影响,一方面过份依赖行政法对经济的调节,一方面民商法还没有在市场法律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
经济行政法主要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关系,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于民商立法速度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权力介入民商法领域,影响着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局。
长此以往,契约关系得不到社会普遍尊重,又影响着通过市场完成对资源的配置。
因此,正确界定民法与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确立民法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以行政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手段,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