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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摘要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
特别重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民商法调整公民和法人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主要是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规范。
但这两个部门法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加强经济立法,健全经济法制,主要就是加强民商法和经济法。
正确认识并在立法和法的实施中正确处理这两个部门法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以揭示其在国民财富分配中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区别;联系目录1经济法的产生 (1)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1)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1)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1)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点 (1)1.2 经济法的发展地位 (2)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2)2.1市场经济关系作为它们的对象 (2)2.2适用于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3)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3)3.1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 (3)3.1.1 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3.1.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4结束语 (4)参考文献 (5)1经济法的产生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湖南大众传媒 职业技术 N L EH I C JU N LO U A AS E I V CTO A C NC L OLG O R A FH N NM S DA O AI学院学报 A LE E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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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经 济 法 与 民法 之 间 的关 系
张 晓红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系 , 湖南 长 沙 4 113 60 1)
[ 摘
要 ] 经济法是调整 国家宏观调控经济 活动 中形成 的经济法 律关 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法
是调整市 民社 会关系的法 , 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 自然人 、 是 法人 及其他 非法 人组织 之 间人 身关 系和财产
侧 重于设 计 , 因此干 预 的主观性 较 强 。简言 之 ,
所说 , 基于经济法的本质 ,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
调 整 显示 了与 传 统法 律 大不 相 同 的机 制 功 能 。
例如在《 产品质量法》 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 中,
责 任 的规 定 , 且 还包 含 大 量对 产 品质 量 管理 而 的规定 , 至对产 品质量 的责任包 括管理 责任 。 甚 这 也正 反映 出经 济法 的特色 。
二 、 济法干 预与 民法 干预 的区别 经
家管理 经 济 的法 , 是平 衡 协调 国 民经 济 运行
的法 。
( ) 三 调整 方式 差异
民法是 私法 , 自由平等 为核 心 , 调整 方 以 其
式相应地采取意志 自治原则 , 即由当事人 自己 意志设定 其 权利 和义 务 , 国家并 不 予 以过 多
干涉 。
介入经济生活 的必然产 物, 是无形之手与有形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经济法和民法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两者具有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能够保持稳定。
经济法和民法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保障经济与法律之间更加地协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一)经济层面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盲目性,一旦经济运转过程失去控制,将会导致市场经济大幅度缩水,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时将会导致市场失去自我调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机。
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
为此,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将法律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已经非常的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预作用,避免市场经济出现紊乱。
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个人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发展。
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避免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层面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面,单独通过民法很难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掌握。
通常情况下,民法可以对个人经济进行管理,但在整体方面却不具有调控能力,导致民法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为了对民法的局限性进行弥补,经济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经济进行调控。
民法和经济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明确的分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
例如:民法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使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经济问题的产生。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民法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
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
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主要是指制定、运用于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则包含着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某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既可适用民商法也可交由经济法来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不能完全独立于对方,而应该彼此结合起来弥补各方面的缺失。
经济法是依赖于民商法的,民商法规定了以法律形式规范商事活动的原则,它为经济法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经济法依此来规范和统一市场秩序,它是面向某一特定社会和时代而制定的,该法必须遵循民商法的原则,以促进更好的社会利益。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互交互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除了上述民商法对经济法的支撑外,经济法也一定要服从民商法,如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民商法确定的形式。
此外,在和民商法贸易性质条款确定最佳投资保护等具体案件中,经济法也要遵循,民商法明确规定,如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否则无论股东有多少股份,经济法的法律规定都不能遵循和违反民商法规定的。
此外,民商法可以用来合法化经济法,帮助企业组织者以及投资者、研发者等等进行法律的咨询,使经济法更加完善,有利于企业准确的行使所赋予的权力或进行有效的投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经济法也是完善民商法的重要方法,针对当今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及非常复杂的情况,经济法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来加强相关政策,使民商法在当今社会下更加完善和强有力。
由此可知,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各自又独具特色。
民商法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民商法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相关特定政策的要求,强化民商法中的具体条款,以实现社会和谐及经济繁荣,推动商业活动更加规范。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能够有效对抗社会违法活动,有效解决企业的各种法律问题,并能够协调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为企业投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篇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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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商法 与经济法 的关系
马建 军
摘 要 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的争论, 本文以利益为视角分析两者的关系, 从而说明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互补关 系, 但也有区别, 民法只是以个Ad  ̄保护为宗旨, x, , J 侧重提高个体的经济效率 , 而经济法是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的, 是 为解决民商法均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 而产生的, 侧重提 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率.
利益。
“ 看不 见 的手” 调节 外 , 得接 受 国家这 只 “ 的见 的手”的调 的 还 看 身利 益 时不损 害他 人和社会 公 共利益 , 其核 心又是 不损 害其 他人 节、 管理和 规制 。
当市场 经济 高度 发 展到 l 9世纪 末左 右 的时候 , 会化 使 分 社 然 而 , 只是 一种 虚幻 不切 实际 的 自由市场 经 济状 态 , 这 即在 工 愈益 细化 , 使每 个 社会 成员 都 处于 分工 体系 中 , 因为 只有 分工 理 论条 件假 设下 可 以有 市场 完全 竞争 状态 。现实 经济 社 会 中不 明细 , 产效 率才能 提高 , 生的社 会价 值也越 多 , 们扮 演着不 生 产 他 仅有 许 多法 律关 系并不 真 正 的平 等 、 自愿 , 且 为 了实现 个人 利 同的角 色 , 行着 不 同的 社会 经济 功 能 , 仅使人 们之 间 的相互 而 履 不 益最 大化 不惜用 : 1欺 诈 、 迫 ;2恶 意患通 , () 胁 () 损害 国家 、 集体 或 依 赖 、 相互 联系 的程度 增 强 , 使个 体之 于社会 整体紧 密相 关 , 也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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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1]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调整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民法应运而生。
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看到其调整对象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具体来说: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就是对人们的既得财物或称存量利益进行法律确认,并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则,应追究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或不受损失。第二,民法的债权主要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相互让渡)的权利。它表示让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种请求权,即有权要求另一方让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等量利益相交换)的原则回归;否则,便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民法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形式上的平等权利。[9]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在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基于上述产生基础,民法对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要求,国家对民事关系可以采取放任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个人利益在民法上的表现就是权利。民法通过设定权利,并赋予私权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明确鼓励个人去追求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个人利益。其次,民法以平等为首要原则。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它要求商品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的平等性,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为满足商品交换这一特性,民法把平等放在首要位置,赋予民事主体以独立人格,承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在具体民事关系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并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第三,民法以自由为精神内涵。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可以说都是自由精神的体现。正是基于自由主义思想,权利行使自由原则主张,权利行使与否,悉属个人自由,国家不得干预。其集中体现在对所有权的规定上。意思自治原则更是个人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它主张,个人意思原则是自由的,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原则上应基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契约自由原则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过错责任原则同样包含着个人自由主义的立法精神。它是指个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时候,才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近代市民社会,个人从事各种工业活动经常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若使每个人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动辄得咎,行为自由受到限制。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在不涉及过错范围之内,行为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这显然是对市民在生产领域自由的维护。民法的上述特性使民事法律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和补充。[3]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摘要】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原因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民法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理想,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
包括经济法起源于社会化生产,而社会化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可以创造出无[限增多的剩余(增量利益),但这并不等于说过去时代个体生产就没有剩余,只是个体生产者创造剩余,是他个人的事情,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增量利益关系。社会化生产中,剩余对社会、国家和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而且是一种发展利益。这些由许多人共同创造的剩余,必定会发生人们生产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分配剩余的关系。如果说资本主义初期的工场和工厂还是投资者亲自管理,那时企业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还不甚复杂,那么,在现代企业中,增量利益关生则非常复杂,不但投资者与管理者已经分离,而且投资已经社会化,投劳者中还分离出对企业创造增量利益有重大作用的科技人员等。因此,在现代企业中形成了投资者集团、投劳者集团和管理者集团的复杂的增量利益关系。现代企业是否充满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绝不只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而且从根本上说还取决于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处理。但是,民法在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同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创造出来的剩余。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渡产品时,即使包含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