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现阶段,我国经济体系情况与运行态势具备特殊性特征。
因此,多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难以直接依据发达國家成功经验,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与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本文通过阐述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念,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相同之处以及差异之处,并探索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应用范围以及发展方向。
标签:民商法;经济法;关系引言商法与民大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然而,经济法作为保证国家经济发展进步的法律以及法治基础。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一方面针对国民利益实施保护。
联合一方面卖弄,凭借法律强制性特征助力,对社会范畴内经济的整体发展状态进行统筹,互相之间具备密切关联。
因此,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强化对经济法及民商法间关系和区别的认知与研究,明晰二者间关联,将经济法与民商法有效结合,可以高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述(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整体商品经济关系实施全方位、系统性调节的法律法规,在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中,对各类机构将基本主体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一定范畴的经营关系可以实施全方位协调。
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总称,其调节的是一定范畴内的经济关系,具备一定局限性。
对于国家形态的差异,经济法可产生不同的规范与法律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目前仍存在部分争议。
经济法特征蕴含提倡干预经济、将经济视作目标、注重社会责任本位以及需要商品经济发达实施综合调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涵盖可持续性发展、社会本位、经济收益以及公平原则。
(二)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涵盖民法以及商法。
民法并非是单一的法律,是相较健全的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法,是国家对于民事活动产生的共性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是调节法人与公民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
同时,民法还包含《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经济组织法、金融法、税法、贸易法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民事和商事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商法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另外,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的部分。
比如,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同样,在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活动,也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法律领域,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和范围,但它们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展开论述。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而民商法则是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民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科目,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
虽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存在。
其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规范框架来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交易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受到民商法的约束,也可能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适用。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商事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兼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在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合理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加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规范性。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在对一些对整体利益有害的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二者范围存在交叉。
(2)功能互补民法商法注重维护市场自发秩序的存续与生成,经济法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注重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民法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l参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l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是社会公共性机构或国家职能机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法律属性不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调整方法不同l民法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l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主体方面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2)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均调整经济关系,调整范围交叉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纵向调整和微观调整;l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调整,又有横向调整,既有微观调整,更有宏观调整。
(2)调整侧重点不同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从形式上调整;l而经济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l行政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机关,经济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经济主管机关。
l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重要的分支。
经济法主要关注经济活动,如市场竞争、公司运营和贸易等,而民商法则关注私人间的权益、民事合同以及商业交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方面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商法都旨在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这两个法律分支都具有类似的宗旨和目标。
经济法和民商法在某些领域存在重叠。
在公司法中,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合同关系、股东权益以及公司经营的规范等问题。
尽管在法律细节和处理方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共同构成了公司的法律框架,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在贸易和商业合作方面,经济法和民商法也密切相关。
民商法关注商业交易和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等问题,而经济法则关注市场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规范。
这两个法律领域的交叉点在于,它们共同营造了一个稳定、公平和有序的商业环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要深入理解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联系,我们还应该着眼于它们的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兴起可以追溯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而民商法作为古代商业法的延续,同样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演化而发展至今。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也体现了法律领域对经济发展变化的适应能力。
从个人观点来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障。
无论是作为市场主体还是作为公民,我们都离不开这个法律框架的保护。
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深入了解,也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更加合法、公正和安全地参与,保护自身权益,防范风险。
经济法和民商法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法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协调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经济活动适当的管理与协调。
当然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
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是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另外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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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
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
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
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
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
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
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
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律得到实施。
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着眼于营利性主体的权益,它所调整的大都属于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强调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它主要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2、两者的出发点及追求的基本目标有显著差异。
商法一般是从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某类商行为出发,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通过自身的充分自由表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运行秩序这一宏观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政府公权力能在合适的角度切入国民经济运行秩序中,并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追求的是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4、在法的性质上,商法总的属于私法领域,注重保护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
经济法属公法性质,侧重于国家整体经济生活的调整。
(二)、联系
1、两者都是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的法律。
2、从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既可以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如两者都可能采取
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
三、民法和经济法
(一)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
而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当事人间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的是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经济法采用的是命令和服从、命令和平等的方法。
4.作用不同。
民法强调个人自治,是个人本位。
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
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
而经济法采用民事、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二)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虽然调整范围、宗旨和作用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
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也决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
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四)对民法、商法、经济法关系的总结
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起的是一个基础性、大局性的作用。
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法律需要。
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一个补充、弥补了民法调整的不足。
民法毕竟是民法,商法毕竟是商法,经济法毕竟是经济法,它们虽有“同源”,彼此密切相关,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其间存在着“相异”。
然而,就“相异”而论,人们也可以有不同的视觉。
譬如,可以将“相异”仅仅理解为“相互排斥”;也可以将“相异”理解为产生互动、互补的需求。
这是两种不同的思维。
但是,世界上的一切事务是相关联的,不可能是毫不相干的,凡讨论问题旨在取得科学结论者,就不能不采取这一辩证思考问题的方法。
再者,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容忽视。
从这一意义而言,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差别的存在,表明其需要互动、互补,而三法只有互动、互补才能求得共同和谐的发展。
强调民法思维、商法思维和经济法思维的交融,有利于形成优秀的思维品质。
而优秀的逻辑思维可保证思维的正确性,直觉、灵感、顿悟,有利于提供思维的原创能力。
同时,民法思维方法、商法思维方法、经济法思维方法的交融,有利于形成正确而有效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工作方法。
而这种工作方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它更具有充分发挥三法作用,积极推动我国法制建设乃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意义。
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