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现阶段,我国经济体系情况与运行态势具备特殊性特征。
因此,多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难以直接依据发达國家成功经验,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与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本文通过阐述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念,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相同之处以及差异之处,并探索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应用范围以及发展方向。
标签:民商法;经济法;关系引言商法与民大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然而,经济法作为保证国家经济发展进步的法律以及法治基础。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一方面针对国民利益实施保护。
联合一方面卖弄,凭借法律强制性特征助力,对社会范畴内经济的整体发展状态进行统筹,互相之间具备密切关联。
因此,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强化对经济法及民商法间关系和区别的认知与研究,明晰二者间关联,将经济法与民商法有效结合,可以高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述(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整体商品经济关系实施全方位、系统性调节的法律法规,在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中,对各类机构将基本主体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一定范畴的经营关系可以实施全方位协调。
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总称,其调节的是一定范畴内的经济关系,具备一定局限性。
对于国家形态的差异,经济法可产生不同的规范与法律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目前仍存在部分争议。
经济法特征蕴含提倡干预经济、将经济视作目标、注重社会责任本位以及需要商品经济发达实施综合调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涵盖可持续性发展、社会本位、经济收益以及公平原则。
(二)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涵盖民法以及商法。
民法并非是单一的法律,是相较健全的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法,是国家对于民事活动产生的共性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是调节法人与公民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
同时,民法还包含《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经济组织法、金融法、税法、贸易法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民事和商事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商法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另外,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的部分。
比如,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同样,在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活动,也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法律领域,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和范围,但它们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展开论述。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而民商法则是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民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科目,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
虽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存在。
其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规范框架来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交易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受到民商法的约束,也可能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适用。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商事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兼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在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合理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加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规范性。
202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 因此,在经济法看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事实上已经很难再在平等 条件下进行交易活动,两者实际上是一种支配 和被支配的关系。再就经营者之间而言,大、 中、小企业之间的实力悬殊不断扩大,经济巨 人和经济侏儒并存,它们之间的交易和竞争已 在事实上难以只靠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规那么 来维持公平和安稳,经济法才有必要积极限制 这种力量比照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维 护公平和安稳。
(三)法律属性
• 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 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故兼有公法属性。 如商法中的商事登记标准、限制意思自治 标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公益保障标准、 国有企业标准、证券监管标准、商事刑法 标准等,都具有浓厚的公法属性。但就商 法的整体而言,仍是私法 。
(四)法律体系
• 民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形成 完整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由于完整而具有 较强的稳定性和封闭性。商法作为民法的 特别法,是民法的原理、原那么、制度在 如果干特殊领域的具体展开和延伸,并且 在不同领域具体展开和延伸的程度不一致, 同时在具体展开和延伸过程中不断容纳异 质(公法)因素。
(五)与经济法的关系
• 所以,商法的私法色彩在逐渐淡化,而公 法、经济法色彩在浓化。在此意义上,民 商合一走向商经合一的趋势已露端倪。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 (一)意思自治 • 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 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 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 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 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 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在对一些对整体利益有害的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二者范围存在交叉。
(2)功能互补民法商法注重维护市场自发秩序的存续与生成,经济法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注重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民法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l参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l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是社会公共性机构或国家职能机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法律属性不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调整方法不同l民法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l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主体方面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2)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均调整经济关系,调整范围交叉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纵向调整和微观调整;l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调整,又有横向调整,既有微观调整,更有宏观调整。
(2)调整侧重点不同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从形式上调整;l而经济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l行政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机关,经济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经济主管机关。
l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实践中存在紧密的联系。
1. 法律领域的联系: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是以维护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和民商法则是在民事关系中特定的领域进行细化和规范。
2. 经济活动的联系: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的规范,包括市场竞争、价格、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民商法则是具体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公司、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民商法中的规定作为支撑。
3. 经济法的法律保护: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而民商法则提供了具体的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司法保护的渠道。
4. 法律体系的衔接: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规定和原则相互衔接,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规定往往是相互参照、相互依托的。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实践中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中保护经济活动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
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
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
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
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
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
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
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律得到实施。
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着眼于营利性主体的权益,它所调整的大都属于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强调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它主要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2、两者的出发点及追求的基本目标有显著差异。
商法一般是从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某类商行为出发,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通过自身的充分自由表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运行秩序这一宏观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政府公权力能在合适的角度切入国民经济运行秩序中,并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追求的是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4、在法的性质上,商法总的属于私法领域,注重保护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
经济法属公法性质,侧重于国家整体经济生活的调整。
(二)、联系
1、两者都是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的法律。
2、从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既可以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如两者都可能采取
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
三、民法和经济法
(一)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
而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当事人间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的是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经济法采用的是命令和服从、命令和平等的方法。
4.作用不同。
民法强调个人自治,是个人本位。
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
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
而经济法采用民事、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二)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虽然调整范围、宗旨和作用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