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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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法学七大门类之一。

与民法关系密切,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动。

联系:1、从横向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们调整的范围交叉。

经济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在法律社会化中出现的现象,是公法私法融合的产物。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民法也调整,二者有所交叉。

2、有些要素,比如在概念、原则、方法上民法跟经济法是通用的。

民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法。

3、发展取向趋同。

二者都符合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取向,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是顺从这个发展取向的。

4、功能互补。

经济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民法的不足。

5、在其他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比如来源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等等。

区别:1、调整对象及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是私法;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公法性质。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属于公主体。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法定或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或随便变更。

4、两者的基本假设不同。

(1)关于主体假设不同。

民法是平等法,它的主体按照中人的标准要求的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是倾斜法,主体之间不是均质的,是有差别的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和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分类制度,其不仅在法律种类和实施方式上有区别,而且在制定的立法对象、法律实质内容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讨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最常见的是他们的立法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对象是经济现象,主要涉及经济活动,如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纠纷、保险法、合同法等等;而民法的立法对象是民事主体,是关于民事主体(例如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公民、家庭、继承等民事活动。

其次,两种法律分类制度的立法实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实质主要是建立改善市场环境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而民法的立法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民事关系,以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的监管也有所区别。

经济法主要由行政部门监管,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而民法则主要由司法部门监管,如法院和公安机关。

总之,经济法和民法的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都有所不同,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分类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分别致力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和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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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实践中通常会相互影响和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对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的范畴和定义有所不同。

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税法、公司法等。

而民法是以调整和规范个体间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两者在目的和范畴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经济活动往往会受到民法的制约和规范,而民事关系也常常受到经济法的干预和调整。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体现在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上。

经济法主要通过制定经济秩序的规则,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而民法则主要通过规范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而民法则通过合同法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保护时起着协调和补充的作用。

经济法和民法还有着一定的重叠性。

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会相互交织,具有一定的重叠性。

关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既涉及到民法中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经济法中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和民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裁决。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点和重叠性,以便更好地适用和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制定和体系完善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确保它们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实践中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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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3)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了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5.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

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

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

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
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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