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中标有何法律风险
低价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投标者为了获取项目,采取低价投标策略。
低价投标虽然有可能使招标人节省部分成本,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低价投标的法律后果。
二、低价投标的法律后果1.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公正,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低价投标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中标人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低价投标可能导致其他投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报价过低,质疑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如果低价投标者中标,其他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招标。
此外,低价投标还可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 侵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低价投标可能导致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报价过低,存在欺诈行为。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如果中标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 影响工程质量低价投标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材料采购、施工过程中采取不规范的操作,降低工程质量。
这将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侵害劳动者权益低价投标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压缩工人工资、福利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低价投标行为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后不能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后不能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后不能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一、裁判主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后,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二、案情简介:A公司就其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并规定了项目的拦标价,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则投标报价视为废标,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纳入评标范围。
随后A公司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了拦标价的报告书,确定工程每平方造价为800元。
随后,A公司公布拦标价格为每平方造价650元。
B公司按照每平方造价630元进行投标并中标。
双方根据中标价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结算,同时约定如有其他调整因素按照补充协议条款处理。
B公司如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B公司以实际工程造价每平方850元要求A公司据实支付,A公司拒绝。
B公司诉至法院,以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A公司应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根据B公司的申请,法院对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为每平方造价830元。
A公司则坚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三、法院主要观点:1、本案的焦点是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中标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但法律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仅规定了:“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法律不是对第三十三条整条的行为模式给予无效的法律后果,仅规定了后半段的行为无效,可以推知立法的本意是“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非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将“强行性规定”界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低价中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终中标的现象。
在我国,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低价中标进行规定。
本文将从低价中标的定义、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低价中标的定义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被招标人接受并确定中标的现象。
低价中标是一种常见的招标投标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法律风险。
三、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低价中标,该条例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人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实,发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中标人作出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3)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合同

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是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完成工程所需的成本。
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并不罕见,但其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和风险却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合同进行分析。
首先,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获取订单,不得不降低投标报价,甚至低于成本价。
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能为企业带来订单,但长期来看,却可能导致企业亏损,影响工程质量。
其次,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容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中标人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为了弥补亏损,中标人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这样的行为不仅对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产生影响,还可能给发包人和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再次,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由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中标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如拖延工期、增加工程量等,以期提高工程造价,弥补亏损。
这无疑会增加发包人的合同风险,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此外,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还可能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建筑市场中,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过程是保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行为却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失去公平,进而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合同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规范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行为。
同时,中标人也应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报价,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自身利益。
总之,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是一种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其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程低价中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低价中标现象在建筑行业中愈发普遍。
然而,低价中标虽然能够降低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也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低价中标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工程低价中标的法律风险1. 合同履行风险低价中标后,中标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在工程质量和工期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放松。
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风险加大,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低价中标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给工程验收带来困难。
一旦工程质量问题暴露,中标企业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工期延误:为了降低成本,中标企业可能减少施工人员、设备投入,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工期延误可能使中标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风险(1)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在工程低价中标过程中,中标企业可能存在抄袭、盗用他人技术成果等侵权行为。
一旦被侵权方发现,中标企业将面临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工程低价中标过程中,中标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他人劳动权益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标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国家利益风险(1)扰乱市场秩序:工程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市场恶性竞争,损害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标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损害公共利益:工程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安全隐患增加,损害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标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低价中标法律后果的应对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质量、工期、验收标准等关键条款,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2)完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提高中标企业的履约意识。
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1)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工程低价中标过程中,中标企业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有效

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有效?
答: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该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根据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是明令禁止的。
虽然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则显然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008年12月18日施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5)款更明确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中标无效,其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法律设定的是合理低价中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显然,法律规定工程招投标应以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评标委员会也应当首先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某招标公司代理的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遇到了一件怪事——中标供应商A公司竟然质疑自己的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陈述的理由是由于参加该项目的公司代表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越权擅自报价,价格低于厂家内部统一价,可能遭到厂家的处罚,中标后就会亏本。
希望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公司的中标价低于成本,项目废标重新招标。
质疑函后面附上了A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证明其投标代表的报价超越了职权范围;同时附上了生产厂家与A公司的经销代理协议,证明中标价的确低于厂家的内部价格,以及低于内部价销售的处罚规定。
面对如此“有理有据”的质疑,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容易处理,既然中标人自己认可了中标价低于成本,那就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即可;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报价,不能由中标人自己说低于成本就是低于成本;还有人对中标人的质疑动机提出怀疑,是想借助低于成本价废标,进而逃避放弃中标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问题引出一、这样的质疑是否合法?该不该处理?二、中标人自己承认中标价低于成本,能直接就确定中标价低于成本吗?三、中标价低于厂家的内部价就是低于成本吗?专家点评一、A公司的质疑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自己,在政府采购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供应商是通过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来获得救济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A公司以中标价是投标代表擅自报价并且低于厂家的内部价,中标后可能亏本为由,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提出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明确要求认定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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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中标有何法律风险
(一)投标人的风险防范
1、在谋求低价中标时,尽量不要低于成本价,尤其是不要明显
低于国家定额的标准
在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低价竞价早已成为行业通行做法,这是难以避免的。
鉴于评标时招标人并不掌握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仍然是以国家定额标准及行业一般情况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有低于成
本竞标的嫌疑。
所以投标人报价时不宜明显低于国家定额标准,包
括总价和分部分项的单价都要注意这一问题。
2、对于易产生漏项的项目,应当在对承包范围充分了解的基础
上审慎报价
有些项目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允许投标人补充的;
也有些项目招标人只提供图纸及工作要求,并不提供工程量清单。
这些项目中工程量及漏项的风险都由投标人承担。
发包人往往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
一般风险;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项目和数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工程量有差别而调整工程
价款。
这类约定一般出现在在总价合同中,其内容有失公平,给承
包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对于投标人而言,针对这类项目,在报价前一定要对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工程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审阅,仔细进行现场
考查,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做好记录。
要仔细核对施工图纸和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确是否可以增加遗漏的部分。
在报价
单上,应当尽量多列“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项目”等暂定
内容,合理估算风险费,尽量充分地应对不可预测的工程范围。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编制应当由两组人员采取“背对背”的
方式进行
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个人原因和局限造成的工程量遗漏和误算,提高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科学性。
(二)招标人的风险防范
第一,应当严格评标程序,对有低于成本价中标嫌疑的投标人要求其澄清;
第二,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标书中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作为认定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的依据。
第三,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避免在合同无效后因自身的过错而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
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
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
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
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
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
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对所谓“中标无效”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根据上述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属于骗取中标的行为。
所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
《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
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地方法院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
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仔细分析《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及结合第54条的表述,不能得出低于成本竞标属于骗取中标行为的必然结论。
从第33
条的文字来看,前段“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表述
与后段的表述是并列关系,该行为并不包含在“骗取中标”的行为
之中,且第54条关于骗取中标的责任中也没有列示以低于成本竞标
的行为。
因此,只有在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同时实施了声称其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欺骗行为,才构成骗取中标的行为,单纯地以低
于成本竞标,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一定致使合同无效。
如果因低于成本价中标致使合同无效,合同的价格能否调整?根
据《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该中标价应当可以调整。
具体的调整结果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过错方是投标人,因为招标人并不了解投标人的
企业个别成本,也就无法确保在评标时审查出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
于成本价。
这时,发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国家定额来结算,也可以主
张参照合同价来结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就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
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时有严重的程序错误,对造成低
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
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
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
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
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
招
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
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根据招标
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30日内。
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
招标人和投标人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担
保用于赔偿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
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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